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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粮食定购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3 03:13: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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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粮食定购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国家粮食定购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粮食定购工作,保证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单位和农户(以下简称粮食生产者)。
第三条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是粮食生产者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生产者必须保证按品种、按数量完成。

第二章 任 务 和 责 任
第四条 我省国家粮食定购数量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分配的任务和省内市场、军需、国家出口需要确定,定购品种为小麦、水稻、玉米和大豆。
第五条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由承包国家和集体土地的粮食生产者承担。转让承包土地的,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应当随之转让。
第六条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由省人民政府分配给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及省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包干完成;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及省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再分配给县(市)人民政府、农场管理局或农场;县(市)人民政府逐级分配给乡(
镇)、村和农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粮食定购任务,以国家粮食定购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分配给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分配到农户。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通知书应当具备下列内容:(1)品种和数量;(2)计量单位,按吨计(农户按公斤计);(3)等级和质量;(4)价格;(5)交售地点和时间;(6)奖售化肥和柴油标准;(7)预购粮定金的发放额与当年回收的期限。
第八条 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在不改变省分配的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情况下,对县与县、乡(镇)与乡(镇))、村与村、农户与农户之间,定购任务不合理的,可以自行调剂解决,对个别极贫户可以给予适当减免。
第九条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应当在春耕前落实到村、农户和农场。
第十条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应当按国家粮食种植计划落实在粮田面积上。随意变更种植计划,减少粮食种植面积,完不成国家粮食定购数量或品种任务的,由县、乡(镇)自行采取措施完成。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应当在本粮食年度内完成。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及省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确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在粮食年度内完不成定购任务的,可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包平期内完成。

第三章 保 证 措 施
第十二条 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应当确定适当的保购系数和核定粮食定购保证金。
第十三条 全省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保购系数不少于15%,其中行署、市的保购系数不少于5%;县(市)保购系数不少于10%。乡(镇)和村不得再加保购系数。
保购系数粮用于弥补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完不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所出现的缺口。县(市)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确实完不成当年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农户,可以予以适当减免。因减免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出现的缺口,可以视情况用保购系数粮予以弥补。行署、
市对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完不成当年任务的县(市),可以视情况用保购系数粮予以弥补。
第十四条 粮食定购保证金,由省核定给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及省农场总局包干使用,自行分配。但不得分配到乡(镇)。
粮食定购保证金在包干期内节约归己,超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和省农场总局自行弥补。
粮食定购保证金只能用于弥补完不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出现的缺口,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按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数量,及时售给挂钩的柴油和化肥,按分配的定购任务发给预购粮定金。预购粮定金在国家定购粮食入库结算时,由粮食部门收回;逾期不交的,由粮食生产者承担利息。
兑现化肥、柴油和预购粮定金时,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对国家投资开荒使用满五年的耕地,应当核定粮食定购任务。所收粮食用于弥补本地定购任务出现的缺口或增加地方粮食储备。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检查国家粮食定购任务落实、兑现和政策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粮食部门在收购国家定购粮食时,应当搞好优质服务,方便粮食生产者交售粮食,及时结算粮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场可以派代表对收购工作中执行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质 量 和 价 格
第十九条 收购国家定购粮食的质量、水分标准,按国家标准和经国家批准的地方标准执行。严禁压等或提等。
第二十条 收购国家定购粮食,按国家规定的定购价格执行。严禁压价或提价。

第五章 粮 食 市 场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收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未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地方收购国家定购品种的粮食。
第二十二条 行署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省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在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后,可以开放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具体规定由省粮食局根据当年丰歉的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作出。
第二十三条 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粮食生产者可以随时出售余粮,消费者和用粮单位可以随时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收购期间,乡(镇)和供销社粮食加工企业可以代农户加工粮食。
第二十五条 运往省外的议价粮食按《黑龙江省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地 方 粮 食 储 备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农户也应当储备适当数量的粮食,以丰补歉。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食,主要用于弥补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出现的缺口和救灾备荒。

第七章 奖 励 和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按品种、按数量全面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工作成绩显著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包干期内未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行署和市人民政府、省农场总局、劳改局、劳教局,由省扣缴平议差价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粮食定购政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粮食生产者利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6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11年,农垦系统继续开展畜牧高产攻关活动。经研究,确定畜牧高产攻关单位104个,其中奶牛53个,生猪51个。现将《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按《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附件2)通知各单位,按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和测产方法(附件4)的要求抓好落实,做好督促检查、测产验收和产量汇总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将工作方案和验收表正式行文报送我部农垦局。同时,电子文档通过“农技推广项目报送系统”中资料上传栏目上报。全年需要报送的资料如下:

  1.4月1日前,各垦区报送《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附件5)、《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附件6)。工作方案中要写明高产攻关技术要点。

  2.12月5日前,报送各垦区《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附件7)、《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附件8)。

  3.为了做好汇总、分析、总结工作,增强可比性、科学性,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的验收年度和统计年度均确定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联系人:华国雄  010-59192684

  黄 勇  010-59192652、QQ号码1830798093

  传 真  010-59192652

  附件:1.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

  3.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3.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4.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5.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6.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7.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8.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011年,农垦系统以奶牛、生猪为重点,通过集成、展示、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深入开展畜牧高产攻关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主攻单产,提高品质,增加总产,节本增效。通过高产攻关,树立典型,示范展示,辐射带动,推进畜牧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在全国23个垦区创建104个畜牧高产攻关单位,比2010年的80个增加24个。其中奶牛53个、生猪51个。高产攻关的具体任务是:
1.奶牛:在黑龙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西、重庆、陕西、宁夏、新疆畜牧等16个垦区确定53个奶牛养殖场为奶牛高产攻关点。每个攻关点奶牛存栏1500头以上,成母牛占50%以上。攻关目标成母牛年产牛奶:北京、天津农垦9000公斤以上;上海农垦8000公斤以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陕西、宁夏、新疆畜牧等垦区7000公斤以上;广西、重庆等垦区6000公斤以上。
2.生猪:在新疆兵团、黑龙江、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等16个垦区确定51个养猪场为生猪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每个生猪饲养场出栏不少于10000头,每头能繁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18头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优势,多点结合。突出垦区科技研究、推广、高产攻关技术力量强的优势,结合垦区现有的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建设,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开展活动。
(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科学制定高产攻关标准与操作规程,明确主要攻关指标、技术路径和保障措施,规范操作要求,完善组织、财务、督查、考核和奖励办法,促进高产攻关活动有序开展。
(三)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整合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专业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深入开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为推进高产攻关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高产攻关活动的实施内容
(一)集成高产技术。做好新品种的引进和繁育,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畜产品质量和产量。大力促进技术服务的物化、简化和社会化,推广现代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重点推广应用工厂化养殖、奶牛冷冻精液与胚胎移植等技术。
(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早发现问题,消除疫情隐患。重点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管理。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意识,实施畜牧业健康养殖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杜绝不按规定使用药品和违禁药品的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进全程机械化生产。推广有利于减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积极使用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节能环保型配料、饲喂、除污、防疫等工厂化养殖机械。
五、高产攻关活动的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培训指导。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奶牛、生猪等高产攻关培训,通过现场指导、专家讲座、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
(二)强化检查验收。根据牛场月报表和牛群周转记录,统计年内饲养奶牛头日数和生长发育各阶段奶牛的头日数,计算奶牛存栏数量和成母牛比例;通过查阅养猪场存栏月报或周报以及销售月报或周报,计算生猪养殖场出栏量。验收程序包括自验、省级抽验和部级抽验。
(三)切实做好总结交流。加强材料收集,建立活动档案,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重点总结高产攻关的成效和经验,既要做好分季节、分阶段的定期总结,又要做好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体培训等工作层面的总结,还要做好工作方法、组织方式等工作机制方面的总结。
(四)建立考核制度。各垦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高产攻关验收办法和奖励方案,重奖达标特别是超额达标的高产攻关单位,并且作为其他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开展高产攻关活动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宣传表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产攻关活动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不同层面的宣传和表彰工作,通过典型,宣传引导,对在高产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2: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名单
(共104个)
一、奶牛高产攻关单位53个
1.北京市农场局奶牛中心良种场
2.北京市农场局金银岛奶牛场
3.北京市农场局中以奶牛场
4.北京市农场局金星奶牛场
5.北京市农场局北郊一场奶牛场
6.北京市农场局二牧奶牛场
7.北京市农场局一牧奶牛场
8.北京市农场局长阳四场奶牛场
9.北京市农场局南口二场奶牛场
10.北京市农场局渠头牛场奶牛场
11.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十四牧场
12.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五牧场
13.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七牧场
14.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八牧场
15.天津嘉立荷牧业有限公司第九牧场
16.河北省芦台农场养殖场
17.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奶业公司
18.辽宁省盘锦市石山种畜场嘉禾奶牛养殖场
19.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完达山良种奶牛有限公司
20.黑龙江省八五九农场阳光养殖小区
21.黑龙江省绿色草原牧场奶牛小区
22.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吉祥良种奶牛场
2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圣澳良种奶牛有限责任公司
24.黑龙江省尾山农场场部奶牛小区
25.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千头奶牛小区
26.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朝阳良种奶牛场
27.黑龙江省双峰农场现代化奶牛示范场
28.上海市光明荷斯坦申星奶牛场
29.上海市光明荷斯坦金山奶牛场
30.上海奶牛集团至江奶牛场
31.上海牛奶集团东海奶牛场
32.上海牛奶集团新东奶牛场
33.上海牛奶集团五四奶牛场
34.上海牛奶集团海丰奶牛一场
35.上海牛奶集团海丰奶牛三场
36.上海牛奶集团跃进奶牛一场
37.上海光明荷斯坦星火奶牛二场
38.江苏省三元双宝乳业有限公司奶牛场
39.杭州新希望双峰乳业有限公司
40.杭州萧山富伦奶牛场
41.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
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金光乳业有限公司
43.重庆市天友纵横公司天友牧场
44.西安市草滩奶牛二场
45.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吉堡奶牛场一分场
46.宁夏回族自治区平吉堡奶牛场二分场
47.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农牧场
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三〇团天澳奶牛场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一三一团天锦奶牛场
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九团二牛场
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西部牧业良繁牛场
5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西部牧业绿洲牧业牛场
53.新疆呼图壁种牛场有限公司
二、生猪高产攻关单位51个
1.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中荷种猪场
2.北京养猪育种中心SPF种猪场
3.北京养猪育种中心银冶岭原种猪场
4.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丹玉种猪场
5.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资源种猪场
6.北京市农场局养猪育种中心祖代猪场
7.辽宁省国营官大海农场泓源牧业有限公司
8.辽宁省盘锦市石山种畜场思源生态良种猪繁育场
9.黑龙江省江滨农场江滨鸿顺猪场
10.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宝泉岭农垦川南种猪场
11.黑龙江省军川农场宝泉岭农垦加有种猪场
12.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玉兰牧业有限公司
1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八队农垦东润养猪场
14.黑龙江省绥滨农场宝丰牧业猪场
15.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场十三队农垦盛洋有限公司
16.黑龙江省共青农场宝泉岭农垦天香养殖有限公司
17.黑龙江省名山农场瑞兴种猪繁育基地
18.黑龙江省宝泉岭宝兴牧业猪场
19.黑龙江省宝泉岭鑫盛猪场
20.上海农场晚庄畜牧场
21.上海农场庆丰畜牧场
22.上海农场海堤畜牧场
23.江苏省弶港农场
24.浙江省杭州大观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
25.浙江蓝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6.江西省梅岩垦殖场金园牧业公司
27.江西省五星垦殖场金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8.江西省全南县茅山垦殖场养猪场
29.江西省红星企业集团种猪场
30.江西省刘家站垦殖场翔鹰种猪有限公司
31.江西省彭泽县牧业有限公司(上十岭垦殖场)
32.河南省谊发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33.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有限公司
34.湖北省五三农场陈湾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35.湖北省三湖农场三湖畜牧有限公司
36.湖北省总口农场种猪场
37.湖北省龙感湖农场盛龙养猪场
38.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和市镇三星生猪养殖场
39.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凤凰山种猪扩繁场
40.广东省五一猪场
41.广东省海鸥猪场
42.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良圻原种猪场
43.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金光有限公司
44.重庆市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川云门山场
45.重庆市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塘生态猪养殖场
46.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伍隍园艺场
47.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农场万头猪场
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新安种猪场
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四二团一猪场
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博州赛里木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种猪场
5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总场李志杰猪场




附件3: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单位统计表
垦区名称 畜牧高产攻关单位合计(个) 1.奶牛高产攻关单位(个) 2.生猪高产攻关单位(个)
小计 保留单位数 新增单位数 小计 保留单位数 新增单位数
全国农垦 104 53 39 14 51 41 10
北京 16 10 7 3 6 6
天津 5 5 3 2
河北 1 1 1
内蒙古 1 1 1
辽宁 3 1 1 2 1 1
黑龙江 20 9 7 2 11 11
上海 13 10 6 4 3 3
江苏 2 1 1 1 1
浙江 4 2 2 2 1 1
安徽 1 1 1
江西 6 6 2 4
河南 2 2 2
湖北 4 4 4
湖南 2 2 2
广东 2 2 2
广西 3 1 1 2 1 1
重庆 3 1 1 2 2
四川 1 1 1
陕西 1 1 1
宁夏 4 3 2 1 1 1
新疆兵团 9 5 5 4 4
新疆(畜) 1 1 1
附件4:
2011年农垦系统畜牧高产攻关测产方法

一、奶牛测产方法
(一)个体生产性能测定方法。按照《中国荷斯坦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1450-2007)执行。参加高产攻关的奶牛场要尽可能参加生产性能测定(DHI),并建立详细的奶牛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奶性能、繁殖性能、犊牛出生情况、体尺体重,有条件的牛场应对成母牛进行体形线性评定。
(二)群体产奶量。成年牛全年平均产乳量=全群全年总产乳量 / 全年平均饲养成年母牛头数。公式中“全群全年总产乳量”是指从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止全群牛产乳的总量。全年平均饲养成年母牛头数=全年饲养的成年母牛头日数(包括泌乳、干乳或不孕的成年母牛) / 365天。
(三)个体产奶量(根据NY/T 1450-2007测定)。305天产奶量是指自产犊后第一天开始到305天为止的总产奶量。不足305天的,按实际奶量,并注明泌乳天数;超过305天者,超出部分不计算在内。
二、生猪测产方法
生猪测产主要通过计算平均每头母猪年提供上市猪头数或母猪年贡献率来考察。
(一)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量的计算。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12个月基础母猪存栏之和/12,或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52周基础母猪存栏之和/52,(当年参加配种的后备母猪也按基础母猪存栏处理)。
(二)年度总出栏量的计算。年度总出栏量=12个月出栏商品猪、种猪之和,或年度总出栏量=52周出栏商品猪、种猪之和。
(三)母猪年贡献率的计算。母猪年贡献率=年度总出栏量/年度基础母猪平均存栏。


















附件5:
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高产攻关计划 2011年末奶牛存栏计划 头  
其中:成母牛年末存栏计划 头  
2011年平均每头成母牛产奶量高产攻关计划 公斤/年/头  
高产攻关工作方案(要点)  
 
 
 
 
 
 
 
 
 
 









(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好后加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1日前正式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2.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3.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附件6:
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工作方案报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高产攻关计划 2011年末生猪出栏计划 头  
2011年平均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高产攻关计划 头/年
高产攻关工作方案(要点)  
 
 
 
 
 
 
 
 
 





 




(高产攻关单位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好后加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1日前正式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2.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3.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附件7:
2011年奶牛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填报人 手机 
奶牛高产攻关验收情况 2011年末奶牛存栏数量 头  
其中:成母牛年末存栏数量 头  
2011年平均每头成母牛实际产奶数量 公斤/年/头  
平均每头成母牛实际产奶量高产攻关目标 公斤/年/头  
实际产量比目标产量增加(+)或减少(一) 公斤/年/头  
工作总结概要






(公章)
2011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2011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1.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本表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后,12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3.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附件8:
2011年生猪高产攻关单位验收表
基本情况 高产攻关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负责人 手机
联系人 手机
生猪高产攻关验收情况 2011年末生猪出栏数量 头  
2011年平均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数量 头/年
每头能繁母猪全年实际育成出栏肥猪高产攻关目标 公斤/年/头  
实际产量比目标产量增加(+)或减少(一) 公斤/年/头  
工作总结概要





(公章)
2011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验收组长(签字)
2011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
2011年 月 日




说明:
1.农垦系统高产攻关的统计年度定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2.本表盖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公章后,12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农业处。
3.联系电话:010-59192652(传真),电子信箱:nkjnych@agri.gov.cn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2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两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心系灾区,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精诚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灾区灾后生活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还处在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扎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对灾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扎实抓好灾后重建各项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在灾区的各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国家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加强督导协调,保证落实到位;对根据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进展需要相应调整、完善和重新制定的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扎实推进。灾区以外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和援助承诺,善始善终地做好金融对口支援。各金融机构法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信贷资金,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各金融机构在保持对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积极改进业务管理的方式方法,着眼于支持灾区经济自我发展提高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品质和水准。

二、积极改进对灾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加强灾区信贷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创新契合灾区特点的保险业务品种,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和财产保险,完善对灾区的保险服务,扩大灾区保险覆盖面,提高灾区保险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对灾区灾后重建住房信贷保持实施优惠政策。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改进和完善灾区扶贫贴息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重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贷款管理,努力提高贷款的覆盖面、满足率和服务效率,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灾区贫困人口和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和帮扶工作,切实抓好民生金融,为灾区群众多办善事,多办实事。

在合理增加对灾区信贷投放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市场准入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好信贷关,积极支持灾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产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向灾区转移。要密切关注和进一步加强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农房重建贷款的政策宣传和风险监测,引导灾区借款农户正确理解灾后农房重建贷款政策,及时主动归还贷款。

三、着力推进灾区金融机构自身恢复重建,促进灾区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布局、恢复重建进度和当前业务经营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目前尚未开工重建的基层网点和基础服务网络,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提供选址、用地和重建资金等服务便利;对需要调整网点布局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建的网络,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业务人员和新录用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对灾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落实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金融债等工具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灾后重建的实力。对灾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可比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的有关重建政策执行。在2011年6月30日前,继续对灾区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在此期间若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根据灾后重建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灾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并对这类再贷款利率继续执行比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业拆借网络。对灾区业务经营稳健的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要求,支持其扩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鼓励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经验,加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把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优秀精神发扬光大。

四、大力加强灾区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灾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贷款“四不政策”后续落实工作,稳定政策预期。各金融机构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符合“四不政策”条件的贷款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灾区执行“四不政策”的个人和企业客户的贷款数额和贷款质量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对已经执行“四不政策”、目前仍未按期归还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对已经归还的贷款,要按规定将相关贷款要素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并进一步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合法债权,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对灾区近期遭受山洪泥石流严重侵袭的灾后住房重建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26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居民预期,增强社会守法诚信意识。要把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长期制度安排和当前的重要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管理政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积极发挥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受惩戒的制度约束和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继续加快灾区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灾区的辐射范围。加大灾区自助取款和销售终端设备的合理投入。支持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快运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一步完善利用国库系统点对点向灾民发放资金等金融服务。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网络系统备份建设,全面提高灾区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服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灾后重建信息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定期讨论会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后重建数据信息统计,明确责任,并于每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时统计和报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相关数据信息。

请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