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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17 05:3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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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


合肥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肥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是指安装内燃发动机,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上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等。

第三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的摩托车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特区的摩托车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市交通、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摩托车实施管理。

第五条 政府大力扶持和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公共汽车,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特区摩托车的管理实行运行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除第七条规定情形外,不予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除第八条规定情形外,不予办理特区外注册入户的摩托车转籍进入特区的手续。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对摩托车车牌实行公开拍卖。每年度拍卖的车牌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摩托车报废量的20%,拍卖所得专项用于特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摩托车车牌公开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和使用。
第八条 凡在 1999年 12月12日以前特区居民用本人身份证在特区以外购买并在特区以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车主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转籍进入特区的手续。

第九条 摩托车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及废气、噪声排放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省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凡排放尾气经检验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治理。

第十条 禁止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
禁止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禁止悬挂特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需经特区的过境摩托车,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城市中心区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路口设置禁止悬挂特区以外号牌摩托车通行的标志。

第十二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禁止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的摩托车。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摩托车经营旅客运输。

第十四条 摩托车应按规定在停放场(点)停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摩托车停放场(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摩托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车主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一)轻便摩托车、二冲程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10年的;
(二)四冲程二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 14年的;
(三)车辆因多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辆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五)车辆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四冲程二轮摩托车使用年限届满后,经检验其性能符合国家、省和特区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期使用,但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摩托车办理报废手续后,其车身与车牌号码同时作废。摩托车车主未按上款规定期限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强制报废,注销档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可以在本规定施行后12个月内报废。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如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收回摩托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可处3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处300元罚款。非法拼装的或者无牌证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没收其车辆;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悬挂特区以外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或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摩托车经营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厦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包括以下情形:

  ㈠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㈡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部分产权的有偿转让;

  ㈢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㈤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㈥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㈦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㈧国家、省及本市规定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以外的产权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房屋、车辆等单一种类的有形资产,可以在本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规定设立的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四条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是:

  (一)为社会提供产权交易的集中场所;

  (二)收集和公示产权交易信息;

  (三)对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信息、企划、投资等咨询服务;

  (五)为非上市类企业提供股权托管登记及配套服务;

  (六)经授权代管、处置企业的不良资产;

  (七)其他有关的服务。

  第七条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机构资格后,经产权交易机构予以资质认可,可以成为产权交易机构的会员。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取得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颁发会员证,明确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范围。

  第八条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转让方、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登记。

  转让方提出转让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资格证明;

  2、产权归属证明;

  3、资产所有者同意转让的证明或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批文;

  受让方提出收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资格证明;

  (2)资信证明。

  (二)登记。产权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

  (三)公示。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或其他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四)洽谈。根据公示所获信息,产权交易机构可组织转让方、受让方进行洽谈。

  (五)选择交易方式。产权交易双方可选择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交易。

  (六)签约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七)结算交割。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及产权交易合同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第九条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等材料,到工商、国资、税务、土地管理、房产、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提供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产权转让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

  (二)交易标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三)转让方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四)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中发生纠纷,可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双方应根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各自向产权交易机构缴纳交易费用。

  同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属的企业之间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债务的转移须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的转移须事先通知债务人。

  第十四条产权交易应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产权交易双方必须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对被转让企业的原有职工(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作出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产权必须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场外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厦门市产权交易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 十月十六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经[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3]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目标任务,牢牢抓住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这条主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贯彻,进一步落实和维护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开展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具体实现形式、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等研究。

(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在认真总结登记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划进度、明确政策、落实经费。研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登记工作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全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深入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农田基本建设,引导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四)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启动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规范开展仲裁培训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入贯彻实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群众来信督查督办,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渠道,及时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矛盾。

二、加强重点领域农民负担监管,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

(五)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采取总结交流、情况通报、重点督查等形式,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加强制度建设,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总结推广各地实践经验,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延伸。

(六)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建设。按照《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推动一事一议项目规范组织实施。在深入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各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监管严格、群众满意的典型经验,示范引导一事一议规范化建设。扩大一事一议信息化试点范围,逐步建立文件发布、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数据统计一体化的网络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研,适时修改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推动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问题治理。针对农民反映和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等领域多收乱罚及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继续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采取部省联合治理、省级自主治理两种方式,实行排查、处理、整改全程督办,深入解决区域性涉农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组织开展对黄河灌区农业用水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治理,切实纠正不合理收取水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积极探索采取综合改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黄河灌区农民用水负担过重的问题。加强农民负担重点信访案件督办,解决农民反映的难点问题。

(八)强化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推动地方实施逐级督导评价制度,实行审核评价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定期开展实地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督促各地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一事一议专项检查,切实纠正筹资筹劳办法不完善、组织实施不规范、超范围超限额等问题。坚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年度检查,深入督办违规违纪问题。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测工作,完善监测指标,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

(九)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结交流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探索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研究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意见。

(十)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按照已有部署,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指导各地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建设,适时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宣传先进经验,确保示范县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建设农村集体“三资”、承包土地、农民负担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

(十一)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研究制定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强化村级财务公开,进一步推动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继续做好农村财会人员业务师资培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及时编制和汇总报送机制。加强农村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农村审计文书示范文本,指导各地做好日常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等专项审计。

四、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与服务,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二)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指导各地合作社主管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示范社评定发布工作机制,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所有涉农项目要与示范社对接,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十三)推动政策完善落实。要把完善政策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会同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有关部门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指导合作社做好发票领用等工作。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引导各地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十四)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支持建立一批合作社人才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地逐步健全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着力打造一支管理水平高、市场意识强、乐于奉献、素质优良的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大力培养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本领强、服务意识好、热心合作事业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

(十五)强化服务指导。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开展“农社对接”试点。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引导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方面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十六)加强形势研判和重大问题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变化,及时了解龙头企业在生产、贸易、带动农户就业增收等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及时研究对策,为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创新机制及扶持政策研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多种形式金融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龙头企业“走出去”战略等重大问题研究。对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十七)推进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99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部门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政策落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动地方加快出台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

(十八)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出台扶持政策措施,积极为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有效支持。修订完善示范基地创建办法,组织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将示范基地打造成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示范区,在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打造科技创新和质量检验检测平台等方面开展探索,积累经验,扩大示范基地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力。

(十九)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深入研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典型经验,总结推广一批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龙头企业加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加农户、行业协会加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等典型模式,示范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加快推进一村一品发展。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加快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建设。开展全国一村一品发展情况调查,加强一村一品工作指导,因地制宜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传统优势明显、独具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专业村镇授予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称号,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和品牌大县。

(二十一)开展人才培养和产销对接活动。进一步修订完善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教材,开展农业产业化政策、经济运行调查、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专题培训,组织各地完成对1500名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训任务。为龙头企业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组织其参与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中国(宁夏)园艺博览会等活动。通过举办展会、参观考察、发展境外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服务工作。支持指导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六、启动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二)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调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合力。开展专题调研,侧重研究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及鼓励其参与公益性服务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财政、发改、金融等政策支持。

(二十三)开展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在全国选择一批领导重视、基础较好、经验具有普适性的县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通过扶持典型、总结经验,探索构建服务供给充足、体系综合配套、供需对接顺畅、服务机制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有效措施。

(二十四)扎实做好服务体系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情况监测工作。注重监测的科学性、时效性、真实性,完善数据采集、信息审核、整理填报等工作规程。加强数据汇总分析,做好成果转化运用工作。

(二十五)创新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各地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公益性、经营性服务组织资源,形成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供需对接机制。鼓励公益性服务机构、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分工合作,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加农户、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等服务模式。

七、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六)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联合制定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的意见。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理顺农经工作体制与职责体系。

(二十七)做好农经统计工作。抓好年报、半年报和年终预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质量。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发挥好决策服务作用。继续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考评,延伸绩效考核,促进业务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提升。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使农经统计适应农经工作拓展的要求。继续开展基础研究,探索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二十八)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围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选择若干专题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突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储备。完善农村经管调研网络,坚持农经特邀调研员制度,充实农经专家队伍,搞好课题委托和成果运用。

(二十九)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宣传。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经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围绕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典型经验,制定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精心策划、深入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加强农经信息网站建设,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网络平台。加强农经信息、简报编发管理,为领导决策部署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附件:
农办经〔201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2/P020130201532159426870.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