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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时间:2024-05-05 20:0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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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药监市函[20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各地在监督实施GSP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规
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进行解释的要求,经研究,
现对《规范》和《细则》有关条款作以下说明:

  一、《细则》第九条“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企业的零售连锁门店
开设在超出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或县级以上)管辖区域的药品零售连锁企
业。

  二、《细则》第六条关于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药品检验室的规定,可
以包括下述情况:

  对与另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有隶属关系、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药品零售连
锁企业,可以与这家企业共用同一检验室的仪器设备,或将药品检验工作委托这家企业检
验室完成。

  三、《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的抽样检验,是指企业在药品进货验收过程中的检验和仓
储管理中的检验,包括本企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自检和因某检验项目无检验能力而送到
药品监管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四、《规范》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只限于企业的仓储管理环节。

  五、《规范》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说“符合规定要求”,是指应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规
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题目:《奥巴马如此出尔反尔为哪般?》

作者:马雷

毕业于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比较法,欧洲私法,欧洲家庭法

联系方式:LEIMA2008@hotmail.com
本文目前寻发表机会,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即将于20日正式就职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俨然已经成为代言变革的时尚偶像,在长达将近两年的总统选举期间,这位四十九岁的年轻非裔美国人和他的团队一直在试图向外界树立其坚定、顽韧和无畏的正面政治形象,但近日有则新闻的亮相可以让我们看出奥巴马在政治决策和个人原则上并非如表面上一般贯彻始终,而是在政治和金钱的集团博弈中因情势需要而摇摆不定的。

众所周知,同性恋伴侣关系的法律认定也是2008年美国总统选举的主要议题之一,原因归结有二:其一,越来越多的美国地区加入了同性恋婚姻的支持阵营,目前美国已有康涅狄格州和马萨诸塞州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另有十一个州颁布了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的法案;其二,美国向来标榜自由、平等和保护人权,但其长久以来在同性恋议题上的保守姿态愈加受到国际上尤其是来自欧洲和加拿大的批评,而布什政府提倡的旨在维护现有的一男一女的婚姻状态的宪法修正案更是激起无数同性恋团体和人权组织的愤怒,因此对新任总统抱有较高的期望。在2008年美国总统候选人中,民主党候选人迈克∙格拉韦尔公开支持同性恋婚姻,与之相反,共和党候选人米特∙罗姆尼和迈克∙赫卡比反对同性恋婚姻主张维持现有的宪法修正案禁令,除此之外,包括奥巴马在内的其余所有的总统候选人均选择了中间道路,即在反对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支持各州颁布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法案。

在此我们需要澄清一下同性恋婚姻与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的差异。同性恋婚姻是一种新型的婚姻关系,彻底改变了人类历史上传统的“一夫一妇,不刊之制”的婚姻定义,使婚姻真正成为以爱情而非性别为基础两个自然人缔结的基本社会单元,目前世界上已有八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同性恋婚姻法案,如今在国外的街头或公园看到一对男性或女性情侣领着孩子购物或嬉戏已不再是令众人纷纷侧目的新鲜事儿。虽然同性恋婚姻法案在这些国家或单行立法,或与异性恋婚姻统一立法,但在构成要件和权利义务的分配上与异性恋婚姻大约等同,在法律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相比于同性恋婚姻,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则是一种相当取巧的走中间路线的法律发明,虽然有考古证据表明在中世纪的法国已有类似于中国“金兰契”性质的同性恋伴侣关系缔结的民俗,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注册伙伴关系是在1989年的北欧国家丹麦率先得以实现的。虽然经由行政注册的同性伴侣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夫妇,但他们享受和普通异性恋伴侣基本等同或略少的财产、继承、收养等民事权利。这一中立性的法律独创不仅缓解了同性恋者长久以来的期许和社会压力,也令顽固地维护传统婚姻定义的传统派和宗教派人士满意,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法律技术并不能使同性恋和人权团体彻底满意,因为他们所期许并长期为之奋斗的是与异性恋完全等同的法律和社会认可,而注册伙伴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更像是将人群分门别类的变相歧视,念及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援引了注册伙伴关系法案后的数年里纷纷迈入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行列。

回到我们先前的议题上,在2008年几乎所有公开场合里,奥巴马都表态支持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却反对同性恋婚姻,但近日芝加哥地区颇有影响力的老牌报业《风城》主编特蕾西∙柏姆却发现在奥巴马竞选当地参议员时的1996年前后,奥巴马却是同性恋婚姻的坚定支持者。特蕾西近日在整理过去25年本地同性恋新闻大事时意外发现了一篇1996年奥巴马接受当地同性恋团体“IMPACT”的采访实录,该采访后来于当年2月发表在本地报刊《新闻概要》上,而《新闻概要》报与《风城》报于2000年正式合并。该采访是针对芝加哥各区域内伊利诺斯州参议员候选人的调查问卷,奥巴马1996年2月15日填写了问卷并签名,在被问及对同性恋婚姻的态度的那一栏时,奥巴马明确回答道:我支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并愿意为改变目前的婚姻立法禁令而斗争[1]。

在奥巴马成功竞选上伊利诺斯州参议员并为饯行更高的政治抱负而开始准备的2004年,奥巴马接受了《风城》主编特蕾西的专访,此时的他已经改变了自己对同性恋婚姻的态度,转而支持注册伙伴关系法案,当被问及他缘何做出这种转变的时候,他说自己不支持同性恋婚姻是出于一种政治上的考量,而非个人选择,他还说婚姻不仅是政府议题,同样是宗教议题[2]。

奥巴马的理由显然更像是一种托词,原因有二:其一,奥巴马在同性恋婚姻上态度的转变是他在政治上日益走向精练和圆滑的表现。在两党制和多党制国家中,在大选之年里,同性恋团体往往会通过政治游说和财力募捐的方式换取候选人有朝一日当选后对整个同性恋人群有益的政治承诺,奥巴马并不想失去诸多同性恋团体和人士的财力支持,但同时他又担心自己的政治倾向会让其丧失同性恋婚姻反对派的耐心,在此议题上的妥协显然使他左右逢源以免陷入过于偏激或边缘的泥淖;其二,在现代政治学范畴里,当今世界国家均已从政教不分发展为现世主义的政教分离,而婚姻本身应当并业已具备的是一种纯粹的社会性、法律性和伦理性,即使在当今信仰基督教新教的公民达人口百分之五十七的美国,宗教婚礼与其他仪式也是自发自愿的。

通过《风城》一新一旧相隔八年的两份报道,我们不难看出奥巴马为了最大化自己在美国两党时局博弈时的政治产出,个人的价值认同并非是连贯和恒定的,那我们究竟要如何看待他在同性恋婚姻这一议题上的前后不符呢?苏轼言:慎重者,始若怯,终必勇;轻发者,始若勇,终必怯。奥巴马在该议题上政治姿态上的倒退是其从“轻发”走向“慎重”之必然,我们不能据此就对他的品行或是否适格担任总统妄下结论,我们在此事中唯一可以确切的是,在政治欲望面前,没有永恒的原则,只有永恒的利益。而美国有活力的政治动量和权数变迭无疑是所有有所诉求的社会团体的希望之源。

综观目前已经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八个国家和地区,我们不难发现在同性伴侣关系合法化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规律,那就是在同性恋婚姻法案正式确立之前,这些国家业已颁布了同性恋注册伙伴关系法案。换句话说,正是因为注册伙伴关系法案在这些国家实施数年后得到了相当积极的民意和法律反馈,这些国家的立法者方能继续铺进对同性恋弱势人群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进程。荷兰莱顿大学知名同性恋法律专家Kees Waaldijk将同性恋法律认可的历史进程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予以结构化并称呼其为“标准序列”,从同性恋去刑事化到同性恋人身和民事权利的保障,从同性恋团体的资格认可到消除同性恋就业和社会服务歧视,从零散的同性恋同居规章到注册伙伴关系法案,从同性恋婚姻到同性恋父母权法律制度的确立,该序列总共划分为十一大步三十三小步,各步节节相扣相互呼应,而脱离实际的任何法律跃进行为显然是不会成功的[3]。在同性恋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相当落后的中国,若政府不再选择漠视,此“标准序列”显然有着很高的借鉴意义。中国目前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标准序列”的第一步,即同性恋去刑事化,同性恋人群接下来所期许并奋斗的应当是同性恋社团的批准建立和反歧视法案方面的立法,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学者李银河和人大代表周洪宇分别于去年和前年向人大提出的立法建议显然是适宜且时宜之举。[4][5]


参考文献:

1、Tracy Baim:Obama changed views on gay marriage Windy City Times Exclusive: WCT Examines His Step Back, http://www.windycitymediagroup.com/gay/lesbian/news/ARTICLE.php?AID=20230, 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15日星期3 17:00
2、Tracy Baim:Obama Seeks U.S. Senate seat,http://www.windycitymediagroup.com/gay/lesbian/news/ARTICLE.php?AID=3931,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15日星期3 17:20
3 Kees Waaldijk 1994, P. 50. P. 51. Standard Sequence in 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Homosexuality-Europe’s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Australasian Gay & Lesbian Law Journal, Volume 4, Maastricht, Netherlands.
4李银河:关于敦促民政部门批准特殊性倾向人群注册成立社团的建议,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08rsc.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15日星期3 17:50
5 周洪宇:关于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建议,http://www.hongyu-online.com/showinfo.asp?id=3458,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15日星期3 17:51

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201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发展的革命老根据地。本省革命老区的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革命老区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本条例所称原中央苏区,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

第三条 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推进、重点扶持、自力更生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大力宣传革命老区的光荣历史,加强红色文化建设,弘扬革命老区的优良传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革命老区应当充分利用扶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扶贫、教育、科技、经济贸易、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促进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发展,统筹安排相对较发达的市、县(区),支援和帮扶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把欠发达的革命老区村(居)作为扶贫开发和挂钩驻点帮扶的重点。

市、县(区)人民政府重点促进本行政区域内革命老区乡(镇)、村(居)的发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支援和帮扶所辖区域内欠发达的革命老区乡(镇)、村(居)。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县(市、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把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并根据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长。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原中央苏区县(市、区)和欠发达的革命老区县(市、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吸引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人才向革命老区流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愿原则,对生存环境恶劣、难以有效改善的革命老区村、自然村实施移民搬迁,优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旧址、革命遗迹的维护保护工作,建设红色旅游景区,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的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前款所称革命“五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乡干部、老交通员、老接头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投资开发、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等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为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扶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私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