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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22:4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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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202号




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西藏自治区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请示》(藏建环[2000]7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制定《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已经考虑了气压、温度对污染物监测浓度的影响问题,《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在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浓度值。在非标准状态下,应将监测浓度换算为标状态下的浓度,再与标准浓度限值比较,以判断企业排放浓度是否超标。因此,《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各种气压、温度条件的地区。

  水泥的正常生产需要适宜的通风量和风速,以保证燃烧所需要的氧气量、燃烧温度和烧成质量。在水泥厂工艺设计和设备选型时,应充分考虑高寒缺氧地区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当的工艺参数。因此,通风量与粉尘浓度之间无对应关系。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6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9号),《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并保证已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系统内,作为  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

  第三条 获得以下政府部门资助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含立项不资助的项目):

  (一)自然科学类:

  国家级: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项目;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面向市属本科高校以外单位):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独立举办国际性及全国学术会议

  1.独立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市教育系统单位举行、有举办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8人以上,国别3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2.独立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独立主办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市教育系统单位承办、有市教育系统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10人以上,省份5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2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类:05万元。
  (三)国际性学术会议:8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万元。

  第五条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与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申请。
  (二)申请者必须是市教育系统在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
  (三)申请各级项目配套经费的应提供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立项证明,申请国际性与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应填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技、社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1份,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相关附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课题配套资助经费与年度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一并下达,一次拨付,不另追加。经费使用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 配套资助项目完成或学术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获资助的课题组或单位应认真撰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式1份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切实推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采取聘任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律师实务、教学科研等领域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或具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的人士中挑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聘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等方面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政府在国内、涉外经济及项目的洽谈、签约过程中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出具法律意见以书面方式提出,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应当诚信、正直,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所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注意保密。不得利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以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保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专家组成员的工作报酬按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果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