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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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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

中宣部、教育部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


2004-11-17



教社政[2004]13号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积极推进形势与政策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面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的地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不断增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势与政策课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形势与政策教育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帮助学生认清国内外形势,教育和引导学生全面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

  要根据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形势、任务和发展成就教育;进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活动和重大改革措施教育;进行当前国际形势与国际关系的状况、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世界重大事件及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形势观、政策观教育。

  2.要定期编写形势与政策教育宣讲提纲,建立形势与政策教育资源库。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第一线提供内容丰富、针对性和时效性强的教学资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常编常新。教育部根据中宣部关于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部署,加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教材和教学资料的建设。每年制定两期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要点,于春、秋两季学期开学前印发全国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作为教学参考资料。组织编写制作及时反映国内外形势最新动态的《时事报告大学生版》和《时事》VCD作为学生学习辅导资料。要把《时事报告》作为教师教学必备参考资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宣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不定期下发的形势教育文字、音像资料,及时送到各高等学校,组织好广大师生学习。各高等学校可根据中宣部、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想特点,编写教学参考资料。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以及高校之间要加强协作,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级教育教学资料信息网络。要在调研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3年内建立形势与政策教育资源库。

  3.要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加强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管理。形势与政策课按平均每学期16周,每周1学时计算。本科四年期间的学习,计2个学分;专科期间的学习,计1个学分。各地宣传和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和督促实施。各高等学校要从编制教学计划、明确教学要求、建立教学组织、开展集体备课、建立成绩档案、反馈教学信息等方面,全面加强课程建设。要强化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管理,实行学年考核制,每学年考核一次,该课程总成绩为各学年考核平均成绩,一次计入学生成绩册。考核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安排。要充分考虑本课特点,主要考核学生对国内外形势的认识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考核方法要灵活,可采用开卷考试、写论文等形式。

  4.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要根据教学的需要和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要努力做到系统讲授与形势报告、专题讲座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讨论、交流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相结合。要建立高等学校学生形势报告会制度。每年春、秋两季学期开学后或在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时,在北京组织几场大型形势报告会,请中央领导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高等学校学生作报告,并制作成文字、音像制品发到全国各地,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各地要建立相应的报告会制度,邀请省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结合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每年为高等学校作形势报告,使学生更直接地了解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就新变化。要抓住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事件发生的时机,挖掘教育资源,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进教育效果。要通过对教育系统特别是学生先进典型和英雄人物事迹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英雄人物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要把形势与政策教育与“三下乡”、“青年志愿者”等活动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社会实践中接受教育。要积极运用互联网这一现代信息技术,丰富教育资源,创新教学方法,拓展教育空间。各综合教育网站和各校园网站要设立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网页、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教学、讨论等活动。

  5.要建设一支以精干的专职教师为骨干,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为主体,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配备高素质的专职教师负责形势与政策课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形势与政策课专职教师,要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编制。学校党政领导、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的教师都要积极承担一定的形势与政策教学任务。也可聘请地方党政领导、知名企业家、社会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担任特约报告员。

  要加强教师培训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两级形势与政策课教师培训机制。教育部要继续坚持在每年春、秋两季学期开学前,集中培训全国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骨干教师。各地教育部门也要创造条件开展教师培训。各高等学校要为教师进修、提高、查阅文件提供方便。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形势与政策课教师进行国内外考察,使教师不断开阔眼界,丰富教学素材。要充分考虑这门课难度大、变化快、备课耗时多的特点,合理计算专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6.要建立健全形势与政策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宣部、教育部负责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的全面指导。省级宣传和教育部门要根据中宣部、教育部的有关指导性意见,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部署每一学期的教学工作,并组织落实教师培训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管理机构牵头负责,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团委直接参与的教育教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要加强督查工作,形成定期或不定期地教学检查和督导的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保障机制。要把形势与政策教育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所需各项经费落到实处。学校要为形势与政策教育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要充分利用校园网主题教育网站或网页,畅通校内有线广播、电视,及时宣传报道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新闻事件等,加强正面引导。要把形势与政策课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作为考核评估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估体系。

  7.要加强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教育研究工作。重点研究马克思主义形势观和政策观等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研究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关注国内外大事,及时准确把握动态,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敏锐性和时效性。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鼓励和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在国家、地方和高校设立相关研究科研课题予以支持,并为研究成果的发表提供园地。

  成人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请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优化经济环境有关规定给予辞职的暂行办法

中共湖南省常德市委常 常德市人民政府


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优化经济环境有关规定给予辞职的暂行办法


(二00二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优化经济环境、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经济主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涉及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优化经济环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直接参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二)支持、怂恿、放纵村(居)民(职工)阻工扰工、强揽工程的;

(三)支持、怂恿、放纵村(居)民制假、贩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在经济活动中,执纪执法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索拿卡要或徇私枉法的;

(五)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环境和经济秩序出现重大问题后,不到现场、或拖着不办、或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方面违反中央“八个禁止”和省委“七个严禁”的规定,或在农村中小学中搞随读代征,或在中小学中搞乱收费的;

(七)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打牌赌博的公告》精神,参与打牌赌博的。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应予辞退的,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辞退建议;

(二)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请任免机关审批。其中区县(市)辞退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区县(市)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职务的对象,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免除或撤销其所担的职务,再由有关机构办理辞退手续;

(三)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自批准辞退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于批准辞退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退手续。对拒不办理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是指市区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生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危及生命的疾病患者,以及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指定的定点医院接收救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在市精神病医院未建成之前,暂由沙北精神病医院承担)、市传染病医院为城区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定点医院。其中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患者,市精神病医院(暂由沙北精神病医院)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较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市传染病医院(在市传染病医院未启用之前,暂由市中心医院传染科救治)负责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性传染病患者。
  第四条 市110报警中心和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发现(或群众报知)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后,应当及时直接护送病人到定点医院实施救治。各定点医院接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派人界定病人属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和定点医院共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病人死亡的,按照《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并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城市医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高额费用检查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救助管理站报请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紧急危重病人时除外)。
  第六条 定点医院对救治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公安部门出具的护送证明、救助管理站出具的确认证明、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用于审核备查。
  第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经定点医院救治后,可以出院的病人,救助管理站要及时与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救助管理站按照《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救助。
  第八条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所发生的费用,要单独记账。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出院2日内,市救助管理站要将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汇总核实,上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作为年终结算依据。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费用每半年核算一次,直接拨付各定点医院。
  第十条 市民政、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救助管理站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做好对救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费用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时审核划转救助费用,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行业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公安部门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违反本办法的,给予以下处理,并根据情节,追究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拒绝接受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或对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在救治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过程中,擅自超出规定范围用药或高额费用检查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三)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缴被骗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