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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6:5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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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
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1月1日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新华社将于1998年6月1日发布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应组织当地商业银行做好兑换工作。
二、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负责兑换,各兑换点必须设立兑换登记簿,逐笔登记兑换业务,严禁拒兑和私自截留。
三、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兑换业务量,定期或不定期将停止流通的第二套人民币解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发行库。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收到商业银行解缴的第二套人民币时,必须根据商业银行填制的“现金缴款单”,收妥票币,然后将一联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缴款单”交会计部门办理付款转账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收兑第二套人民币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年终决算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时间将上述垫付款逐级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同时将票币逐级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二级分行及县支行上划款项时,应填制特种转账借、贷传票各一联,传票上注明“兑付第二套人民币”字样,一联贷方传票与有关联行科
目转账,一联借方传票随报单寄送上级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暂付款项——收兑第二套人民币户
五、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所属各行上交的第二套人民币后,在送交行附来的借方传票上签章。会计部门凭发行库签章的借方传票与有关联行科目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收兑第二套人民币户
贷:联行来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年终决算前,由发行库提供库存券别报表与会计部门“暂付款项”科目收兑第二套人民币账户余额核对一致,账实相符后,将账户余额上划总行。上划垫款时,填制上缴第二套人民币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会计部门凭以填制特种转账借、贷传票各一联,传票上注明“兑付第
二套人民币”字样,其中一联贷方传票与联行科目办理转账,一联借方传票随报单寄送总行货币金银司。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账
贷:暂付款项——收兑
第二套人民币户第二套人民币实物由各分库代总行集中入库保管。入库时,应填制“代总行保管第二套人民币寄存证”(见附二)一式两联:一联发行库留存,凭以登记第二套人民币代保管账,一联寄总行货币金银司备查。

附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现公告如下:
一、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停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具体券别:
(一)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拖拉机”的棕色一角券;
(二)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火车”的黑绿色二角券;
(三)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水电站”的紫色五角券;
(四)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天安门”的红色一元券;
(五)1956年版正面图案为“天安门”的蓝黑色一元券;
(六)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延安宝塔山”的深蓝二元券;
(七)1956年版正面图案为“各民族大团结”的深棕色五元券;
二、该套人民币持有者可限期到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兑换。
三、兑换时间为199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31日

附二:代总行保管第二套人民币寄存证

行名:
填表日期 单位: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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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别 | 张数 | 金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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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版棕色一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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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版黑绿二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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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版紫色五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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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版红色一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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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版蓝黑一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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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版深蓝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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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版深棕五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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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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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主任: 复核: 制表:



1998年5月25日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政务信息上报和评比工作。

二○○二年八月六日


南京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和报送质量,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比办法(试行)》及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相关处室。

二、考核评比办法

1、考核评比主要采用计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条目、得分和累计积分情况。

2、市政府办公厅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并发文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先进单位分设一、二、三等奖。

3、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评比条件直接评定;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依据评比条件分配名额,各单位按名额申报名单,最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

4、对全市的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在省政府办公厅调整信息直报点时,原则上得分最低的直报点,由得分最高的非直报点取代。

三、评比条件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有领导分管,定期研究、检查、督促信息工作;机构健全,队伍稳定,区、县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或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建立信息采集、报送、反馈、查办等工作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形成灵敏快捷的信息网络,上报的信息质量较高,得分在同类信息点中位居前列;地区和部门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上报信息无失实现象。

2、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信息工作成绩突出,采编上报的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从事政务信息工作半年以上,且仍在从事此项工作。

四、计分标准

1、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在国办评分的基础上乘以10。

2、被省政府办公厅直接采用的信息,在省办评分的基础上乘以5;经市政府办公厅采编间接采用的,按省办分值计算。

3、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的,调研类信息每条计20分,专题综合信息每条计5分,动态类信息每条计2分。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0分。

4、上报省办、国办的信息,有领导批示的加倍计分,省领导批示原分值乘以3,国务院领导批示乘以6。对紧急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上报信息失实的,加倍扣分。

5、计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即上报信息被同级多种刊物采用,以分值高的计分,不重复计分。

五、报送内容:

1、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新成绩和值得推广的经验;

2、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3、市政府领导对有关工作具体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4、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国家、省、市政府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5、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本地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

6、重要社情民意;

7、市政府办公厅要求搜集、报送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南京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信息处负责解释。

律师提醒:民企,你的“驰名商标”安全吗

作者:林竹静 单位:浙南律师事务所 E-MAIL:linlawyers@hotmail.com PH:13917618048


对于李逵来说,最感愤怒的莫过于“李鬼”作祟,插葱装象败坏自己名声了,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也一样。民营企业创业艰难,拥有“驰名商标”何等不易,怎能在商标保护上疏忽大意,让“李鬼”们有空可钻?以下通俗介绍“驰名商标”保护基础知识,希有裨益于企业家们在商标保护领域和不法分子的斗争。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几个基本问答
一、怎样才算“驰名商标”?简单讲,“驰名商标”就是知名度很高或较高的商标。这个“高”的标准是有弹性的,主要是通过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广告发布的范围和力度、商标使用的时间等来衡量和认定。指商标被全社会众所周知,如“可口可乐”、“全聚德” ;也包括为特定人群和相关公众所知晓的行业性、区域性驰名商标。
二、“驰名”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得到保护?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一般而言,“驰名商标”的会界定会采用如下标准: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些认定标准的拿捏是行政、司法部门的事,对企业而言,需要做好的只是在企业运营中时刻注意商标自我保护,配备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法务对商标进行跟踪监控、实时保护。因为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上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政策,所以,企业必须在商标保护上积极主动,及时发现存在的商标侵权事实,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加以处理,切不可养痈成患,人为扩大损失,丧失最佳维权时机。
三、向什么机构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这三家机构视不同情况,履行各自的职能义务,在此不赘述。
“李鬼”们侵害“驰名商标”的惯用伎俩和我们作为“李逵”的对策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我们有必要了解驰名商标侵权的常态,进而采取相应措施保护“驰名商标”。
最常态的驰名商标侵权现象可形象称之为“傍名牌”。包括1、同类产品之间的傍名牌和2、异类产品之间的傍名牌、以及3、商标和商号之间的傍名牌;4、网络域名傍名牌;同类产品之间对他人商标的侵权为法律严格禁止勿庸置疑。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驰名商标也采用了跨类保护的原则。即如有人在皮鞋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 肯定会遭到商标局的禁止。所以,企业在商标监控中不但眼光要远且视野要宽,在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对商标进行有效保护。
特别提醒的是, 驰名商标可以得到包括“跨类保护”在内的特殊保护, 而非驰名商标在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后, 也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由于不同的执法人员对相关商标的影响度、知名度的理解并不一致, 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为企业长远发展计,在商标培育到一定阶段之后应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尽快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发生, 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只有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 相关商标才可以得到稳定的特殊保护。
此外,企业商号侵害“驰名商标”也为法律禁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 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的, 且可能引起公众误会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 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该暂行规定还规定认定上述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 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最后,随着“李鬼”傍名牌手段日益花样翻新,近来“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网络领域。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 计算机网络成为经济生活副中心,近年来涉及驰名商标与域名注册纠纷、网上驰名商标侵权的情况不断发生,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延伸到互联网,这一定也有必要为广大驰名商标所有者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