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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2:3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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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生产资料市场流通体制发生了很多新变化,国家相继对化肥、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宏观调控和管理。对多数生产资料商品放开经营,通过市场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生产资料市场正在不断发育完善之中。同时,生产资料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
的问题。少数经营单位无视国家对重要生产资料限制经营的法规、政策,超范围或无照经营,导致少数商品经营单位过多过滥,影响了市场正常流通。由于利益驱动,违规经营非法经营屡禁不止,制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走私贩私,欺诈,违反国家质量、计量、价格管理规定的现象十分严
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并要求着力解决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违规和非法经营等问题。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已成为当前经济行政管理的首要任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有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生产资料市场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基本要求
通过生产资料市场整治工作,使各类生产资料经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产资料交易行为,遏制制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的违法活动,打击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存在的各种走私贩私、欺诈活动,进一步确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

督管理各类生产资料市场中的地位,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努力实现职能到位。
二、整治的基本内容
(一)开展对集中交易生产资料市场的全面检查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各地监督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的重要依照之一。《办法》要求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责。今年对集中交易市场进行检查的内容包

括:
1、市场是否办理市场登记证;
2、市场开办单位是否对市场进行组织和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3、市场经营单位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4、市场交易行为是否公平合法;
5、市场交易商品是否有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的产品。
对集中交易生产资料市场的检查,重点应放在市场有无假冒伪劣商品上。通过整治,坚决把假冒伪劣生产资料从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上清除出去,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二)继续对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秩序进行整治
1、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是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要全面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化肥、农药、种子的管理规定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柴油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稳定柴油市场,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2、根据国办发〔1995〕21号文件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对成品油企业进行检查、清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职责。各地应继续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的要求,在过去整顿成品油市场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对加油站要严格审批;对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价格等要加强日常性的重点检查;对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坚决取缔非法加油站和路边加油桶;对小土炼油问题,应坚
决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当地政府组织下进行专项清理,防止回潮。同时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相关地区的积极配合和及时沟通。
3、汽车市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介入管理最早的领域之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较好的市场。自1989年国家确定对小轿车经营单位实行定点审批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家计委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审批小轿车定点经营单位2400多家,为落实《汽车工业
生产政策》的要求,逐步建立新型的汽车销售体系做了大量工作。同时还对走私、罚没车销售、旧车销售、代理销售等进行了初步规范。但近年来,各地汽车市场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轿车,为非定点企业代开发票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擅自批准“一次性经营”、“临
时经营”小轿车;少数企业非法经营走私车、套牌拼装车及报废车,严重干扰了汽车市场流通秩序;在旧机动车市场中,经营主体、交易秩序混乱等情况在一些省市有蔓延的趋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就汽车市场整治提出具体方案。待方案下达后,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对汽车市场的整治。
三、整顿的组织与安排
1、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违规经营非法经营,对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危害性;切实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沈阳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高度重视、认真搞好这次生产资
料市场整治工作。
2、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生产资料市场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抓住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通过整治,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法规和制度,促进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
化、规范化。
3、整治工作分阶段实施。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应抓好宣传组织工作,布置市场整治任务,针对各地实际提出实施方案和整治重点。今年第二、三季度为重点整治阶段。年底,请各地将整治情况汇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3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4]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满洲里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内政发〔2002〕1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满洲里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6〕12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72号)精神,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甘肃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对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牧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要在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安排15%用于补充基本农田和土地开发。
  三、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调查网络,采用抽样和监测等方法和手段,会同市农牧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会同市农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经国家、省级批准的开发补充耕地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毁损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作为一个考核期。在每个考核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县(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农牧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考核的办法和程序为: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1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牧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考核以各县(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提供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为基础资料和参考依据。
  (四)考核年对各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六、市政府对县级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支配的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适当倾斜;对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请示。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各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占用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