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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时间:2024-07-07 04:1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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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0年3月20日,工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法字〔199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均应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条例》和《细则》构成一部法律规范的整体。《条例》是《细则》的制定依据,《细则》依附于《条例》,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条例》具有解释意义。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当企业违反《条例》的规定,应当适用《条例》追究(包括处罚)企业违法行为时,只要《细则》具备了施行效力且有对企业违法行为追究的适用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除当然适用《条例》规定外,还可同时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华泰实业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时,《细则》已正式施行,此时对该公司违反《条例》的行为适用《细则》的有关条款,是符合时效规定的,也是合法的、有效的。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26日,交通部

为扩大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的评选范围,鼓励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创优活动,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施工队伍素质,给国家多创优质工程,充分发挥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特制定《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为能参加一九八八年国家级评选活动,请各单位于今年年底前将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及申请表报送部公路局,以参加部优评选。
附: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
程奖暂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交通部评选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促使公路工程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充分发挥公路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国家多创优秀勘察、设计和优质工程,并根据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的评比原则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评选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奖,以列入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项目为对象。参评项目必须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公路工程项目,且竣工投产、验收一年以上并经实践检验合格的。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项目,不仅要符合有关勘察、设计规范,还应充分体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能满足实际使用的要求,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交通部公路工程优质工程项目,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进行验收,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四条 评选办法
参加评选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归口,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组织回访调查,经认真审核并列出名次后向部推荐。部直属单位在本单位评选的基础上,可直接向部推荐。
各申报项目,必须资料齐全,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严格按有关要求填报相应的申请表(见附表一、二、三),申请表一式十份。
部评审委员会委托各专业小组进行初评,列出名次后,进行审议,并可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第五条 评选时间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参评项目的材料,每年年底截止(特殊情况,可推迟或提前)。
第六条 评审机构和程序
交通部将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将视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及部属工程局、设计院等单位主管这项工作的同志组成专业初评小组。
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参评项目经专业初评小组初评后,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于获奖项目及其获奖单位,在每年的全国公路基建调度会上颁发流动奖杯和证书。获奖项目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获奖后如发现不符条件者,将视情况降低或取消奖励,直至追回奖杯、证书。
第八条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评选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修改。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37号


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2001年3月30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 、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 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份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
5000 cal/Kg
  0.3%
 -----

轻柴油、煤油
10000 cal/Kg
  0.5%
 0.01%

人工煤气
4000 cal/Kg
  30mg/m3
 20mg/m3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禁燃区”内规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窝型煤。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

热值调整系数 = 实际热值 / 基准热值。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 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四、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并可以制定严于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