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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1:1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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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证监发字[1996]3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6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盘报送我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玉琴与山田良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玉琴与山田良离婚问题的批复

1978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8年7月14日辽法民外字第(1978)4号关于朱玉琴与山田良离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阅,同意你们的意见。此类问题过去已有规定,经你院审查后,可由中级法院直接报请外交部领事司代为转递即可,不必经我院。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朱玉琴与归国日侨山田良离婚的请示报告 辽法民外字〔1978〕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朱玉琴(女,39岁,日本孤儿,中国籍)与山田良于1959年4月在辽宁省抚顺市自愿结婚,婚后生子女3名(男孩常华,19岁,大女孩常青,16岁,二女孩常慧,6岁)。1973年6月山田良回日本国定居,朱玉琴因养父母年老无人照顾未去。1975年12月朱玉琴偕子女3名赴日探亲。据朱自称:在日本国与山田良一起生活了5个月,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和性格不合,曾到日本平■市福祉事务所市民课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因未向当地政府声明与山田良是夫妻而不发离婚证明书。1977年5月朱玉琴偕子女3名又回到中国抚顺。1978年5月朱以感情不和,山田良又居住在日本国,不能履行夫妻义务为理由,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与山田良离婚。经本院研究认为,朱玉琴提出离婚的理由是正当的,应予支持。待征得归国日侨山田良的意见后,拟依法准予离婚。现将委托日本国神奈川县裁判所代询山田良提纲和朱玉琴离婚诉状一并送上。请审查批示。
1978年7月1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的通知

(2005年1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8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市场流动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制定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引》)。

符合《指引》所列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持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按照《指引》履行做市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做市商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核查,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81、68402099。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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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我国外汇市场的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

第二条 《指引》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第三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的前两年内,无结售汇业务和外汇市场交易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健全的外汇业务风险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和较强的本外币融资能力;

(三)集中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

(四)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以下简称市场会员)资格两年(含)以上;

(五)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币交易规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内;

(六)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内;

(七)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或外汇资本金在等值1亿美元(含)以上。

凡符合本条上述所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市场情况,选定和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

第四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适度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区间,实行较灵活的头寸管理; (二)享有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的资格;

(三)具有参与外汇市场新业务试点的优先权。

第五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连续提供人民币对主要交易货币(含美元)的买、卖双向价格。其中,在即期竞价市场所报价格应是有效的可成交价格,在即期询价市场所报价格可以是参考价格,做市商可根据交易对手的授信情况、资金实力等,以所报价格为基础与交易对手议定成交价;

(二)在银行间即期竞价和询价外汇市场上,报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

(三)在外汇市场诚实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四)严格遵守外汇市场交易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五)每月向外汇局提交本机构交易情况报告,包括本机构交易量、交易笔数、做市交易情况,及时报告做市报价和交易情况中的重大事件及本机构和境外母行的重大事件(如资信评级调整)。每季度报告本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充足率、交易情况、国际外汇市场走势分析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愿意承担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义务的市场会员,由其总行或有头寸集中管理权的授权分行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

第七条 市场会员在提出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严格履行做市商做市义务的申请报告;

(二)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上一半年期全行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与外币交易规模、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内代客跨境收支规模、上年度全行资本充足率、资本金规模、外汇敞口、流动性比例等);

(三)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文件。

第八条 外汇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第九条 外汇局对做市商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统一核定和调整。做市商应在每个交易日13:30之前,按要求向外汇局报送上一个交易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第十条 做市商应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询价交易系统和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外汇局对做市商的报价、成交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外汇局根据做市商的报价、成交、信息报送和清算等情况对做市商进行定期评估和不定期核查,对已不具备做市商基本条件或不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暂停或取消其做市商资格。

第十二条 发生机构变更的做市商应及时报外汇局办理资格变更手续,做市商需暂时停止或放弃做市义务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外汇局备案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于主动放弃或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做市商,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外汇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