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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8:2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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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78号




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机、畜牧)厅、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民航局: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取得一定成效。大部分地区没有出现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重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现象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由于全国每年产生约6亿吨秸秆,目前约有三分之一的秸秆尚未很好地利用,夏秋两季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局部地区还很严重,甚至影响到航空、高速公路、铁路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继续研究禁烧秸秆治本措施的指示,为加强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杜绝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继续贯彻执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禁烧责任具体落实到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并由市县政府具体组织,乡镇政府具体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环保部门要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努力扩大综合利用规模,尽快解决剩余秸秆出路问题;交通、铁道、民航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禁烧执法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快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结构调整步伐

进一步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开发、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特别要重视秸秆剩余量较大、焚烧现象严重的大中城市郊区、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机场周边地区的综合利用工作,积极引导农民因地制宜地开展并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秸秆青贮、氨化、堆沤、快速腐熟、加工、保护性耕作、能源转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技术。同时,各地要以禁烧为契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在重点禁烧区,指导和鼓励农民种植秸秆量相对较少的农作物品种或者种植带穗青贮作物,大力发展畜牧业,扩大经济作物和间作套种面积。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提高农民秸秆禁烧的法律意识,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真正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特别是在重点区域要进行反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秸秆焚烧严重的地区予以曝光。

四、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强化秸秆禁烧现场执法检查,防止大气污染,确保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重点交通干线的安全和高压输电线路的正常运行。对违法焚烧秸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今年“三夏”、“三秋”农时季节,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1999]012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赤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市场管理,维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下简称《煤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包括其它形式的经营者),必须接受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凭煤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三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节约用地,避免重复建设,减少环境污染,方便用户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布置销售网点。

第四条 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工作。各旗县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或委托质检部门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证明;

(三)有符合标准的经营设施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五)符合市内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书;

(二)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文件,股份制企业提供董事长签署的成立文件;

(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或董事长的聘任书;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煤场位置平面图;

(六)计量及质量检验证明。

第七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自收到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查合格的,应出具批准文件。

第八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煤炭经营企业须提供年检所需的有关材料,并接受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监督检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认真执行年检制度。

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年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二)经营情况;

(三)销售煤炭质量证书;

(四)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第十条 经年检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煤炭营业执照:

(一)未按规定年检的;

(二)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不全的;

(三)虚报、瞒报、漏报年检所需数据的;

(四)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冒用他人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的;

(五)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及销售煤炭质量证书过期的;

(六)违反有关法津、法规的。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申请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按照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统一要求,自本办法生效起30日内,到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但应当执照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的规定,将企业经营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煤矿企业实行煤炭准销票证制度。对于未取得煤炭准销票证的煤矿企业,不准经销煤炭。煤炭准销票证的管理、实施,按赤峰市煤炭准销票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外地煤炭经销企业在赤峰市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机构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对口联系市人大代表,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选区走访或约见市人大代表一次。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为出席会议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做好准备。
  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召集代表座谈,征求代表的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代表列席,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行政区域建立代表小组,每年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活动计划,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六、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组织学习培训和开展代表活动。
  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有关资料,提供政情信息,支持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八、认真处理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由主任会议召开专门会议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及时督办,并由办理单位答复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办理情况汇报。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答复代表。
  九、组织代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总结表彰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在推动“民本岳阳”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