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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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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虎潭水库水源地及其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有效发挥水库工程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以及水库上游110平方公里集水区的范围。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各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的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和陆域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一)水域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水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正常蓄水位(4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域范围。
(二)陆域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准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整个水库集雨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水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陆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陆域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坡度25°以上的土地开垦;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十二条 陆域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
(三)破坏水库枢纽工程;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未经法定部门审批,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剧毒和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七)采矿、采石、挖沙等危害水质和堤防、护岸的活动。
第十三条 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域区或者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蔬菜、水果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鱼、捕猎其他水生物和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九)破坏水库枢纽工程等;
(十)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准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消减排污总量。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扶持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林业和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平衡施肥技术。
第十七条 直接从水库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用于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保障水源保护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由原水供应企业和政府财政承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
第二十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工作;
(二)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各项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开展水源安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服务库区征地范围内(含库周及水体)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德清县政府、吴兴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行政辖区内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二)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劳动力转移机制,帮助水源保护区内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在本行政区域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衔接平衡水源保护区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制定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依法履行饮用水源保护监管职能,加强水质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
(三)对水源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污水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并制止可能对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协调解决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水库水源保护监管职能;
(二)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等各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四)加强水源保护区域内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水事案件,加强水库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五)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老虎潭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政策、制度;
(二)负责水源保护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筹措、安排;
(三)监管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二)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督促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推进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染治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区完善“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网络,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覆盖面,实行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老虎潭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水源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库区所在地政府制定库区上游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禁止采矿,严格控制土地开发。
第二十八条 市经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工业项目的审批;
(三)指导和引导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工业企业的关停和搬迁。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及时处置水源安全保障工作中发生的治安事件;
(二)设立禁行标志,禁止、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新埭芳线等水库水源保护区道路的通行,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危及饮用水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水源保护区内卫生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水库水源水质监测;
(三)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遇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组织救灾防病工作和医疗抢救。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农业、高效农业;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增养殖场,控制分散式畜禽养殖数量,制定现有规模养殖场的治理和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积极促进农村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渔船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林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的落实和植被、湿地的保护;
(二)做好水源保护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三)指导监督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森林消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水源保护区内生态林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高效林业。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加强新埭芳线等库区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设立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行警示标志;
(二)协助做好对剧毒品、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禁行检查及超载超限的治理。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局应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限制水源保护区内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水源保护区内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二)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移民稳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水务集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湖州老虎潭水库及引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湖州市老虎潭水库及引水工程项目原水供应协议》,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按照湖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制定原水供水方案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中心城区供水,配合做好原水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湖州中环原水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湖州老虎潭水库及引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保护上游水资源和保证水库水质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加强水库库区和水面的安全巡查,对设立的保护区界牌、界桩、警示牌等标志加以保护,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三)加强对水库主要入湖断面和库区水质的监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污染及水库枢纽工程安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报告老虎潭水库水源地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老虎潭水库水源地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水库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

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经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设立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为加强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偿债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原则和市政府与开行湖南省分行共同监管的原则。
  二、偿债专项资金的来源
  偿债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组成:
  (一)直接缴入至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在开行省分行设立的“偿债专项资金账户”的资金
  1、每年市财政从长沙市所属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偿债专项资金;
  2、存入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增值部分;
  3、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本身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4、市政府确保该账户资金每月余额不低于2亿元。
  (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内的资金
  1、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市财政部分;
  2、市经营城市有形、无形资产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线路出租车牌、广告牌位、城市道路冠名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三)直接拨付至开行省分行指定账户的资金
  1、市财政列入预算的专项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2、其他由市财政掌握的可用于还贷的资金。
  三、偿债专项资金规模的确定
  (一)年初,借款人根据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金额筹措资金并制定还贷计划,如借款人不能足额筹措还贷资金,缺口部分商开行省分行同意后,向市财政申请偿债资金规模。
  (二)市财政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确定本市当年应筹措的偿债专项资金的规模,经开行省分行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下文予以明确。
  (三)市财政根据当年政府下达的偿债专项资金额度,列入同期财政预算,并报请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四、偿债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偿债专项资金的用途
  1、偿债专项资金用于偿付长沙市开行政府信用贷款本息;
  2、在足额偿还到期的政府信用贷款本息后,经开行省分行同意,可用于能使偿债专项资金增值的项目。
  五、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除“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外,市财政可在开行省分行指定的银行设立一个或多个“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用于归集除“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外其余构成偿债专项资金来源的资金。
  (二)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市财政可以对本级“偿债专项资金账户”或“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内资金进行正常的调度,但在每次开行政府信用贷款本息到期前15日内,“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政府信用贷款本息到期额,以确保能及时、足额偿还开行政府信用贷款本息。
  (三)建立偿债专项资金自动划扣机制。开行省分行在政府信用贷款本息到期当天可以从“偿债专项资金账户”中扣收开行政府信用贷款到期本息。如“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政府信用贷款到期本息的,差额部分,经与市财政协商后,开行省分行可以从“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中扣收。
  (四)开行省分行有权对“偿债专项资金账户”和“偿债专项资金过渡账户”的归集和调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附则
  偿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执行,各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偿债专项资金所涵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公告 2008年 第17号


  为指导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附件: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解决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下简称:安置区)选址、建设及使用中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相关省份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过渡性安置区应合理选址,因地制宜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选址基本要求


  
  第四条 安置区选址应考虑灾后重建的总体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区域乡村、城镇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五条 安置区选址应避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止影响饮用水安全。
  
  第六条 安置区的饮用水源应按照《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等文件要求,做好水源选择和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安置区选址不应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产等特殊需要保护区域内。
  
  第八条 已被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等污染的场地不宜建设安置区。
  
  第九条 安置区附近不应有下列设施:
  
  (1) 对周围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污染源;
  
  (2) 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地;
  
  (3) 燃气干线管道。
  
  第十条 安置区与铁路、干线公路等噪声源之间应留有适当距离。
  
  

第三章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安置区应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以满足过渡期内集中处理废水、废物的需要。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废水处理、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达到可靠、稳定、实用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安置区应首先考虑利用现有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若不具备条件,安置区的生活污水应集中收集,因地制宜地选择污水处理技术进行处理,消毒后达标排放。不应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
  
  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应避免对下游相邻安置区的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应与居民安置区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三条 安置区应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及时清运消毒。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宜优先进行无害化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四条 安置区医疗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包装、临时贮存、处理处置工作。
  
  

第四章 安置区使用中的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 应规范安置区的污水排放管理,对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安置区应尽可能使用清洁能源,原使用天然气的地区,应尽快恢复天然气供应基础设施,不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安置区,可使用罐装液化气或者型煤。
  
  第十七条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对安置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安置区应设置专(兼)职人员和专门设备进行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对安置区粪便应定期清运,进行集中堆肥等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安置区内废弃的杀虫剂及其容器等废物应集中收集,安全处置。
  
  第十九条 安置区内不得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二十条 安置区管理机构应采取措施保持区内环境整洁、安静,加强宣传和管理,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置区的规模与布局,按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