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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时间:2024-05-17 11:5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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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

  第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十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十日。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三)竣工验收资料;

  (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 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

  (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赣西南分院三月份专题报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赣西南分院三月份专题报告的批复

195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法院:
你院赣西南分院今年3月份专题报告(执行婚姻法总结)收悉。
这一报告对于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优缺点和在执行上所得到的体会与偏差,检讨得都还仔细。但正如所说宣传教育工作做得还不够,以致在各级干部中有不少的人还没有认识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如安远县法院的干部,曾以威胁手段强迫诉请离婚的妇女回去,压迫妇女;龙南县乡干部竟敢抓了几十个妇女,说他们有奸情就加以拷打,或会戴高帽子游街,不但不能按婚姻法政策,相反地还更破坏了婚姻法的实施。因此,宣传教育工作,还必须大力去做,首先应督促各级干部抓紧学习,务使各级干部全面了解这一法令真义,然后才能正确地掌握这一政策的实施。同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应按当地可能具备的条件,尽量采取陪审方式,通过实际事例的审判,向群众做宣传教育工作,其收获当更迅速有效。检阅报告,该分院所属区内各司法机关对婚姻案件均未试行陪审,希即查照本院上半年秘字第413号通令,引起重视,遵照试行。
原报告中所称存在问题,除(一)、(五)两问题应属于宣传教育说服范围外,我院对其余各点提出下列意见:
(二)非现役革命军人离家外出无音讯,应过多少时间,才能离婚?可结合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参考斟酌,不要孤立的只就多久时间没有音讯一个条件做考虑。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是对现役革命军人离婚的规定,对非现役革命军人自不能适用这一条。
(三)孟县法院对嘱其处理的案件久未答复,可再通过平原省人民法院转为催促。
(四)结婚应由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这在婚姻法第六条已有明文规定,干部仅呈县委批准而不履行结婚登记,自与婚姻法的规定不合。如有发现,应通知干部所属机关予以纠正。
以上是我院就该分院这一专题报告所提出的几点意见,如你院研究后无不同意见,可转知照。

附:江西省人民法院赣西南分院执行婚姻法总结(1951年3月)
一、案件收结情况
由于长期封建的统治,荼毒人民是非常深的,尤其是青年男女在婚姻制度上,受的压迫束缚痛苦祸害更非浅鲜。多少男女在那残酷的封建婚姻制度下,葬送了青春,断送了生命,什么包办、买卖、强迫、早婚、抱婚、重婚纳妾、童养媳、望郎媳、寡妇守节……等等花招,埋葬了千万青年男女的幸福。如上犹县一个妇女年仅22岁,已被出卖3次,换了3个丈夫。安远县一妇女杜道秀却被辗转出卖了6次,寡妇赖贱秀守寡时,与一男人相好,愿结终身伴侣,而其亲房却把她强迫嫁卖得谷50担,嫁去3个月,赖贱秀因夫妇感情不洽,却潜逃他去,这种情形是不胜枚举的。又如南康县老■唱的山歌:“十七十八没老公(丈夫),当得棺材钉了钉,半夜三更想一起,滚床滚席到天明。”龙南县老■唱的:“害咕害绝害了■(我),嫁个老公一筒柴,睡到半夜没侧转,好比死了不曾俚”。这些正说明童养媳,望郎媳早婚及包办等婚姻方式之贻害,亦为受害者对不合理的吃人的礼教葬送其一生幸福的痛苦的写照,由于婚姻的不合理,因而产生年龄悬殊,感情不洽,遗弃、虐待及与人通奸等情事,更加上“父权”、“夫权”的吃人礼教,使广大的妇女被压迫得直透不过气来。如安远县郭观连因不满丈夫家,乃转往娘家,约一月左右,经娘家送返,而送返后,其夫便串通其父亲将郭观连割耳斩指。又如唐矮古发现其妻与人通奸后,把她捉住捆起,拿香火一把,烧她的阴部,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完全是封建婚姻制度所遗留的,在蒋匪统治时期,受苦受害的人,还有向那里申诉呢?没有的,只是泪往肚里流。在黑无天日的地狱中生活挨过一天算一天,再加上解放前,由于匪特们制造谣言,什么“共产党来了,男女排队编号强迫结婚,不论老头子编到青年处女,以及老太婆挑到青年的男子,都要强迫遵从”,等等。使未婚的青年们恐怖盲目的乱结婚,亦就是所谓“炮火鸳鸯”,由于恐怖致盲目的结合,因而演成同床异梦,吵口打架,感情破裂的种种挂名夫妻异常之多。现在解放了,新婚姻法颁布了,受苦受害受骗的人,有了申诉的地方,知道了婚姻法是给他们放射光明,开放幸福,从黑暗痛苦的深渊中救他(她)们出来的根本大法,因之婚姻纠纷案件之多,在民事案件中占50%以上是必然的现象。
据1950年1、2、3月份,我区直属县受理婚姻案件459件,连同上年旧存共546件,其中离婚的462件,占总数的84.6%,且90%以上是女方提出的。现共已结案378件,尚在调查证据而未结84件,准离290件,未离婚76件。
二、执行婚姻法及案件处理情况
(一)自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半年来的学习和工作中的锻炼,干部已对婚姻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在处理案件中,采取慎重态度,灵活运用婚姻法精神,并结合陪审制度,采用民主审讯方式方法,邀请当事人附近的居民小组妇女代表及民主妇联等出席陪审,根据妇联与陪审群众的意见结合当事人的思想情况,进行深入宣传婚姻法,教育和纠正当事人对婚姻问题所抱的不正确观点和态度。1.离婚方面:如赣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张洪金与陈洪宝离婚案,双方感情本来很好,惟因目前生活困难引起吵闹,女方激于一时气愤,轻率提出离婚,经调查了解后,认为女方提出离婚的观点错误,进行了一番说服教育后,自动撤回了诉讼,回家后仍为一对和好夫妻。又如上犹县人民法院受理刘凤娣离婚案,刘因时受家婆和丈夫的虐待打骂,初来法院声请离婚时,经调解由男方找保具结保证不再虐待女方,女方亦受调解自愿返家,但返家后的当天晚上其家婆与丈夫即以你还到法院告状为词,又将刘毒打,打得遍体鳞伤,并锁在房里不给饭吃,第二天还强迫劳动,刘乘机逃来法院,经查验属实后,不但准了她离婚的请求,而且还对其丈夫等论以伤害罪责。2.解除婚约及脱离同居方面:解除婚约脱离同居关系,或一夫数妻者,经妻妾之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经调查属实后,一律无条件准许。如大庚县法院处理的雷慕淑与汤克通解除婚约案,经查明后即予判决解除。凡解放前的重婚纳妾,一般采取不告不阻,解放后的重婚纳妾,如在进行尚未成为事实,则即予制止;如已成为事实,经查觉或被人告发,首先即进行劝导说服自动脱离,否则处以重婚应得之罪。3.子女方面:离婚后的子女教育问题,我们是根据有利子女条件来处理的。如安远县赖子孙与唐石保老子女案,赖子孙原向广东五华地方买来女孩子缪来秀准备充作孙媳,后来赖子孙女儿赖福英嫁与唐石保老之子唐凤德时,赖家以缪来秀伴嫁至唐家,因此,唐石保老乃将缪来秀扣作孙媳,赖子孙诉请原审法院判还后,唐石保老不服控称是1946年买来的,复声请再审,经裁定驳回。而唐不服上诉来我院,我们认为缪来秀判还缪家也是不对的,应该从取消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及保障子女合法利益来处理,缪来秀年仅13岁,一切婚约均应认为无效,居住地应由其自择,今后婚姻由其自主。又如赣州市人民法院处理董惠君与董质夫离婚案,男方系地主成份,南康原籍另有妻儿。土改开始进行时,男方只身潜走,撇下董惠君与二个孩子在赣市居住。女方提出离婚后,其原籍发妻派人来要把孩子带回去,虽然女方生活困难,但为子女利益问题,归女方抚养较男方较为有利,所以判决时仍判归女方抚养。4.夫妻财产及离婚后女方生活费问题:处理这一问题,完全是根据婚姻法第七章各条规定办理的。如赣市钟淑凤与谢大鹤离婚案,我们为了照顾女方生活不能独立及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并审酌男方的经济情况,将生活费由一机米18石增至36石,并加判女方财物仍属女方所有。又赣市法院处理的王幼英与舒君溢离婚案,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女方不堪男方虐待,早于去年8月携带自身衣服返娘家居住,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表示同意,但坚持要女方返还财物。经查明女方所携衣物确系其自有衣物,乃向男方说服教育,并根据婚姻法第七章规定予以判决。5.关于买卖婚姻及干涉婚姻自由的,我们是坚决取缔的。如龙南刘学群将丫头刘美凤卖与李绍房为妻,得身价谷39担。刘美凤不愿,诉请法院时,经讯问明白后,不但将犯罪所得之稻谷没收,并判处劳役3个月。又如龙南一乡长唐汝全强迫16岁女孩嫁给唐茂芳,除判决婚姻无效外,并给乡长予以警告处分。
(二)执行婚姻法中的几点体会与偏差:
1.体会方面:由于对婚姻法的宣教工作做得不够深入农村,虽城市居民对婚姻法稍有认识,但亦不够全面,思想中封建残余仍时在作崇。对于自求解放的妇女,予以无情的打击。如南康县蔡毅惠与肖东生离婚案,当蔡来法院控告时,她家婆跟在后面喃喃地说:“好人不睡二铺床,好女不嫁二个郎。”又如赣市刘洁霞与王德修离婚后,刘返至王家索取衣物时,其翁姑乃用扫帚浸大粪往刘身上拨,并叫农会把她关了几个钟头(当时农会主任不在家),后来农会主任回来,方把她释放回家(这事已经赣县人民法院处理)。从上述例中说明农村中的妇女,还是受着封建残余的束缚,亦即说明宣教工作做得不够。因此,对婚姻案件处理时,应着重宣传婚姻法并结合当事人的思想情况,进行说服教育,打通思想后,案件才能顺利解决。如南康县人民法院处理林荣香与赖祖山离婚案,林荣香以其夫常在外面游荡,不务正业,不管家务,屡劝不改,乃要求离婚,后经法院阐明婚姻法及结合当事人不同的思想,进行说服教育,经调解后,林荣香退堂时对法院同志说:“同志,麻烦了你们半天,谢谢你,我们保证以后不再吵架了。”又如赣市院处理史玉梅与谢坤刚离婚案,因系父母包办婚姻,且婚后感情不合,当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表同意,但坚持要女方返还结婚时的赠与物,后将婚姻法讲给他听后,了解他们的婚姻是包办买卖的,这些财礼是不能请求退还的。又如上犹县于1950年6、7月曾收过3件虐待童养媳致死的案件,后经法院处理,并由县人民政府通令各区乡切实注重执行婚姻法,保障妇女的人权,自后这类虐待致死案件乃告减少,甚至于无,这都是我们在执行婚姻法中的体会。
2.偏差方面:(1)有些干部对处理财产问题,掌握婚姻法不够。如安远县法院对离婚案件,认为对女方判决了离婚就算了,对财产问题处理,从不考虑与过问。信丰县人民法院对女方未提出财产问题,则亦不予启发及过问,若女方提出了,则判决一部分。(2)有求必应观点,处理离婚案件,把狭隘的女人观点,以为有求必应。如南康县院处理肖石秀与刘志常离婚案件时,没有详细研究分析,而肖石秀又系抱一时之恨提出离婚的,当时轻率准许离婚后,他们回家考虑了一夜,翌日来法院要求恢复夫妇关系,这说明学习婚姻法还是不够的。(3)个别干部对妇女与人通奸,以为是不可饶恕的罪恶。如安远县赖凤仔与其夫感情向为不合,其夫比她大20多岁,故在痛苦中自谋不正当出路与人通奸,后赖凤仔提出离婚之诉时,该县法院干部却没有分析原因,只从表面上看以为与人通奸是不正派的,乃用威胁手段强迫她回去(把她曾关了3个钟头),但后来再提起离婚时,才判准离。(4)干部婚姻问题。此外关于干部离婚方面,我们虽然也时加警惕注意,但是还是犯了只照顾干部而忽视了妇女利益的偏向。如罗亦经与谢招娣离婚案,罗亦经在天津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6军政治部工作,向赣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原审根据罗亦经的意志不合不堪同居坚请离婚的理,判决准予离异,谢招娣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仅以谢招娣为童养媳,即依罗亦经的请求,而维持原判。而忽略将双方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夫妻生活的理由,在判决书上阐明这种偏差,值得引为今后的教训的。
三、干部对婚姻法认识问题
首先应当检讨的,是对婚姻法宣传不够,至区乡干部没有真正认识到婚姻法,且相反地违反了婚姻法,做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尾巴。如赣县李雪英要求解除婚约案,李雪英年已20岁,而其未婚夫仅15岁。李雪英初向区公所声请解除婚约,后由区转送法院办理时,该区民政助理员还打电话法院说,李雪英非常淫荡,已经勾结了好几个男人,最好不要解除婚约,等等。该民政助理员并不研究李雪英为什么会与人发生爱情,而竟阻止解除婚约,这是错误的。又如龙南一个乡文书张尚寿仗其职位,抓了几十个妇女,说她们有奸情,而执行拷打,并叫一个妇女赖五清戴高帽子游街。又上犹县罗筑亭因年老无子,于去年8月间买了个小老婆,据说还是经乡长允许过。这是值得检讨的。
四、群众反映
(一)以为婚姻法片面地照顾女方,离婚是有求必应的。如南康县赤土区老■说:“男人不敢说女人一个坏字,如说了,她就来法院离婚,法院是有求必应的,一来就判离婚,婚姻法太宽大了妇女。”
(二)妻子是丈夫的私有物,现在不但离婚了,而且还要生活费,解放了把老婆亦解掉了。如南康县郭荣仁被判决离婚后说:“判决离婚,应令她(指原老婆)讨回一个老婆,不然,怎么讨得转老婆呢?”
(三)铲除重婚纳妾蓄俾的风气是好的。
(四)人民政府真正好,连男女结婚,子女财产各方面都照顾到了。
(五)婚姻法是与旧的封建婚姻斗争的根本大法,如大庚县巫妹多由父母媒妁包办订了婚,但巫连未婚夫看亦未看到,故来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说:有了婚姻法对婚姻是不能再盲目的。
(六)寡妇自由是共产党带来的,如安远县一寡妇受其亲房的虐待,并干涉不许与人结婚,经该县法院将干涉者法办,并允许其与人结婚,她真是感动得流下泪来了。她说:共产党救了我,今后我有了活路,不再受苦了。
五、存在问题
(一)一般对婚姻法宣传教育做得不够。如定南县法院所说,有的女方提出离婚时,女方娘家即说:“你要离婚,以后不要回我家的门,亦不承认是我家的人,我家没有一嫁再嫁的人”等等。有的男方即请乡村干部伪证说女方离婚无理由,有的乡村干部或公开即说某女人不应离婚,进行抵抗。
(二)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离家外出无音讯者,婚姻法中并无具体规定,应超过多久时间才准离婚,如男方离家仅一年半载没有音讯,是否可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三)南康县财政科长曹省吾与张氏离婚案,经院县先后三次公函、二次电报函请平原省孟县人民法院处理,迄今8月,未见答复,致无法结案。
(四)根据信丰县情况,大部干部结婚,仅呈县委批准,而不进行结婚登记。
(五)定南县法院处理廖相兰与谢瑞仁离婚案,谢与廖于1936年,由父母包办而结婚(当时廖仅16岁),至1940年谢被伪政府抓去当兵,至1950年8月止,历时10年并无音讯,且廖又时受家庭虐待,故于1950年9月提起离婚,脱离谢家关系,正在申请处理中,谢原在上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9师295团一营归信一封,后该院即去信征求谢之意见,结果,函复不同意,该院对该案费时很久,虽已劝廖回家成功,但男方离家十载,现又为现役军人,处理这问题虽然对保障军属做到了,但女方对这处理是不太满意了。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17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41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贸促机构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其中15%上缴中央国库,85%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入上缴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5项“贸促会收费”01目“证书工本费”。

  二、贸促会收取的ATA单证册工本费、出证手续费和担保手续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方式,按照财库[2003]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收入上缴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2项“贸促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目“ATA单证册收费”。

  三、贸促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地方贸促机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贸促会和地方贸促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