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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0:3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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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9年的人事计划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深化两个调整、抓好三支队伍、推进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人事计划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的管理体制,强化约
束机制,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总量与国民经济协调增长,为机构改革和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关于计划安排
(一)职工人数计划。根据十五大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坚决裁减冗员的精神和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继续实行从紧政策,严格控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按照机构改革的进程做好人员分流工作。1999年全国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计划的调控目标是,职工人数要控制在1998年年末实有人数的规模内。对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及其他特殊增人需求,将另行下达专项指标。
(二)工资总额计划。1999年国家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比1998年增加198.8亿元,增长7.2%。随文先期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97.1亿元,主要包括:转正定级增资及翘尾,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增资,工龄及教、护龄津贴,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人考工定级等正常增资项目,其他专项增资计划指标,待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后另行下达。
三、落实计划的意见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重视加强人事计划的宏观调控职能,把人事计划作为人事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来抓,特别是在今年地方推进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做好人员和工资计划工作尤为重要。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人事计划的各项工作。
(二)今年人员计划要着力调整结构。在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通过人员调整和岗位置换,优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要坚持满足重点需要与政策性优先就业相结合、积极引导与严格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政
策性优先就业人员到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发挥才干,建功立业,重点充实一线和基层,实现新增人员的合理配置。
(三)要加强对减员指标使用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减员指标是完成今年人员计划工作的关键。减员指标要由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计划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掌握和控制,主要用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等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
(四)暂停从社会上招录工作人员。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23号)精神,机构改革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社会招收计划,暂停各级机关从社会上和在机关内部工作的工人
中公开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急需充实工作人员的,可向人事计划部门申请增人指标,从其他机关调剂,一般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
(五)加强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的人员计划管理。为巩固机构改革成果,防止人员反弹,要进一步严格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管理制度。实行中央和省级垂直管理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分别向人事部、省级人事部门报送年度人员计划,按照人事部、省级人事
部门审批下达的计划分解下达给所属单位。其他部门无权给垂直管理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凡未经人事部门审批自行下达人员计划的,各级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和兑现工资。
(六)继续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及临时工的管理。要坚决遏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局面,把工勤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的比例之内。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清退机关编外人员和临时人员。
(七)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实施力度。各地区人事计划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增人计划卡的实施范围,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同时,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的有效措施。
(八)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长计划。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安排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职工工资总额的发放应控制在国家计划内。如计划出现“缺口”,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申请追加。
(九)结合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低工资、高福利的分配格局。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将各种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统计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
(十)继续研究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在推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基础上,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研究探索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宏观调控办法,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十一)研究、探索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办法的改革措施。为有效地控制财政供给人员的增长,规范工资发放行为,要研究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拔款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十二)逐步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监察制度。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工资基金监察制度,进一步强化工资基金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另外,因机构改革和部门高校调整导致隶属关系变更或成建制划出(入)职工的部门,应在今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审核,以便调整相关地区和部门的劳动工资计划基数。



1999年2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负担,现将有关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 ———— X 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三、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五、金融税控收款机的有关税收政策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隐瞒实情进行房屋登记的司法处理
          ——黑龙江牡丹江中院判决王学士诉牡丹江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申请人在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即使被诉房屋登记机关的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要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明诉争房屋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案情

1997年刘家起因欠王学士货款,被王学士起诉到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1997)爱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因刘家起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经王学士申请执行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刘家起购买的但没有办理过户的两处房屋进行执行,其中一户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是孙海,另一户则为诉争房屋(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明宝)。1998年8月5日,爱民区法院委托牡丹江市郊区房地产管理局,对两户房屋估价,经评估,得出两处房屋及批准用地价值19392元,并于2006年10月31日作出(1998)爱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孙海所有坐落在牡丹江市沿江乡卡路黄花养路段北侧的证号003029号,建筑面积64平方米的房屋变更为王学士所有。该裁定书生效后,王学士搬入诉争房屋居住。2010年10月,王学士在诉争房屋上开始建房,刘家起的儿子刘长军领人拆王学士的在建新房,王学士向派出所报警,此时诉争房屋已不存在。2011年6月23日,孙明宝持1987年11月30日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第0003028号房屋所有权证,向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局于2011年6月24日为孙明宝换发牡房权证温春镇字第730179号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6月27日,第三人孙明宝与邓成双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书等相关材料,向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房产局于2011年6月29日为第三人邓成双颁发了牡房权证温春镇字第730181号房屋所有权证。2011年7月,邓成双以王学士为被告,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学士迁出诉争房屋。王学士在参与该案诉讼中得知邓成双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即向西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邓成双颁发的牡房权证温春镇字第730181号房屋所有权证,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告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是牡丹江市辖区内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法定职权。第三人孙明宝和邓成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向被告提交了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予以登记并颁证,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慎注意义务。第三人孙明宝故意隐瞒诉争房屋已卖给案外人刘家起并已被法院执行的事实,属于申报不实,导致诉争房屋权属发生争议。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虽然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慎注意义务,但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并不等于其登记行为必然合法。由于诉争房屋在第三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已经灭失,因此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存在,被告的登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西安区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于2011年6月29日为第三人邓成双颁发的牡房权证温春镇字第730181号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宣判后,第三人邓成双不服,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牡丹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房产管理局在为上诉人邓成双与孙明宝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该房屋早已倒塌不存在,且该房屋已经司法程序执行给被上诉人王学士,原审第三人孙明宝故意隐瞒诉争房屋真相与上诉人邓成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邓成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牡丹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登记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能否依据查明的房屋真实情况,判决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

对此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时,依照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其登记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虽然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并不等于其登记行为合法,由于诉争房屋已通过司法程序执行给原告,且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已灭失,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存在,法院应当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

本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本案被告虽然是按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程序办理的房屋登记,但是登记程序合法并不必然表示登记结果正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依据此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无须实地查看,然而,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审查更慎重一些,就有可能避免发生此次错误登记,从而避免引发此次诉讼。本案诉争房屋是一幢1986年建筑的砖木结构平房,1987年11月30日孙明宝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1年6月23日孙明宝持1987年颁发的000302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换发新证,房屋登记机构为其换发新证后,第三人孙明宝与邓成双又于同年6月27日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本案诉争房屋是一建成已有25年的老旧平房,在取得房产证后一直没有办理任何变更登记,时隔25年后突然既换证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查明房屋是否存在?房屋是否进行了翻新、扩建或改建?房屋现在由谁实际居住?登记机构如果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更慎重些,对房屋的真实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或者进行实地查看,就有可能避免因此次登记结果错误引发的行政诉讼。

总之,由于本案被告的登记行为侵犯了在先的司法执行程序确定的物权归属,且诉争房屋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已灭失,物权登记的基础已不存在,故应撤销被诉房屋登记行为。

本案案号:(2011)牡西行初字第8号;(2012)牡行终字第25号

案例编写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