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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贺敬之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21:1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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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贺敬之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贺敬之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1989年9月4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贺敬之辞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并接受他辞去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青海省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 杨传堂
                             2004年7月20日

青海省第三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147项)




┏━━┯━━┯━━━━━━━━━━━━━━━━━┯━━━━━━━━━━━━━━━━━┯━━━━━━━━┓┃部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门 │  │                 │                 │        ┃┠──┼──┼─────────────────┼─────────────────┼────────┨┃省发│1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法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理办│国发[2004]16号┃┃展和│  │法规规定的除外)         │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 │        ┃┃改革│  │                 │                 │        ┃┃委员│  │                 │                 │        ┃┃会(│  │                 │                 │        ┃┃省粮│  │                 │                 │        ┃┃食局│  │                 │                 │        ┃┃) │  │                 │                 │        ┃┠──┼──┼─────────────────┼─────────────────┼────────┨┃  │2  │粮食加工设施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职│国发[2004]16号┃┃  │  │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  │  │                 │知》(国办发[1999]96号)     │        ┃┠──┼──┼─────────────────┼─────────────────┼────────┨┃  │3  │粮食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  │  │                 │实施方案》(青政[1998]55号)   │        ┃┠──┼──┼─────────────────┼─────────────────┼────────┨┃省经│4  │省内建设大、中型黄金开采项目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省内金│        ┃┃济委│  │                 │矿地质勘查和矿山建设计划管理的通 │        ┃┃员会│  │                 │知》(青政[1991]94号)      │        ┃┃(省│  │                 │                 │        ┃┃安全│  │                 │                 │        ┃┃生产│  │                 │                 │        ┃┃监督│  │                 │                 │        ┃┃管理│  │                 │                 │        ┃┃局)│  │                 │                 │        ┃┠──┼──┼─────────────────┼─────────────────┼────────┨┃  │5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        ┃┃  │  │                 │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5条(国经贸  │        ┃┃  │  │                 │[1993]第261号)          │        ┃┠──┼──┼─────────────────┼─────────────────┼────────┨┃  │6  │重要工业品进出口配额       │《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        ┃┃  │  │                 │通知》(计经贸[1998]第2568号)  │        ┃┠──┼──┼─────────────────┼─────────────────┼────────┨┃  │7  │食盐运输计划           │《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国务院令第│        ┃┃  │  │                 │51号1990.2.9)          │        ┃┠──┼──┼─────────────────┼─────────────────┼────────┨┃  │8  │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无依据              │        ┃┠──┼──┼─────────────────┼─────────────────┼────────┨┃  │9  │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        │《青海省电力设备入网许可证管理办 │        ┃┃  │  │                 │法》《第一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        ┃┃  │  │                 │设备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国经贸电│        ┃┃  │  │                 │力[1998]第844号)         │        ┃┠──┼──┼─────────────────┼─────────────────┼────────┨┃  │10 │社会投资非限制类的技术改造项目  │《青海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                 │管理试行办法》(青政办[2002]第124 │        ┃┃  │  │                 │号)               │        ┃┠──┼──┼─────────────────┼─────────────────┼────────┨┃  │11 │节能检测机构资格         │无依据              │        ┃┠──┼──┼─────────────────┼─────────────────┼────────┨┃  │12 │自营出口纺织品被动配额      │《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        ┃┃  │  │                 │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        ┃┃  │  │                 │[1998]2号)            │        ┃┠──┼──┼─────────────────┼─────────────────┼────────┨┃  │13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        ┃┠──┼──┼─────────────────┼─────────────────┼────────┨┃  │14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                 │令第344号)            │ 改为告知性备案 ┃┠──┼──┼─────────────────┼─────────────────┼────────┨┃  │15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煤炭工业│国发[2002]24号┃┃  │  │                 │部令第3号)            │        ┃┠──┼──┼─────────────────┼─────────────────┼────────┨┃  │16 │企业组建企业集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青海省全民│        ┃┃  │  │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  │  │                 │的报告》(青政[1993]1号)     │        ┃┠──┼──┼─────────────────┼─────────────────┼────────┨┃  │17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理的意│        ┃┃  │  │                 │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        ┃┃  │  │                 │(青经贸易[2003]534号)      │        ┃┠──┼──┼─────────────────┼─────────────────┼────────┨┃省教│18 │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        ┃┃育厅│  │件捐赠项目审核          │助学和合作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 │        ┃┃  │  │                 │条(国家教委教外港[1995]第325号) │        ┃┠──┼──┼─────────────────┼─────────────────┼────────┨┃  │19 │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    │无依据              │        ┃┠──┼──┼─────────────────┼─────────────────┼────────┨┃  │20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计划│《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国发[2004]16号┃┃  │  │审批               │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学│        ┃┃  │  │                 │[1995]19号)          │        ┃┠──┼──┼─────────────────┼─────────────────┼────────┨┃  │21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生赴│国发[2004]16号┃┃  │  │等活动审批            │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权限的通│        ┃┃  │  │                 │知》(教外综[1999]31号)    │        ┃┠──┼──┼─────────────────┼─────────────────┼────────┨┃  │22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国发[2004]16号┃┃  │  │单位资格审核           │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        ┃┃  │  │                 │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 │        ┃┃  │  │                 │170号)              │        ┃┠──┼──┼─────────────────┼─────────────────┼────────┨┃  │23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发[2004]16号┃┃  │  │批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   │        ┃┃  │  │                 │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        ┃┃  │  │                 │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省公│24 │进口消防产品登记注册安装使用前的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 │国发[2002]24号┃┃安厅│  │量复检              │号)               │        ┃┠──┼──┼─────────────────┼─────────────────┼────────┨┃  │25 │消防产品审核发证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国发[2002]24号┃┃  │  │                 │的通知》(公消[1993]29号)   │        ┃┠──┼──┼─────────────────┼─────────────────┼────────┨┃  │26 │焰火晚会烟花燃放员资格      │公安部《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  │  │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CA183-1988)  │        ┃┠──┼──┼─────────────────┼─────────────────┼────────┨┃  │27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特行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2]24号┃┃  │  │                 │安部令第16号)          │        ┃┠──┼──┼─────────────────┼─────────────────┼────────┨┃  │28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及个体│《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国发[2003]5号 ┃┃  │  │工商户核准            │安部令第16号)          │        ┃┠──┼──┼─────────────────┼─────────────────┼────────┨┃  │29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国发[2003]5号 ┃┃  │  │                 │第24号)             │        ┃┠──┼──┼─────────────────┼─────────────────┼────────┨┃  │30 │公共汽车站、电车和长途车路线及站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第12条│        ┃┃  │  │设立               │(国发[1988]19号)       │        ┃┠──┼──┼─────────────────┼─────────────────┼────────┨┃  │31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98)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2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国发[2004]16号┃┃  │  │                 │32条(主席令第8号 2003. 10. 28) │转建设部门管理 ┃┠──┼──┼─────────────────┼─────────────────┼────────┨┃  │3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国家、公安部(行业标准CA/T75-94)│        ┃┃  │  │质                │《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      │        ┃┠──┼──┼─────────────────┼─────────────────┼────────┨┃  │34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国发[2004]16号┃┃  │  │                 │19号)              │转建设部门负责审┃┃  │  │                 │                 │批       ┃┠──┼──┼─────────────────┼─────────────────┼────────┨┃  │35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36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5号)              │转环保、卫生部门┃┃  │  │                 │                 │审批      ┃┠──┼──┼─────────────────┼─────────────────┼────────┨┃  │37 │守库押运人员审查培训资格     │《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印发〈邮电局 │国发[2002]24号┃┃  │  │                 │(所)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邮部│        ┃┃  │  │                 │联〔1997〕794号)         │        ┃┠──┼──┼─────────────────┼─────────────────┼────────┨┃  │38 │国有企业保卫人员上岗合格证和保卫机│《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国发[2002]24号┃┃  │  │构负责人任免审批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公通字〔1997〕55号)      │        ┃┠──┼──┼─────────────────┼─────────────────┼────────┨┃  │39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行许│《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国 │国发[2002]24号┃┃  │  │可                │务院令第307号2001.6.16)     │        ┃┠──┼──┼─────────────────┼─────────────────┼────────┨┃  │40 │停车库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国发[2004]16号┃┃  │  │                 │号)               │        ┃┠──┼──┼─────────────────┼─────────────────┼────────┨┃  │41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国发[2004]16号┃┃  │  │                 │341号)              │        ┃┠──┼──┼─────────────────┼─────────────────┼────────┨┃  │4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3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设一年过渡期  ┃┠──┼──┼─────────────────┼─────────────────┼────────┨┃  │4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国发[2004]16号┃┃  │  │                 │[1984]5号)            │转省经委、安全生┃┃  │  │                 │                 │产监督管理部门 ┃┠──┼──┼─────────────────┼─────────────────┼────────┨┃  │45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        ┃┃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        ┃┃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        ┃┃  │  │                 │[1999]102号)           │        ┃┠──┼──┼─────────────────┼─────────────────┼────────┨┃  │46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国发[2004]16号┃┃  │  │                 │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转安全生产监督部┃┃  │  │                 │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门实行安全生产许┃┃  │  │                 │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可证管理    ┃┃  │  │                 │[1999]102号)           │        ┃┠──┼──┼─────────────────┼─────────────────┼────────┨┃省民│47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审批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国发[2004]16号┃┃政厅│  │                 │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        ┃┃  │  │                 │[1998]第12号)         │        ┃┠──┼──┼─────────────────┼─────────────────┼────────┨┃  │48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发[2004]16号┃┃  │  │                 │令第1号)             │        ┃┠──┼──┼─────────────────┼─────────────────┼────────┨┃  │49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号)  │        ┃┠──┼──┼─────────────────┼─────────────────┼────────┨┃省司│5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9 │国发[2004]16号┃┃法厅│  │                 │条、第46条、第50条(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2000.3.31)           │        ┃┠──┼──┼─────────────────┼─────────────────┼────────┨┃  │51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 │国发[2004]16号┃┃  │  │                 │(司法部令第59号 2000.3.31)   │        ┃┠──┼──┼─────────────────┼─────────────────┼────────┨┃  │52 │公证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国发[2004]16号┃┃  │  │                 │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 │        ┃┃  │  │                 │号)               │        ┃┠──┼──┼─────────────────┼─────────────────┼────────┨┃  │53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办法》第20条、第│国发[2004]16号┃┃  │  │                 │23条(司法部令第63号2000.8.14)  │        ┃┠──┼──┼─────────────────┼─────────────────┼────────┨┃  │54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国发[2004]16号┃┃  │  │                 │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85]82号)       │        ┃┠──┼──┼─────────────────┼─────────────────┼────────┨┃  │55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56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省财│57 │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无依据              │        ┃┃政厅│  │                 │                 │        ┃┠──┼──┼─────────────────┼─────────────────┼────────┨┃省人│58 │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 │        ┃┃事厅│  │                 │[1996]11号)           │        ┃┠──┼──┼─────────────────┼─────────────────┼────────┨┃  │59 │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裁员管│        ┃┃  │  │                 │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省劳│60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6条(劳部发 │        ┃┃动和│  │                 │[1994]98号)          │        ┃┃社会│  │                 │                 │        ┃┃保障│  │                 │                 │        ┃┃厅 │  │                 │                 │        ┃┠──┼──┼─────────────────┼─────────────────┼────────┨┃  │61 │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就│        ┃┃  │  │                 │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990]76号)│        ┃┠──┼──┼─────────────────┼─────────────────┼────────┨┃省国│62 │土地勘测审批           │《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 │国发[2004]16号┃┃土资│  │                 │[籍]字[1990]第182号)       │        ┃┃源厅│  │                 │                 │        ┃┠──┼──┼─────────────────┼─────────────────┼────────┨┃省建│6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设厅│  │                 │法》第19条(建设[2000]41号)   │        ┃┠──┼──┼─────────────────┼─────────────────┼────────┨┃  │64 │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无依据              │        ┃┠──┼──┼─────────────────┼─────────────────┼────────┨┃  │65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国发[2004]16号┃┃  │  │系统连接审批           │号)               │        ┃┠──┼──┼─────────────────┼─────────────────┼────────┨┃  │66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116号)          │        ┃┠──┼──┼─────────────────┼─────────────────┼────────┨┃  │67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  │  │合验收              │务院令第248号)          │        ┃┠──┼──┼─────────────────┼─────────────────┼────────┨┃省交│68 │试验检测资质和临时工地试验室资质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        ┃┃通厅│  │                 │办法》              │        ┃┠──┼──┼─────────────────┼─────────────────┼────────┨┃  │69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规定》     │        ┃┠──┼──┼─────────────────┼─────────────────┼────────┨┃  │70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        │无依据              │        ┃┠──┼──┼─────────────────┼─────────────────┼────────┨┃省农│7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审核       │《兽药管理条例》第8条 (国务院令第│        ┃┃牧厅│  │                 │325号2001.1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  │                 │管理办法》第8条(农业部令第22号) │        ┃┠──┼──┼─────────────────┼─────────────────┼────────┨┃  │72 │研制兽药制剂及新制剂审批     │《兽药管理条例》第18、23、24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25号 2001修正)     │        ┃┠──┼──┼─────────────────┼─────────────────┼────────┨┃  │73 │地方种畜禽场建立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令│国发[2004]16号┃┃  │  │                 │第153号 1994)          │        ┃┠──┼──┼─────────────────┼─────────────────┼────────┨┃  │74 │开展可可西里地区探险考察、旅游、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可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  │  │山、狩猎等活动的审批       │西里地区管理>的通知(青政[1990]39│法审批     ┃┃  │  │                 │号)               │        ┃┠──┼──┼─────────────────┼─────────────────┼────────┨┃  │75 │乡镇企业登记           │                 │        ┃┠──┼──┼─────────────────┼─────────────────┼────────┨┃  │76 │卤虫销售证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15│        ┃┃  │  │                 │条(省政府令第28号2003.6.16)   │        ┃┠──┼──┼─────────────────┼─────────────────┼────────┨┃省水│7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审批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国发[2004]16号┃┃利厅│  │                 │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1997]339 │        ┃┃  │  │                 │号)               │        ┃┠──┼──┼─────────────────┼─────────────────┼────────┨┃  │78 │水利行业造价咨询单位资格(乙级)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国发[2004]16号┃┃  │  │批                │部令第74号)           │        ┃┠──┼──┼─────────────────┼─────────────────┼────────┨┃省商│79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务厅│  │                 │业务意见的通知》(外经字[1999]第│        ┃┃  │  │                 │17号)              │        ┃┠──┼──┼─────────────────┼─────────────────┼────────┨┃  │80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9 │国发[2004]16号┃┃  │  │                 │条(外贸部令第5号 1995.6.29) │        ┃┠──┼──┼─────────────────┼─────────────────┼────────┨┃  │8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报审及年检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4 │        ┃┃  │  │                 │条(外经贸部令第5号1995.6.29)  │        ┃┠──┼──┼─────────────────┼─────────────────┼────────┨┃  │82 │进出口经营资格(代码)      │《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核准程│        ┃┃  │  │                 │序的通知》第4条(商贸发[2001]254 │        ┃┃  │  │                 │号)               │        ┃┠──┼──┼─────────────────┼─────────────────┼────────┨┃  │83 │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办法》第4条、第 │        ┃┃  │  │                 │12条(外经贸发第314号1999.5.27) │        ┃┠──┼──┼─────────────────┼─────────────────┼────────┨┃  │84 │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活动审批    │《关于对赴港澳招商办展等经贸活动加│国发[2004]16号┃┃  │  │                 │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41 │        ┃┃  │  │                 │号)               │        ┃┠──┼──┼─────────────────┼─────────────────┼────────┨┃  │85 │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国务院关于管理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        ┃┃  │  │                 │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第5条(外经贸 │        ┃┃  │  │                 │政发第230号1997.5.4)       │        ┃┠──┼──┼─────────────────┼─────────────────┼────────┨┃  │86 │外国企业在青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        ┃┃  │  │                 │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第3号 │        ┃┃  │  │                 │1995.2.13)            │        ┃┠──┼──┼─────────────────┼─────────────────┼────────┨┃  │87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车辆、设备、物│《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自用车辆管│        ┃┃  │  │料                │理办法》第6条(外经贸资发[2000]第 │        ┃┃  │  │                 │376号)              │        ┃┠──┼──┼─────────────────┼─────────────────┼────────┨┃  │88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审批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 │国发[2004]16号┃┃  │  │                 │部、海关总署、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第10│        ┃┃  │  │                 │号令2001)            │        ┃┠──┼──┼─────────────────┼─────────────────┼────────┨┃  │89 │出料加工业务审批         │《关于加强对出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署监一│        ┃┃  │  │                 │字[1989]第811号)        │        ┃┠──┼──┼─────────────────┼─────────────────┼────────┨┃  │90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国发[2004]16号┃┃  │  │                 │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49号), │        ┃┃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        ┃┃  │  │                 │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第46│        ┃┃  │  │                 │号)               │        ┃┠──┼──┼─────────────────┼─────────────────┼────────┨┃省文│91 │个体演员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化厅│  │                 │229号)              │        ┃┠──┼──┼─────────────────┼─────────────────┼────────┨┃  │92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229号)              │改为告知性备案 ┃┠──┼──┼─────────────────┼─────────────────┼────────┨┃  │93 │省级文物经营单位资格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3条(国务│        ┃┃  │  │                 │院批准、文物局2号令1992.5)    │        ┃┠──┼──┼─────────────────┼─────────────────┼────────┨┃  │94 │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 │        ┃┃  │  │                 │(政府令第14号 1994.11.15)   │        ┃┠──┼──┼─────────────────┼─────────────────┼────────┨┃  │95 │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363号)        │        ┃┠──┼──┼─────────────────┼─────────────────┼────────┨┃省卫│96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市场│《消毒管理办法》第26条(卫生部令第│        ┃┃生厅│  │备案               │27号 2002.7.1)         │        ┃┠──┼──┼─────────────────┼─────────────────┼────────┨┃  │97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8 │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国发[2004]16号┃┃  │  │                 │2002.7.1)            │        ┃┠──┼──┼─────────────────┼─────────────────┼────────┨┃  │9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国发[2004]16号┃┃  │  │                 │例》第7条(国务院令第44号     │转环保部门管理 ┃┃  │  │                 │1989.10.24)           │        ┃┠──┼──┼─────────────────┼─────────────────┼────────┨┃  │100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核发│《大型医药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国发[2004]16号┃┃  │  │                 │法》(卫生部令第43号)      │        ┃┠──┼──┼─────────────────┼─────────────────┼────────┨┃省人│101 │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注册登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        ┃┃口与│  │                 │(试行)》(国家计生科[1995]40号)│        ┃┃计划│  │                 │                 │        ┃┃生育│  │                 │                 │        ┃┃委员│  │                 │                 │        ┃┃会 │  │                 │                 │        ┃┠──┼──┼─────────────────┼─────────────────┼────────┨┃  │102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内容审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3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3 │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12条(国│国发[2004]16号┃┃  │  │                 │务院令第309号 2001.6.13)   │        ┃┠──┼──┼─────────────────┼─────────────────┼────────┨┃  │104 │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用   │无依据              │        ┃┠──┼──┼─────────────────┼─────────────────┼────────┨┃  │105 │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        ┃┠──┼──┼─────────────────┼─────────────────┼────────┨┃省国│106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家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7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  │  │                 │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  │  │                 │知》(人发〔1999〕4号)      │        ┃┠──┼──┼─────────────────┼─────────────────┼────────┨┃省地│108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审批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国发[2004]16号┃┃方税│  │                 │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务局│  │                 │(人发[1996]116号)        │        ┃┠──┼──┼─────────────────┼─────────────────┼────────┨┃  │109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国发[2004]16号┃┃  │  │                 │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  │        ┃┃  │  │                 │号)               │        ┃┠──┼──┼─────────────────┼─────────────────┼────────┨┃省环│110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审查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国发[2004]16号┃┃境保│  │                 │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       │        ┃┃护局│  │                 │                 │        ┃┠──┼──┼─────────────────┼─────────────────┼────────┨┃  │111 │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        ┃┃  │  │                 │                 │        ┃┠──┼──┼─────────────────┼─────────────────┼────────┨┃  │112 │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贮存、转移、│无依据              │        ┃┃  │  │处理               │                 │        ┃┠──┼──┼─────────────────┼─────────────────┼────────┨┃  │113 │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   │无依据              │        ┃┃  │  │                 │                 │        ┃┠──┼──┼─────────────────┼─────────────────┼────────┨┃省广│114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        ┃┃播电│  │活动               │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第│        ┃┃视局│  │                 │1项(广发外字[1999]518号)   │        ┃┠──┼──┼─────────────────┼─────────────────┼────────┨┃  │115 │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认定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国发[2004]16号┃┃  │  │                 │2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        ┃┃  │  │                 │ 2001)              │        ┃┠──┼──┼─────────────────┼─────────────────┼────────┨┃  │116 │设立有线电视台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6条(原广电 │        ┃┃  │  │                 │部令[1994]12号)         │        ┃┠──┼──┼─────────────────┼─────────────────┼────────┨┃  │117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许可       │《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广发│        ┃┃  │  │                 │术字[1981]681号)         │        ┃┠──┼──┼─────────────────┼─────────────────┼────────┨┃  │118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5条(国务院│国发[2004]16号┃┃  │  │准                │令第228号)

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4]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岳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
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九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外地单位在我市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所缺面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交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㈡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也可由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㈤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江、河、湖岸的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花草树木由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业主限期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业主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园貌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 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㈠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
㈡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㈢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树木花草属该单位所有;
㈣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㈤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1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架设网线,3米内禁埋任何地下管线。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㈡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㈢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
㈣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㈤损坏园林绿化的设施;
㈥采石、取土、葬坟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用资金,由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所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占用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维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