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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

时间:2024-07-22 10:5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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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发展委员会         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京经电管[2002]10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治理大气污染措施,加大我市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能源配置,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热力管网、区域燃气锅炉等)的补充,鼓励用户使用电采暖替代燃煤取暖,并制定优惠办法,对电采暖用户实行低谷用电优惠价格。

  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由电网企业按照售电收入减收与购电费用减支相平衡的原则,组织发电企业实行电价联动予以解决,在实施中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保证用户安全,政府将进一步规范电采暖设备市场。同时鼓励使用蓄能式电采暖、节能型电采暖;采用电采暖的建筑要做好建筑保温。

  依据该办法,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等相关文件。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7月26日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

  一、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电采暖用户。本办法所指的电采暖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系统,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热泵、电热锅炉等;

  2、优惠时段及价格。电采暖用户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低谷优惠时段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其他时段电价不变。

  二、电采暖低谷优惠政策的实施

  对分户式电采暖居民按照一定规模、有组织的统一进行配电网及居民户内线改造、更换计量装置,验收后享受优惠政策。平房区居民改用电采暖结合平房保护区改造进行。分户式电采暖居民安装一块分时电能计量装置,对电采暖设备不单独计量,其它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政策;其他用户对电采暖设备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1、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供电线路、户内线及电能计量装置符合要求的用户,需经供电企业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电能计量装置及线路不符要求的,需先进行相应改造;

  2、改用电采暖的用户

  需先改造供电线路、户内线、电能计量装置等以满足供电、计量要求,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 

  3、新建建筑中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新建项目采用电采暖应在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满足相应的供电、计量要求,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

  三、附则

  1、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教育厅文关于印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文关于印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 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职 [2004] 2 号


各市教育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确保五年制高职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我省五年制高职办出特色,努力形成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新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加强对列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招收五年制高职学校的管理,根据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协助学校认真做好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申报工作。

二、已批准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申报。其他学校已举办的五年制高职专业,均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重新申报,并暂不新设专业,申报程序同上。

三、各学校2004年需要安排招收五年制高职专业的,请认真如实填写《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请表》,并于2004年2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邮编:210024。

四、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设置与调整五年制高职专业进行评审,经评审同意后方可安排招生,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各校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一: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办法(试行)

附件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申请表



江苏省教育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促进五年制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职业技术应用型人才,更好地为富民强省和实现“两个率先”发展战略服务,根据《江苏省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设置规定》(苏教发[2003]129号)和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年制高职的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市场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体现“高职”特色,促进五年制高职教育与就业创业教育的紧密结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优化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第四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高职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业设置标准,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五年制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专家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的社会背景、产业背景、行业背景、职业背景的调研与论证以及专业发展前景分析,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相适应的职业岗位、专业知识和能力及素质结构,学校现有办学条件的分析等;
(二)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体育、艺术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
(三)有专业建设规划,并根据专业培养标准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其中,实践性教学课时一般应占专业课教学总课时的50%左右,工科类专业应占60%左右;
(四)配备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需要的结构优化、梯队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承担五年制高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应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应当至少具有2名本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专业教师数一般不少于9人,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40%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
(五)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其中,生均专业教学仪器设备金额理工农医类不少于4000元、其他类不少于3000元,生均专业图书资料一般在50册以上;
(六)具有开设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课程的能力;
(七)已举办与本专业相同的中职专业或相近五年制高职专业,且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
第六条 各校专业设置总量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年增设新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在省市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过程中,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或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校申请专业设置和调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专业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要理由及相关情况);
(三)申请表(按学院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论证报告;
(五)拟设专业教学计划;
(六)专业设置条件的说明材料,包括师资、实训基地、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四章 设置评议

第九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审核每年集中一次,由各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定后方可招生。
第十条 各校要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论证,提出专业设置与调整的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设置与调整专业在国家和省专业目录外或国家和省控制布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第五章 专业管理

第十二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学术与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我省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各校申报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评议论证,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定期对各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十四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对各校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仍达不到要求的将撤消该专业。对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五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其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增设新专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申请表




学校名称
专业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印制

一、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详细地址
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教务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学校基本概况
学校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米2)
教职工总数 其中:专任教师数
大学本科达标率% 35岁下以硕士比例
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数 双师型教师总数
教学实验设备(万元) 图书资料(万册)
在校生人数 招生数 毕业生数
近3年毕业生
就业率(%)
学校设置
主要专业 中职专业:


五年制高职专业:



二、拟设专业基本情况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拟设专业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相同中职
专业情况 设置时间 首次招生时间
现有在校生数 已有毕业生数
相近五年制
高职专业情况 专业名称 设置时间
现有在校生数 已有毕业生数
拟设专业教学条件
拟设专业教学经费投入(万元) 生均教学经费投入(元)
拟设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生均仪器设备价值(元) 生均图书资料(册)
拟设专业计划开设实验个数 现具备开设个数
专业教学计划实验开出率% 其中,自开出率%
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情况
单 位 有否协议 承担教学任务 每次接受人数





三、拟设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职业岗位
1、拟设专业培养目标:





2、培养规格(包括: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







3、相适应的职业岗位:






四、拟设专业主要课程设置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理论学时 实践学时 备 注




















五、拟设专业师资队伍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学 历 所学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承担课程




















六、拟设专业情况分析
1、举办相同中职专业或相近高职专业的主要特色和优势















2、与本专业相同中职专业何时确定为省级示范专业




3、拟设专业人才需求和培养的社会背景、产业背景、行业背景、职业背景的调研、论证以及专业发展前景分析




















七、拟设专业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措施
1、专业建设的整体目标








2、人才培养方案和思路











3、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思路和措施(突出双师型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培养)











4、教学改革与课程改革的目标、思路与措施(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









5、教学设施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图书资料等)目标、思路和措施







6、教学管理(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目标、思路与措施






7、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计划(今后五年)



八、申报学校和主管部门意见
申报学校对拟设专业的意见







(学校公章)
二○○ 年 月 日
2、申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包括经费投入和措施保障等)








(主管部门公章)
二○○  年 月 日

九、专家论证评议意见与学院审核意见
1、学院专业设置专家论证评议意见












专家组成员签名:

二○○ 年 月 日

2、学院审核意见








二○○ 年 月 日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2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有关税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本省行业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六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行业计价依据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中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有关费用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八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
  第九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
  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应当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期间的价格变动因素进行编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和建设工程所在地当时的材料预算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当由符合标底编制条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委托承揽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揽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签字和加盖资格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对所承揽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和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活动。禁止超越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举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不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概预算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概预算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或者从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一)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从业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从业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