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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3:1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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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6] 1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大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大政办发〔2005〕141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的要求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之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及工作部署。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专题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制度建设情况。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政府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能认真落实和执行。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落实情况。把政务公开的内容科学准确地划分为机构职能、行政许可、办事规程、便民服务、重大决策、法规文件、工作动态等类别,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按时更新,便于群众了解和查询。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及落实情况。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体、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五)政策咨询件解答工作和政府网站公众交流平台及相关投诉受理部门转办的公众来件办理工作落实情况。认真、及时解答和办理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交办的政策咨询件及政府网站公众交流平台、相关投诉受理部门转办的公众来件。
  (六)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上报情况。及时上报政务公开工作动态信息,质量较好。
  (七)政务公开工作效果。政府机关作风明显好转,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度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于每年年末进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从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各地区、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考核小组制订年度考核方案,经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考核通知。(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明察暗访、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说明,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标准.doc


同一鉴定的重阐 
韩禹奇
(西南民族大学03级法学系法学六班 )

[摘要] 同一鉴定从案件开始就贯串在整个办案程序中,是认定证据的基础,也是物证技术的重要部分。通过学习和思考还有参考法学研究者的著作,作者以一个学生的角度重新思索了同一鉴定的认识方法,以简单通俗的语言来阐述自己的体会,对比作者更初级的学习者理解同一鉴定会更容易透彻些。
[关键词] 同一认定  特征反映体  特征

同一,顾名思义,同一个,还进一步说明有两者或更多者之间的比较,经过一系列的观察、认识得出了是同一个的结论。
同一认定本来是犯罪侦查学和物证技术的一个专业术语。作为一种理论,同一认定是在千百年的司法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对于犯罪侦查活动和物证鉴定技术都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但它也是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基本方法,而且普遍地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例如,去参加一个“十年后的同学会”,在去同学会的路上脑海里会有老同学张三的音容相貌,然后在聚会中看到了张三,张三还是以前的张三,是同一个;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出现遗忘的现象,比如到处寻找一串不知放在什么地方的钥匙,找到那串后,便是所谓物证技术中的同一认定,因为寻找人脑海中所想要找的那串钥匙和找到的那串是同一串。以此为标准,我们回发现生活中处处存在所谓的“同一认定方法”。
而这种认定方法也是普遍地存在刑事审判法官对证据乃至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之中。从对一件物证或书证的认定到对全案证据的认定,从对一个案情细节的认定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其实都具有同一认定的性质。因此,在研究的基础上自觉地运用同一认定原理,可以提高法官、侦查员对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之方法的科学性。
在物证技术中,物证的同一认定可以理解为:同一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来判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而这种对客体的认识是需要主观上的认识来进行的。也就是说在认识人的主观意识里两次或多次出现被认识客体时,才能判断几次认识过的客体是否为同一个客体。在刑侦中,这对确定客体是否为确定犯罪行为的物证至关重要、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犯罪人至关重要。所以,在侦查活动中,人们经常用“被寻找客体”、“受审查客体”来解决在同一认定中不同的认定阶段中对客体的称谓。首先,在犯罪现场,侦查人员会首先接触的一个客体是“受审查客体”,这时又会出现一个称谓“特征反映体”
,侦查人员会利用科学技术对“受审查客体”进行提取或验证,例如对一现场的指纹提取后,侦查人员得到的是一个能完全呈现“受审查客体”特征的一个实体,根据这个实体所呈现的特征,侦查人员脑海中会对这个“受审查客体”的特征有所掌握,这时,侦查人员会根据这些个特征来搜寻“被寻找客体”,如果找到那个“被寻找客体”,并且经过认定后认为这个“被寻找客体”就是那个“受审查客体”,这就算是完成一个同一认定的过程。如果侦查人员即使掌握了“受审查客体”的特征,而没有找到那个“被寻找客体”,那么“受审查客体”也就无法通过和另一个客体进行比较来确定两者是否为同一个客体,那么也就无法进行统一认定了,所以在侦查人员的主观意识里,必须两次或多次的出现客体,进行之间的比较才能进行同一认定。
在侦查实践中,进行同一认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有人把这些同一认定的方法分为:A¬¬—B—A’—C、A—B—A’、A1—B—A2—C—A3—D,但不管同一认定的方式有几种形式,最关键的一步是要确认客体通过比较后,是否为同一个客体。
在侦查活动中,认定的对象的不同,所需要的认定方式也是不同。根据实践证明,对象本身的物质组成不同,应依据物质本身的性质来选择相对应的那个同一认定方式。例如,指纹、足迹是属于同一类的,就指纹来说,由于指纹上面含有汗液、尘土等物质,依据其性质,侦查人员能够依物理化学等科学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形成“特征反映体”,凭借对“特征反映体”的分析便可进行同一认定,这种同一认定的方法属A¬¬—B—A’—C的形式,在此形式中,B和C都为“特征反映体”,由于“受审查客体”A和“被寻找客体”A’的本身性质都可以分别形成B、C两个“特征反映体”,从而对B和C进行比较来确定A和A’是否为同一个客体。再例如,半张报纸被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侦查人员很想寻到另半张报纸,通过对两个半张报纸撕痕的比较来确定来两个半张报纸是否为同一张报纸,在这个认识活动中,由于报纸本身的物质性质,决定了这次的同一认定方法不可能和上一次的同一认定相同,这次的同一认定当属A—B—A’形式的,在这一过程中是没有C的,因为它不能像上次一样能够通过提取指纹来得到一个“特征反映体”,通过两个“特征反那映体”的比较来确定A与A’是否为同一。而这次,两个半张不同的报纸的特征反映是不一样的,两者的特征反映体是互补的,要看两者的撕痕是否能合一。所以,在进行同一认定的活动中,所认定对象的物理化学组成也是重要的,物质本身性质的不同会导致同一认定方式的不同。实践告诉我们这是需要灵活应用的。
同一认定要求通过客体间的比较来认识是否为同一个客体,而不是别的客体。就算是极其相似也不能肯定说是同一个,所以同一认定对侦查人员的认识活动要求很高。在进行比较认识时尤其是对特征反映体的特征数量和质量上需要仔细辨别,当特征反映体的特征相同数量多、特征又一样或很有可能一样,那么相比较客体为同一客体几率就大,从而进行同一认定。比如会要求“特征反映体”的特征具有自身的特定性,其中一特征区别于其它特征的特性;还要求特征的特性具有稳定性,如果特征本身会发生什么物理化学性质的变化,或者这种变化的规律是人类不能掌握的,那么这对同一鉴定的认识活动是有阻碍的,侦查人员是没有办法来通过比较特征的特点来确定同一;还有就是特征是可反映的,也就是特征本身的特点是能被人所认识的,如果连认识特征的特点都是困难的更不要说利用特征寻找另一客体,也更谈不上通过之间的比较来进行同一鉴定了。
研究同一认定的方法是重要的,不能认为它仅凭人的直觉就可进行同一认定从而忽略它的理论上的研究。随着犯罪行为多样化的趋势、认识活动的日渐复杂,同一认定也越发会体现出自己的重要,而不会仅仅只会停留在目前的状态。          



参考文献:
[1]《物证技术学》17—24页  孙言文主编
[2]《刑事审判认证指南》24—29页  何家弘主编

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规定
为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地、市、县都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振兴河北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出发展规划,层层抓好落实,以保证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关停企业的职工,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人员,停薪留职和离、退休人员,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也可以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当帮手或雇工。允许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临时性的个体经营。
三、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对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零售的商品,都允许其批发。对一般工业品、原辅材料以及经营当地工业品、农产品、土特产品的,允许其长途贩运和批发销售。从事综合经营的业户均可跨行业经营。对当地急需又不准许经营的项目或商品,在有利于搞活流
通的前提下允许进行一次性经营。
四、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可以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营和集体企业。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外商进行合作。私营企业(包括独资、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承接“三来一补”业务;允许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通过委托代理开展外贸经营业务,也可到国外经商
办企业。
六、对自愿开办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待业青年和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分离出来的人员,只要向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可计算工龄。
七、凡安排残疾人、待业青年就业和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审定达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可比照对集体企业的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从机关分离出来的干部和职工、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业余时间到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
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职工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工资、奖金及私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比照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规定标准,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摊入成本,税前列支。
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发照,除按国家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需要提交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外,其他地方和部门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依据。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
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要及时登记注册。凡申请从事外向型经营、第三产业和高科技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从优从快办理登记注册。
九、对规模大、投入多、产出周期长的加工业、种养殖业及“三废”利用和科研开发等在经营初期交费确有困难的;安排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数一半以上的;残疾人、孤老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其个体工商业管理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减20%,以后仍有困难的可视情
况减免或缓收。
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出的发票应作为报销凭证。
十一、国营、集体商店(场)可视情况允许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柜台,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
十二、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措施,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可以建立“国内私营企业投资区”,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拥有先进技术和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在该区投资办企业。
十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在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开立帐户。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同国营、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对效益好、守信誉、立项合理和申请抵押贷款的,要给予优先照顾。
十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研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所需的仪器、设备费用,允许在三至五年内摊入成本。
十五、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和省政策、法规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十六、坚决制止采取赎买、交公等形式强迫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变为集体企业的错误做法,认真清理和纠正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问题。今后不允许再出现假国营、假集体企业。对出具假证明、假手续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个体和私营经营者要诚实劳动,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经营能力。各职能部门和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营者的管理和教育,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其健康发展。



199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