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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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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2002]9号

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
地方商委(行业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
实。
二OO二年一月十日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过程
中产生的能够回收利用的各种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贯彻
落实“十五”计划纲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一、 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规模。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一系列鼓励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优惠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再生资源
回收加工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5,000多家,回
收网点16万个,回收加工厂3,000多个,从业人员140多万人;据不完全统计,200
0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量已突破5,000万吨,年回收总值450亿元;废旧物资回收企
业主要品种年加工预处理量达2,000多万吨,废旧车船和机械设备拆解能力近千
万吨,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回收、加工能力和加工质量大大提高。目前,一个遍布
全国、网络纵横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体系已初步形成。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九五”期间,我国
累计回收利用废钢铁1.6亿吨,废有色金属600多万吨,废塑料1000多万吨,废纸
4,000多万吨。据测算,每利用一吨废钢铁,可炼钢850千克,相对于用铁矿石炼
钢可节约成品铁矿石2吨,节能0.4吨标准煤;每利用一吨废纸可生产纸浆800千克,
相对于木浆造纸可节约木材3立方米,节约标准煤1.2吨,节电600千瓦,节水100
立方米。“九五”时期,仅回收利用的废钢铁和废纸两项,相当于节约成品铁矿
石3.2亿吨,节约标准煤6400万吨,节约木材1.2亿立方米,节电240万千瓦,节
水40亿立方米。目前我国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三分之一以上的原料来自再
生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我国废旧物资回收企
业基本摒弃了“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采取了清洗、除油、去污、
干燥、拆解、剪切、打包、破碎、分选、除杂等加工预处理手段,加工生产各类
再生原料,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在铂族金属回收利用工艺研究上,我国已
充分运用现代分离提取技术,实现了高效回收和提纯。某些废旧物资,如含贵金
属废料的回收利用技术,废橡胶制取超细胶粉,废塑料生产化工涂料等回收利用
技术已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资源回收率低,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据测算,目前我国
可以回收而没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300-350亿元。每年约有500万吨左右
的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1400万吨的废纸及大量的废塑料、废玻璃等没
有回收利用。由于我国废旧物资零星分散,其回收、加工、运输费用高,销售价
格低,致使部分品种回收量减少,与实际生成量相差较大,资源流失严重,再生
资源回收利用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如我国每年丢弃的镉镍电池(二
次电池)2亿多支;废旧家用电器、电脑及其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还未能提上
日程。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尽管国家出台了一
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但目前绝大多数废旧物资回
收加工企业仍是微利或无利,基本没有条件和能力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从而阻碍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
程。另一方面,国有回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人员、债务包袱重,市场竞争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差,相当一部分回收企业亏损严重,某些回收公
司经营难以为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呈低水平徘徊。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由于资金投入少,技术开发能力
弱,导致废旧物资加工处理工艺落后,技术及装备水平极低,一些与再生资源加
工处理相伴的环境污染物未能妥善处理。即使是先进适用的技术,也由于缺少资
金而难以推广应用。大部分再生资源的加工处理技术还十分落后,与资源综合利
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差距甚远。
  二、“十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时期,要大力推
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弃物处理的产业
化,促进废弃物转化为可用资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
挑战。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
利用,将大量社会生产和消费后废弃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
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既节约了大量的资源,又推动了经济增长方式由
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因此,大力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是促进资源永续
利用的重要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垃圾累计
堆放量已达60多亿吨,占用土地5亿平方米,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现实和
潜在的污染相当严重。因此,积极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的重要措
施。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环境质量的要
求会越来越高,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力度,这将为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严峻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拥
有量的增加,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将面临更加繁重的任
务。一是公众对过去未能很好回收和处理的废干电池、废润滑油等污染严重,危
害较大的废弃物更为重视,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二是未来几年
电脑、复印机、手机等电子废弃物以及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等废旧家
用电器的数量将大幅度增加,如何有效地回收和处置这些现代垃圾,使之变废为
宝,将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重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和保护环境为目的,
加快法规建设,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回收利用水平,减少环境污
染。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回收网络建设,加快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的市场化、规模化进程,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05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值达到550亿元以上。主要品种年回收量为:
废钢铁3600-3700万吨,废有色金属200 万吨,废塑料500-600万吨,废纸17
00万吨;回收拆解报废汽车80 万辆,拆解废船100万轻吨,轮胎翻新总量79
0万条,废家用电器和废电脑回收量达到废弃总量的80%以上。
  (三)发展重点与示范工程。
  加强再生资源加工设施建设,提高加工质量,加快产业化进程。建设具有一
定规模和水平的再生资源加工基地,并以此为中心,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
利用的产业链条;研究开发一批急需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和再生资源加工利
用技术,如:废旧镉镍电池(二次电池)、废润滑油、废油漆及电子废弃物的无
害化处理技术,废家用电器、电脑及报废汽车等的再制造工程及资源综合利用技
术。
  建设若干个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基地和规范
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规模经营和一体化进
程,提高社会综合效益。
  重点建设几个规模适度、管理先进、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家用电器、电脑,报
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减轻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
  集中力量支持一批示范工程,包括:以钢铁企业为龙头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一体化示范工程,废旧铬镍电池(二次电池)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废润滑油回
收处理示范工程,废纸回收分选造纸示范工程,废家用电器、电脑再制造及加工
处理示范工程等。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
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形式,培育一批有竞
争力的大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集团,以此带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
展。
  四、主要对策与措施
  (一)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依法管理。
  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及相配套的办法和标准,包括:《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电脑
等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纸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
收利用管理办法》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国内废纸分类标准》
等,提出一些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
轨道。
  (二)加大经济政策的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政策,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
征增值税的政策,翻新轮胎免征消费税政策,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等。
  研究提出有效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在财政体制和投资体制改
革的过程中,研究加大公共财政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支持力度,并在信贷等方
面给予必要支持,对经济效益差、但社会效益显著的不易回收的再生资源,国家
在政策上鼓励企业回收和利用,包括支持一些经营好、符合上市条件的物资回收
企业上市,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中心、再生资源
信息网络等方面的示范项目,优先安排技改投资并给予财政贴息。
  (三)推进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
  国家将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科技开发的投入,支持有影
响、有带动作用的关键项目,尤其是那些不能一次性处理且生产成本高,经济效
益低,但社会效益显著、量大面广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拟通过科技攻关重
点突破。对再生资源科技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纳入科技三项费用的
支持范围。同时,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的再生技术、设备,
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引进国外的人才和资金,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管理水
平的提高,以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环境。
  (四)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引导各地建立以社区回收网点为基础的点多面广和服务功能齐全的回收网络,
形成回收和集中加工预处理为主体、为工业生产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再生资源回
收体系。同时推动建立设施先进、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科学先
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中心等组成的系统工程,促进再生资源回收 加
工预处理 利用良性循环。
  (五)加强信息和统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强化信息服务,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信息,引导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上水平、上台阶。积极推动中介组
织和协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
理水平。
  (六)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民资源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通过宣传,使公众了解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
保护的严峻现实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意义,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
念。尤其是要建立自觉利用再生品,愿意承担一部分废旧物资加工利用成本的意
识。将有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知识列入中、小学教材,提高全社会对废弃物资源
化重要性的认识,使全民都来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
完)

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1996年3月5日,化工部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设备维修市场的要求和化工生产及化工防腐蚀所具有的特殊性,为加强对防腐蚀施工单位的管理,整顿防腐蚀施工行业的工作秩序,促进防腐蚀施工队伍技术素质和施工水平的提高,确保防腐蚀工程质量和化工生产长周期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2.凡在化工企业承担防腐蚀工程项目的施工队伍,必须事先取得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以下简称:资格)。任何化工企业不得选用无“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
3.化工企业内部的防腐蚀施工队伍,若对外承担施工任务,亦需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4.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工作由部生产协调司统一归口管理。
二、资格的分类
1.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按四级分类。一、二级由化工部审批,取得一、二级资格的单位可在全国化工行业承揽防腐蚀施工工程;三、四级由化工部或化工部授权施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三、四级资格的单位可在本省范围内承揽化工防腐蚀施工工程,欲跨省施工,须到化工部备案。
2.在确定资格级别的同时,还应界定其从事防腐蚀施工的范围。防腐蚀施工范围分为以下几类:
(1)涂装工程(各种涂料、玻璃鳞片等);
(2)非金属材料衬里(砖板、橡胶、塑料、玻璃钢、陶瓷等);
(3)建构筑物及地坪防腐;
(4)金属镀层(喷镀、涂镀、电镀、化学镀等);
(5)耐腐蚀设备现场制作及安装(塑料、玻璃钢、陶瓷设备等);
(6)缓蚀剂及化学清洗;
(7)电化学保护;
(8)其它(搪铅、防锈、磷化、修补等)。
3.对专门从事某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防腐蚀施工的单位,如其人员素质、施工水平确属国内领先,可不受基本条件限制,直接申请单项一级防腐蚀施工资格。
三、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2)具备在化工企业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知识和劳动保护手段;
(3)达到下表(略)要求。
四、申报程序
1.防腐蚀施工单位确认具备申报基本条件并对照“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评分细则”(附2)自查,达到相应级别的分数后,填写“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附1),经其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下列申报材料一起报省化工行政主管部门。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综合介绍(规模、人员素质、装备水平等);
(3)现行各项管理制度、规程、规范、标准及其执行情况;
(4)劳动定额、原材料消耗定额及工程核算标准;
(5)已完成的主要防腐蚀工程项目及用户或检测单位对施工质量评价的书面材料;
(6)化工防腐蚀及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2.省级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部推荐本省申请一(含单项一级)、二级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经化工部授权的省级化工行政主管部门还同时负责本省三、四级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审批工作。
五、审查及批准
1.审查内容:
(1)是否同时具备申报基本条件;
(2)人员技术素质;
(3)工机具配备和施工手段;
(4)各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5)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情况;
(6)施工业绩及用户评价意见;
(7)从事化工防腐蚀工程必备的安全知识和事故防范措施。
2.审查程序:
(1)由审批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通过核实、抽查、调查、笔试、口试等形式进行现场审查。
(2)审查完成后,由评审组写出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查概况、得失分情况及审查结论(施工技术水平及先进程度、质量保证体系有效程度,化工安全知识掌握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及关于施工范围和资格级别方面的建议等)。
(3)根据审查报告,由审批部门审定后正式颁发“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同时通过有关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进行公布。
六、管理与监督
1.为了加强对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化工部成立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领导小组,对资格认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决策,其办公室设在化工部生产协调司,负责资格认证日常工作。经化工部授权具有三、四级防腐蚀施工资格审批权的省级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亦应有与之相适宜的组织形式。
2.强化和完善防腐蚀施工质量检测手段,建立健全防腐蚀施工质量监测中介机构,逐步推行防腐蚀施工监理制度。
3.按化工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对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技术总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施工员)、专项质检人员及技术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
4.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应重新申请复查,重新发证。有效期内如发现持证单位的施工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审批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5.各审批部门要经常了解资格证书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征求施工单位和化工企业的意见,使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得到完善。
6.持证单位不得涂改、转让、租借、倒卖资格证书,亦不能将自己承揽的工程转包给无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的单位,从中谋利,违者一经发现即吊销其资格。
7.为确保防腐蚀施工质量,各化工企业在防腐蚀工程招标或发包过程中,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否则,一旦因施工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8.为杜绝资格认证过程中出现执法不公、以权谋私及乱收费现象,化工部设立资格认证举报电话(4914455-2716)并制定统一的认证取费标准。
9.所收费用主要用于资格认证所需人力、物力的组织,新闻媒介广告宣传,证书印制及日常办公费用支出等。
10.评审组差旅费由同一地区申请资格认证的单位共同负担。
七、附则
1.资格证书由化工部统一印制,审批部门颁发。
2.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略)
附2: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审查评分细则(略)


新型永佃权——开启农地制度困境的钥匙

朱保科


目 录
1 绪 论
2 历史中土地制度考察
.1 罗马法之永佃权制度
2.2 日尔曼法之土地制度
2.3 中国固有法之土地制度
3 学术界对历史中土地制度的认识偏差
3.1 历史中土地制度的定性
3.2 永佃权式微的分析
4 构建我国新型永佃权制度的必要性
4.1 我国现行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4.2 学术界为农地制度改革提出的方案
4.3 我国农地制度及农村社会的现状
5 构建我国新型永佃权制度
5.1 新型永佃权制度的主体
5.2 新型永佃权制度的客体
5.3 新型永佃权制度的内容
结论

1 绪论
目前,“农村、农民、农业”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农民利益的主要源泉是农地。农地制度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现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启动中国改革的钥匙;作为解决中国粮食问题,使十多亿中国人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法宝,可谓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举。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此制度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现行农地制度的困境,法学界、社会学界、经济学界等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有位经济史学者提出了克服危机的钥匙存在于历史之中。受此启发,笔者认为,考察存在于历史之中的土地制度,或许对解决我国现行农地制度的困境有所裨益。基于此,笔者考察了罗马法、日尔曼法以及中国固有法相关的土地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新型永佃权制度的构想。希望新型永佃权制度能够乘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东风,为我国农民富裕、农村稳定、农业增收贡献绵薄之力,同时就教于学界大家。
2 土地制度之历史考察
历史中存在着浩繁的土地制度,本文只能选取较有代表性的制度进行考察。因此,笔者选取了罗马法之永佃权制度、日尔曼法之马尔克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及中国固有法之永佃制度和一田二主制度作为考察的对象。
2.1 罗马法之永佃权制度
由于罗马法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人们现在所认识罗马法很难保证是古代罗马法的延续。永佃权制度作为罗马法中的一个制度,同样很难保证古典与现代的同一。由于近世永佃权制度主要承接于优士丁尼立法,优帝立法之前的罗马土地制度只有另谋他途进行研究。优帝在总结先人敕令、判例以及法学家解答等法律的基础上,改革和提炼而形成了近世较具规模的永佃权制度体系。[1]由于本文主要借鉴近世永佃权的制度体系,笔者仅对优帝以降的永佃权制度予以考察。
2.1.1 中古时期的永佃权制度
“永佃权制度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希腊自古以来,有在他人土地,尤其公有地上,以栽种葡萄或其他树木为目的的永佃权制度。”[2]罗马在结合固有法的基础上,继受并完善了永佃权制度。“公元527年,优帝即位。优帝在位期间以及其死后的一段时间内,东罗马帝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全面的法典编纂工作。”[3] “在优士丁尼法中,永佃权被定义为:一种可以转让的并可以转移给继承人的物权。它使人可以充分享用土地的同时负担不能毁坏土地并交纳租金的义务。”[4]至此,永佃权制度才真正在私法中立足。[5]
中古时期,永佃权制度的内容包括永佃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永佃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享有对标的物的长期或永久的使用收益权;在不减损标的物价值的前提下,可以改良标的物或变更其用途;收取标的物的孳息,即在孳息与原物分离时,永佃权人取得其所有权;可以任意处分永佃权,不论用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生前行为或死因行为均可处分其永佃权,但永佃权人不得抛弃永佃权,因为他有耕种土地,维护房屋的义务;永佃权人在永佃权的范围和期限内,可以在标的物上设定役权、抵押权等,但这种他物权因永佃权的消灭而消灭,故应视为是存在于永佃权上而非存在于永佃权标的物本身的役权。
永佃权人所负的主要义务,除有特约外,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可以改良标的物或变更其用途,但不得减损其原有价值,也不得擅自对其形态为永久变更,如不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将耕地辟为鱼塘等;负担管理和一般修缮费用以及赋税;按期交付租金,即使遇有不可抗力之变故,至收益减少或全无,永佃权人也不得请求减少或免除租金;出让永佃权时,应预先通知所有人,所有人于接到通知后的两个月内,有以同等价格受让永佃权的优先权,永佃权人怠于通知时,其永佃权即行丧失,如所有人出价低于市价,永佃权人可将其权利卖给其他人,但所有人的抽取售价2%的手续费;永佃权人将其权利赠与或遗赠给他人时,则手续费按永佃权的估价计算;所有人受领手续费时,应与新永佃权人另立新约;如无特约,手续费由新永佃权人负担;如所有人拒绝订立新约,则他无权收取该手续费;永佃权定有期限或附有解除条件的,则在期限届满或条件完成时,返还原物和附属物。”[6]
2.1.2 近世永佃权制度
随着东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的社会地位也成明日黄花。直到公元12世纪,人们发现尘封已久的国法大全,至此才出现了罗马法的伟大复兴。基于罗马法的复兴,产生了两部伟大且最具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以这两部法典为蓝本,修订法律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作为罗马法较为完备的用益物权制度也随着其主体传播到世界各地,如“永佃权一直保存在现代民法法系当中,尤其是起源于法国的制度”。[7]“现欧陆与日本各永佃权,既源于上述之永佃权,但是日本之永小作权主要受习惯之支配”。[8]中《中华民国民法典》继受了《大清民律草案》有关永佃权制度的规定。国民政府迁往台湾以后,仍然施行民国时的法律,因此永佃权制度在台湾地区得以保留。
设立永佃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对永佃权制度内容虽有增删,但是仍然保留着永佃权制度的体系。在此,仅以台湾地区的永佃权制度为例,说明近世永佃权制度的体系。
“台湾地区的永佃权是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利也。永佃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可以将其权利让与他人,或以之供抵押权的标的;于永佃权消灭时,可以取回耕作物及与耕作、牧畜有关的工作物,但应回复土地原状,土地所有人可以以时价购买;因不可抗力而致收益减少或全无时,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佃租等。永佃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佃租;积欠佃租达到两年的总额,除另有习惯,土地所有人可以撤佃;永佃权人让与其权利于第三人,所欠租额由受让人承担;不得出租土地,否则土地所有人可以撤佃。”[9]
2.1.3 永佃权制度的衰落
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用益物权之永佃权制度已经失去了往昔的风采。这也是体现了“事异时移,变法亦矣”的古训。在现代国家或地区保留有永佃权关系的国家,永佃权制度的地位也日渐式微。“德国现行民法,无关于永佃权之规定,而旧时普通法则认可此权利。故德国民法实行法规定,各邦法律,若定有永佃权的,则亦受法律的保护”。[10]“在当代日本,为了取得土地的耕作权通常做法是签订土地租赁契约而不再依据永佃关系的确立。公元1980年,日本公布、施行了《农业地利用增进法》,为使农业大规模经营而正式采取了凭契约取得租赁权的农业政策,至此,永佃权在实际生活中已经逐渐消失。这是永佃权(永小租权)制度在日本实际生活中的消失,而在民法法律中并没有取消永佃权(永小租权)的规定”。[11]“台湾政府通过一系列的以‘平均地权’为指导的土地改革,如‘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耕者有其田条例’、征收地主保留地以外的土地,转放现耕农民承领等法律政策。以致出现农民有田自耕,无于他人土地设定永佃权的必要,永佃权毕失其存在价值。”[12]因此,台湾物权法修正案草案的立法理由是:“永佃权之设定,将造成土地所有人与使用人之永久分离,影响农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实务上各地政事务所几无以永佃权登记者,足见目前永佃权之规定无存在之价值。”[13]至此,台湾地区通过立法的形式废除了永佃权制度在法律文件中的存在。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仍然承认永佃权的效力。
2.2 日尔曼法之土地制度
日尔曼法的土地制度包括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大土地所有制、采邑制、农奴份地。由于本文主要借鉴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相关内容,笔者仅对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予以考察。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是日尔曼人在氏族解体时形成的早期所有制形态,即农村社员土地所有制。其特点是:“公社社员房屋及其周围田地为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于公社所有,社员共同使用。社员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公社享有管理和处分权。对于社员来说,所有权是相对的。同时,这种所有权与社员身份密切相关。只有公社社员才能占有、使用土地,不具有社员身份的人即使是自由人也不能占有、使用土地。由此,土地的转让、继承也受到限制。例如,禁止把土地卖给其他公社社员;份地只能由男性继承,无子则收回公社所有等。社员在占有、使用耕地时也要遵守本公社传统习惯。例如,不得违反休耕制,也不能任意侵犯公社及其他公社社员利益,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14]
笔者认为,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形态,应该是学者自己杜撰的比较理想的土地制度,在历史中出现的可能性很小。其一、此制度与日尔曼民族性格不符。早期日尔曼人以从事狩猎、畜牧为主,长期过着氏族公社生活。“由于畜牧与征战,日尔曼人不擅长于农业耕作,而是好战,视战争为‘荣誉’的事,‘能以流血获取之物决不以流汗得之’”。[15]在这样崇尚武力的民族,企图用较为缓和的手段处理争端是有些于情不符的。其二、与日尔曼民族的生活方式不符。狩猎、畜牧的生活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居无定所,因此决定了日尔曼人强悍的民族性格,同时对土地的重视程度并不会和安居乐业者对土地的利益有一样的重视。“日尔曼法将房屋划归为动产”。[16]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正如蒙古包可以随时迁移,当然是可以移动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应该是在农业有相当发达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对土地的重视,形成上述比较精致的理论的。
虽然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制度只是学者的一种推断,或搀杂了学者的理想,在历史上存在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笔者主要借鉴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之社员权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对其讨论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2.3 中国固有法之土地制度
中国自古就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即“中国以农立国,患惟不均,国富之本,重于农桑”。[17]伴随着农耕社会的发展,中国积累了丰富的有关土地制度的固有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永佃制和一田二主制度。此外,清朝中晚期直至民国初期,一些地区广泛分布着具有公益性质的义田制度。我国当代民法学者对泊来的制度多有研究,而对固有法的研究稍有欠缺。笔者我国固有法部分将作较为详细的论述,希望引起民法学界对我国固有法的注意。
2.3.1 固有法之永佃制
“一般认为,我国固有法之永佃制出现于宋朝。宋朝田地私有,田地租佃关系迅速发展起来,从简单租佃制发展到转租佃,从转租佃中萌发了永佃制。”[18]“根据《东轩笔录》:宋太祖时,邑酒务知官李诚因亏损官物被籍没田产,英宗时朝廷变卖这些田产,这些田产上的佃户们便出钱给李诚的孙子赎回这些田产,出钱佃户就获得“常为佃户,不失居业”的权利。”[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