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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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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技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从2008年开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和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合并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中,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主要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现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二○○九年四月九日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
  (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从全国高等学校范围内遴选的,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组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者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等,在未获得行政机关审批之前,不得推荐。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分为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三类。
  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授予高等学校拥有的优秀专利的发明人及专利权人。
  优秀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被授权发明专利的科研成果或已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三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计划或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十三条 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研究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技术开发类: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类: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九条 专利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及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位。
  第二十条 专利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发明专利类:发明原创性强,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促进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实用新型专利类:技术方案构思独特、新颖,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四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推荐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评审、推荐一次。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十三条 全国各高等学校均可以依据本办法推荐项目。其中,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需经学校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审核后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推荐;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可直接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第二十四条 3名以上(含3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署直接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八条 往年推荐过的未授奖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五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条 评审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送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二)在专家通信评审的基础上,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2/3多数(含2/3)通过。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二等奖应当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1/2以上多数(不含1/2)通过。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授奖项目,经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授奖项目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国内外任何组织、个人均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教育部授奖。

第六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公告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对授奖项目提出异议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项目名称、授奖等级以及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对所提出的异议,应包括有关证据。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复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需要报请下一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决定。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被视为弃权。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组织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秉公办理、严守秘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四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批准后,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十四条 参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体艺〔2004〕6号


  近年来,我国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在全国12个血吸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7个省尚有110个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疫区县(市、区)。为切实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趋势,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国务院近期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并召开了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作了进一步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发〔2004〕14号《通知》和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以下简称血防健康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对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与卫生部门配合,确保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血防健康教育。

  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防健康教育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37号)要求,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完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对本地区中小学血防健康教育进行进一步部署和安排。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小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学校预防控制血吸虫病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并切实采取措施,落实血防健康教育工作。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血防健康教育活动。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校要将血防健康教育纳入地方课时,根据血吸虫病发病特点和流行的季节性、规律性,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血防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如通过上一堂血防健康教育课、看一次血防健康教育录像或听一次血防专题讲座、开展一次血防健康教育的课外活动、结合语文课教学内容写一篇与血防健康教育相关的作文、每所学校利用黑板报或墙报办一期血防健康教育专栏等形式,对学生普遍进行血防健康教育。

  四、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每年6-10月是血吸虫病感染高发季节,血吸虫病流行区各中小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密切配合,教育学生避免在有钉螺分布的区域游泳、戏水、捕鱼等,防止接触疫水。组织学生开展室外活动时,要提出相应的防护要求,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学生接触疫水。放暑假前夕,学校要通过致家长信或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提出相应的要求,并与学生及家长签订责任状,严禁学生暑假期间下疫水游泳、戏水、捕鱼等。

  五、加强对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工作。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血防健康教育工作作为学校目标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学校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情况以及学生感染急性血吸虫病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当年的10月30日之前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震发救〔2004〕136号

 
  中国地震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问题,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确保常态工作向非常态工作的顺利转变,从而作到临危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修订了《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2000年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民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中震发测〔2000〕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全国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州)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十)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有关地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

  中国地震局视情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九、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作适度宣传。

  十、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全国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情况将总结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国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收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