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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23 18:0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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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你司银条法〔1993〕35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对企业债券的持有人负有按债券约定的期限偿付本息的义务。金融机构接受企业债券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企业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对金融机构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未按约定期限偿付企业债券的本息时,债券持有人应当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如果债券推销人金融机构代企业债券发行人垫款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本息时,该推销人金融机构则成为债券持有人,亦应向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主张民事权利。
以上意见,供参酌。


基础关系先审,是多个法律关系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依该项原则,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究竟是“先民后行”还是“先行后民”,取决于案件所涉的民行两个法律关系谁为基础关系。若是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关系的则民事先审,反之则是行政先审。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出台后,不少人将其中的第8条规定视为解决民行交叉案件的唯一诉讼模式,即民事先审或称民事优先,而且必须是民行分案先后诉讼。本文试图从解读该条司法解释入手,对基础关系先审原则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对民行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选择提出一些看法。

  一、关于司法解释的理解

  法释〔2010〕15号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这里无疑规定了“先民后行”的诉讼模式,但该模式的适用是有条件限制的,而且绝非涉房屋登记等民行交叉案件之唯一模式。

  理解该条解释,首先要看其关于诉讼理由的规定。即当事人对房屋登记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理由是: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因而如果当事人不是以此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而是以房屋登记申请人将本为共有、共同继承的房屋作为个人房屋申请登记、并且登记机关疏于审查或存在其他程序上的违法导致共有房屋被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等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应适用该条解释。

  理解该条解释,还需注意其中的基础关系规定。即当事人主张无效或者应当撤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须是作为房屋登记行为的基础。也就是该条所指的买卖、共有等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房屋登记行政关系的基础关系,才适用“先民后行”的审理模式。如果此类民事法律关系并非房屋登记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关系,反而是违法的房屋登记行为使得原本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变更或消灭的,那么非但不是“先民后行”而更应是“先行后民”,因为此时行政关系是基础关系。

  二、关于基础关系的判断

  所谓基础关系,就是在两个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如果其中一个的法律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而后者的解决必须以前者的解决为前提,那么前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基础关系。民行交叉案件中存在着民事和行政两个法律关系,它们之间要么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关系,要么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关系。若民事关系是行政关系产生的基础,则民事法律关系是基础关系;若涉讼民事关系是因行政关系而产生,则基础关系是行政关系。

  判断基础关系,可以从法律事实入手。法律事实是影响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判断民行交叉案件中民行两个法律关系谁为基础关系的客观依据。当一个法律事实引发了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 而另一个相关联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又是基于这个法律关系,两者形成交叉诉讼时,这个法律事实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基础关系。而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发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时,应当以发生在前的法律事实作为判断基础关系的客观依据。

  判断基础关系,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本案诉讼的规定来进行。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另一案件中所审理的法律关系就是基础关系。在民行交叉的案件中,如果行政关系的审理必须以民事关系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民事关系就是基础关系;反之,如果民事关系的审理必须以行政关系的审理为依据,那么行政关系即为基础关系。

  三、关于诉讼模式的选择

  基础关系先审,讲的是在一个案件中涉及具有主从关系的多个法律关系时,其中的基础法律关系优先审理,而后再审理附属法律关系。在民行两个法律关系出现交叉的场合,就是民事和行政谁是基础谁优先审理。优先审理的通常模式是分案先后诉讼,但不等于非得分案审理不可。先后审理可以在分案诉讼中进行,也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进行。从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上看,实行附带诉讼或合并审理,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较佳模式。

  民行交叉案件的附带诉讼有两种模式:一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二是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前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关系时选择适用的模式,后者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关系时选择适用的模式。附带诉讼可以克服分案先后诉讼效率低下、处理结果冲突等弊端,给予当事人及时的正义,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意义重大。虽然附带诉讼在法律依据上尚未周全,但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司法实践中予以先试先行未尝不可,何况程序的主要意义在于实现实体公正。

  许多论者认为除了民事基础关系和行政基础关系外,还有第三类民行交叉案件: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重的不真正民行交叉案件。此类民行交叉案件的特点是民行两个法律关系虽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但两者之间却相对独立,不存在谁为基础关系、谁为附属关系的区分;其中一个法律关系的处理并不以另一个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即其裁判结果互不影响。如此若当事人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案件可以并行诉讼;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一并提起民行两诉,甚至可以合并审理。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嘉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技能人才振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委办〔200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超的技能技艺、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业绩贡献、明显的带徒作用,在全市各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为社会和本单位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显著经济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评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结合我市人才工作中长期规划的目标任务,从2010年起,在全市各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中有计划地开展首席技师评选工作,每三年评选和表彰一次。
第五条 首席技师的管理期限为三年。期满经综合考评合格,可保留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也可参加新一届首席技师的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从我市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中央、省属单位)中具有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操作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中评选。
   第七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社会和所在单位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含三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首席技师评选:
(一)个人技能技艺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五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技能大师和技术能手等同级别荣誉,以及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受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命名的职业技能带头人,或在全国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5名,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1名的。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总结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在确保质量标准时,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编制国家、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诚心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并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一)申报推荐。首席技师人选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和群众举荐。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嘉兴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报送事迹材料、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对被推荐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二)初审筛选。所在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确定上报的推荐人选。
(三)审核筛选。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上报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产生首席技师参评候选人。
(四)综合评审。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选人员名单。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由我市主要产业的技术专家、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能处室有关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2/3,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五)考察公示。组织考察,重点核实入选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首席技师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授予“嘉兴市首席技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责任和待遇

第十条 首席技师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首席技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做好所在职业领域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和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大型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享有下列待遇:
(一)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并在管理期内经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3000元津贴,所需资金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年薪制办法对首席技师实行年薪制。
(三)鼓励所在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参加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休假疗养、外出考察,支持首席技师参加由市或者行业统一组织的带薪休养、学习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依据贡献大小,通过多种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首席技师评选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设立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进行综合评审。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企业及公共项目建设领域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一)首席技师所在单位可设立首席技师岗位,颁发聘书,并为其参与企业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带徒传艺创造条件。
  (二)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要组织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等任务。
  (三)在不同行业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组织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技能交流、传技授艺、技术攻关等活动。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首席技师荣誉称号及相应津贴待遇:
(一)不再从事原技术技能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调往外地或调入本地其他单位不再从事原技术技能工作的;
(四)办理提前退休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的。
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证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一)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