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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交流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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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14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14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在教育、文化和体育领域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6条,双方就一九八九、一九九0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小组访孟。
  2.孟方派艺术团或表演艺术家(包括魔术师)小组访华。
  3.中方在孟加拉国举办中国图片展(一九八九年十月)。
  4.孟方在中国举办孟加拉图片和(或)绘画展览(一九八九年)。
  5.孟方派文艺界人士代表团4-6人访华。
  6.孟方派2-3人文物和博物馆专家考察组访华。
  7.双方各派2-3名画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二周的工作访问。
  8.双方鼓励用本国文字出版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学作品。
  9.双方互相推荐并交换各自的优秀文学作品,交流图书和资料。
  10.双方互派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二、体育
  1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或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工作者进行互访和比赛。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三、教育
  12.一九八九年或一九九0年孟方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华。
  13.一九八九年或一九九0年中方派3-5人教育代表团访孟。
  14.中方每年向孟方提供12名本科生及2名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并提供他们来华学习和毕业回国的往返国际机票。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15.孟方每年向中方提供3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待中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少数自费进修生或访问学者。具体学习科目另商。

 四、广播、电影、电视
  16.双方互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17.双方互换电视节目及音乐录音。
  18.双方鼓励电影界的交流和合作。

 五、费用及其他
  19.实施本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由派遣国负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其在国内期间的食宿、交通以及突然生病的医疗费用;双方举办展览的费用,由派出国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费,接待国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展出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商。
  20.凡本执行计划中未具体规定执行时间和人数的交流项目,可由双方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
  21.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如有一方提出新增加而又未列入本计划的交流项目,双方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另行商定。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达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赛义德·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7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计综合[1993]110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33-2001,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8]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煤炭资源,调节煤炭市场供求,确保电煤供应,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政府统一制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担任,物价、经委、财政、煤炭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具体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含焦炭,下同)实际销售量征收,征收标准为每吨35元。
  第五条 省属煤矿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经委、省煤炭局负责;其他煤矿生产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税费统征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省属煤矿企业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煤矿企业直接缴纳到省财政。市州、县市区级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吨5元的标准留用,其余按每吨30元直接上缴到省财政。省属煤矿企业和市州、县市区必须在每月10日前缴纳或上解上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省集中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
  (一)奖励向省电网统调电厂销售煤炭的企业;
  (二)用于省内煤炭战略储备的补贴。
  第九条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由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商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