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0:18: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渔港监督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渔港监督)是代表国家行使渔港及渔港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渔港按类分级由各级渔港监督统一管理。二类渔港由省级渔港监督管理;三类渔港由所在地渔港监督管理;四类渔港和历史自然形成的渔港、渔船停泊区以及澳口由该辖区渔港监督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管理。
渔港水域依照前款规定分类管理。
第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 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
4、船舶违章搭客的;
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
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
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第九条 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从事捕捞、养殖生产,禁止在渔港水域设置有碍安全航行的设施和进行有碍安全航行的活动,已构成妨碍安全航行的,渔港监督有权责令其物主或经营人限期排除。在排除之前其物主或经营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名称、尺寸、形状、位置
和深度及时报告渔港监督。逾期未排除的,渔港监督有权强制排除,排除费用由物主或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 渔港应设置导航、通讯、防火、救生等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发生失火、海难或其他灾害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公安部门调度,协同救助。
舢舨作业和水上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条件,悬挂信号,经渔港监督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锚泊或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 保护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在港区内倾倒垃圾,排放废油、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质。因船舶造成渔港污染事件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因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排污造成渔港污染的,由渔港监督部门协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调查处理。
渔港应设置回收、处理船舶废残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生活污水的设施,防止渔业水域污染。
在港区内发生污染事故,肇事者应及时报告渔港监督和当地环保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货物,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向渔港监督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渔港必须保持整体规划,美化环境、绿化渔港应列入规划实施。港区内严禁违章建筑搭盖、摆摊设点、集市贸易。对于违章建筑以及有碍于渔港规划的设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确需在港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先征得渔港监督同意后再报请市、县政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水上和水下爆破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爆破工程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工程,在施工前应报告渔港监督,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租用渔业码头、仓库、装卸设施等,应向渔港监督办理租用手续,交纳租金,使用港区岸线必须报经渔港监督批准,并交纳岸线使用费。
第十七条 为建设和维护渔港及其设施,在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渔港监督交纳渔港建设基金及依法征收的其他费用,应征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义务,按期缴纳。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有责任纠纷的可向渔港监督申请调解处理;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扣船、扣物、扣人或逃离现场。
渔业船舶与交通船舶发生海事纠纷,由渔港监督与港务监督协同处理。
发生涉外海事,应向对方索取证明,回港报告渔港监督,严禁私登外轮扣物、索款或擅自引导外轮进港。
第十九条 渔港监督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1、警告;
2、扣留或吊销有关证件;
3、罚款;
4、扣留渔具、器材设备、渔船。
有关处罚的规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渔港监督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复议,在申请复议期间,一般不中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有关名词解释:
渔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船停泊、避风、装卸鱼货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岸线:指平均大潮高潮面的水陆交界线。
作业:指在港区内进行调查、勘探、测量、建筑、疏竣、爆破、打捞、拆船、捕捞、养殖、拖带、装卸、科学试验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修船作业等。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等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辅助船舶。
渔港设施:系指为渔港配套的设施、水域部分有码头、港池、锚泊地、航标等,陆地部分有冷藏制冰厂、水产加工厂、修造船厂、网厂、油库、电台、仓库、导航灯塔、消防、装卸、供水、供油设备,以及生产指挥机构、生活服务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
二类渔港:即国营渔业基地,一般由渔港配套设施及生产渔船、各种辅助船组成,在近海及外海渔场作业并随着生产季节而转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三类渔港:指农牧渔业部(87)农(渔政)字第7号文件公布的群众渔业重点渔港。其生产渔船较多,辅助船只少,以近海渔场作业为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四类渔港:系指群众渔业设施简陋的小型渔港,渔船以近海及沿岸渔场作业为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东澳渔港的范围(附图):
1、水域范围:由潭角尾、乌姜南端、姜山西北角、姜山东角和观音角联线组成的水域。
2、陆域范围:
自潭角尾至观音角之间岸线纵深三十米范围的岸带。
第三条 渔港监督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渔港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平潭渔港监督行使本港区内的监督管理权。
第四条 在本港区内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均应遵守《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本港章,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出港船舶必须持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证件,按有关进出港签证规定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签证。
第六条 港内一切在航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靠本船右舷的水道外缘航行。进港船应让出港船,机动船应让非机动船,小型船舶(包括机动船)应让限于吃水的船舶通行,严禁小船抢越他船船首。
严禁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 船舶试航区域:
1、未满二百总吨船舶的试航在冷库深水码头末端(冠飞角)至玉楼堂联线以东水域进行;
2、二百总吨和二百总吨以上船舶的试航在姜山以东水域进行。
船舶试航必须悬挂信号,加强■望,谨慎驾驶。
第八条 船舶在港行驶禁止追越,港内拖航以舷拖一艘为限。
第九条 进港船舶必须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不得在航道上锚泊。停泊船舶应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足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
第十条 锚泊区的划分:
1、未满二百总吨的船舶在冠飞角与玉楼堂联线以东水域锚泊;
2、二百总吨和二百总吨以上船舶在冠飞角与玉楼堂联线以西水域锚泊;
3、台湾省船舶在本港东侧冷库驳岸前水域锚泊,或临时指定地点锚泊;
4、外国籍船舶在姜山附近锚泊。
遇有十级以上风力本港不宜锚泊的,应另选锚地避风。
第十一条 港内明火作业必须经渔港监督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失火、遇难或灾害性天气、海况时,首先应自行救护。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和公安、边防调度并协同救助。
第十二条 发现沉船、航道变异、航行标志损坏移位或灯光不正常等情况,发现者有义务将情况迅速报告渔港监督。
第十三条 在渔港装卸货物应服从渔港监督的调度和管理,渔汛期间应优先照顾渔船靠泊卸鱼或补给。
第十四条 渔民在港区修补网具,应服从渔港监督管理,在港区内不准摆摊设点和集市贸易。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在到港四十八小时内由船长(正驾驶)向渔港监督递交海事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有责任纠纷的,由渔港监督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任纠纷
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扣船、扣物、扣人。
发生涉外海事,应向对方索取证明,在无法取得证明时,应将对方船名、国籍、特征、肇事时间、地点、航向和我方损失等情况迅速报告渔港监督。严禁私登外船扣物、索款或擅自引导外轮进港。
第十六条 发生海事纠纷危及对方安全时,双方均应协同救助,不得逃离现场。
第十七条 本港章由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港章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1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1988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委员宋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决定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要建立一个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 运转协调、 灵活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的长远目标,以及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今后五年改革的目标是,转变职能,精干机构、精简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主义,逐步理顺政府同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减少政府机构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职能,增强宏观调控职能,初步改变机构设置不合理和行政效率低下的状况。这个改革方案,适当裁减一些专业管理部门,完善或新建一些综合和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拟撤销的部、委12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业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工业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二、新组建的部、委9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三、保留的部、委、行、署32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31.中国人民银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四、转为事业单位的1个
  新华通讯社
  五、改革后的国务院组成部委41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工业部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部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40.中国人民银行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3年第3期公报)


2003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宋爱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利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熊展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永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于庆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赵振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正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郭崇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振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杜起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郭崇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