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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6 02:3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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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性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性病蔓延,防止艾滋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分类管理的规定,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性病为乙类传染病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劳动、财政、民政、宣传、医药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按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 综合治理
第四条 卫生部门的职责:
(一)广州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承担全市性病防治监测任务。由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和中央、省属驻穗医院,部队驻穗医院,市属医院和各区县医院、卫生院组成市性病防治网。
(二)建立防治专业队伍,用各种形式宣传性病防治知识。
(三)组织力量调查发现病人,及时治疗,追踪传染源,并对艾滋病和梅毒患者做到性侣追踪。
(四)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五)献血员献血前必须进行梅毒检查。梅毒患者不得献血。
(六)对孕妇产前作性病检查,新生儿要以0.5%至1%的硝酸银点眼,患有非淋菌性尿道(阴道)炎的母亲所生婴儿,要用1%金霉素眼膏涂眼。
(七)医疗机构开设性病专科门诊,须经市卫生局审批。个体医生不得从事性病诊疗业务。
第五条 宣传、教育部门的职责: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及性病防治知识。
(二)各级各类中等学校和医学院都应适当安排时间,讲授有关性病防治知识。
第六条 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国发〔1986〕85号)及《广东省关于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粤府〔1987〕84号),坚决打击、取缔嫖娼卖淫活动。
(二)对抓获的嫖客、暗娼和其他性违法人员,要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市性病监测中心,并协助进行性病检查和进行一次预防性治疗。确诊患有性病的,要根据不同对象和情节,分别送收容教养所集中治疗的教育管理,未经治愈不得放回。
对嫖客除罚款外,应根据有关法律给予劳教处分。
(三)对犯有淫乱违法行为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公安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市性病监测中心进行性病检查,对确诊患有性病的,要强制治疗、登记、建卡存档。还应责令其四十八小时内离境。
(四)性病患者或其他人员,威胁打骂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扰乱性病防治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取缔非法游医。
第七条 民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未治愈的性病患者,不准登记结婚。
(二)对涉外婚姻的双方,必须进行性病检查,其中外籍人员需持有艾滋病检测证明。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交通、劳动和医药部门的职责:
(一)配合卫生部门,定期对旅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文化娱乐场所、交通运输业、食品制作等行业的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二)对上述行业新招职工进行体检时,一律要增加性病检查项目,确诊患有性病者,待治愈后方可招聘。
(三)严格管理进口性病治疗药物,医药商店不得零售进口的性病治疗药物。
(四)医药部门要保证监测、防治机构所需要的预防和治疗性病的药物及器械的供应。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学习性病防治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念。
第十条 经费问题:
(一)对开展性病流行病学的调查、宣传、人员培训、购置设备仪器、治疗、科研所需的专款,由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规定给予安排。
(二)嫖客、暗娼的性病检查费应由其本人自理,或在收取罚款时预收检查费用。

第三章 疫情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卫生部门规定,广州市性病疫情报告的病种是:(一)淋病;(二)梅毒;(三)非淋菌性尿道炎;(四)尖锐湿疣;(五)其它(包括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
第十二条 艾滋病的防治监测,依照卫生部(88)卫防字第5号《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监测点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统计,准确填写全国统一的报病卡,每月第五日前向市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及主管机关报告上一个月的性病疫情。
第十四条 市性病监测中心每季度应向市卫生局、省及全国性病防治研究中心报告性病疫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告市防疫站。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到医院查阅性病病历和统计资料,因特殊情况需查阅时,须经市慢性病防治办公室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分工分别由区县级以上卫生、公安、民政、工商、劳动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不具备开设性病专科门诊条件,未经批准而擅自开诊的。
(二)发现性病患者不按要求报告或隐瞒不报告的。
(三)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接到公安部门发出的性病检查通知书,超过四十八小时仍未前往检查的。
(四)对被抓获的嫖娼人员未经性病检查,只罚款后放回的。
(五)对被收容人员和在强制治疗中的性病患者未经治愈放回的。
(六)医药商店擅自零售进口性病防治药物的。
(七)对涉外婚姻的双方未经性病、艾滋病检查而允许办理登记结婚的。
(八)对输血人员未经检查梅毒而准其献血的。
(九)拒绝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措施的。
第十七条 从事性病防治、管理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性病防治工作受到严重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直接从事性病防治工作和直接从事对患有性病的卖淫妇女和嫖客进行管教工作(收容、劳教)的专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保护性措施,享受规定的二级保健津贴待遇。
第十九条 实施细则由市性病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综合反映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状况,我们在结合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6年起试行。请将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 行)

附件: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1.资产负债率: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的情况。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用于衡量企业偿付即将到期的短期债务的能力。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指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用于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立即用于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
应收帐款周转率 赊销收入净额
=---------×100%
(房地产)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
让、折扣
期初应收帐款+期末应收帐款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2
360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
应收帐款周转率
应收工程款
应收工程款拖欠率=------×100%
(施工) 工程结算收入
4.存货周转率: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
工程成本或全部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成本
期初存货+期未存货
平均存货成本=---------
2
注:工程成本适用于施工企业,销售成本适用于房地产
开发企业。
5.产值利润率:衡量企业每完成百元产值可实现多少利润。
产值利润率 利润总额
=-------×100%
(施工) 企业总产值
6.销售利润率: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
销售利润率 利润总额
=------×100%
(房地产) 销售总额
7.工程结算收入利润率:衡量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收益水平。

工程结算收入利润率 利润总额
=--------×100%
(施工) 工程结算收入
8.资本收益率:衡量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9.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在企业营运中的完整性和保全性。
期末所有者 客观因素影响所

资本保值 权益总额 有者权益增减额
=--------------×100%
增值率 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10.社会贡献率:反映企业运用全部资产为社会创造或支付价值的能力。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社会贡献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指企业为国家或社会创造或支付的价值总额,包括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及其他税收、净利润等。
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
平均资产总额=-------------
2
11.社会积累率:衡量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中上交国家财政的比例与能力。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
社会积累率=--------×100%
企业社会贡献总额
上交国家财政总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
附加+应交所得税+应交其他税收

上述所列财务评价指标,凡指标下列“施工”或“房地产”字样的,指适用于施工企业或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指标下未列“施工”或“房地产”字样的,适用于两个行业的企业。



1996年11月14日

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物资部


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9日,物资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问题的复函》国发(1989)3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承包经营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财务管理
(一)由财政部拨入的定额补贴款和部各专业公司经营苏、东进口物资实现的盈利,均由部财务基建司统一集中管理。
(二)财政定额补贴款项的申请
1.经贸部所属各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对其到货结汇的苏东进口物资,要及时清理、汇总定额补贴情况,并据以按月向物资部报送《苏联、东欧国家机电仪进口财务指标快报》和其有关资料。
2.部苏东贸易组对外贸进出口公司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并同时抄送部财务基建司。部财务基建司以此作为向财政部申请定额补贴款的依据,按季向财政部办理申请补款手续。
(三)经营苏东进口物资企业的盈利管理
1.经营苏东进口汽车、电线电缆等物资的公司承担盈利上缴任务,要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部下达的上缴指标。各基层单位对其实现的盈利,要在每季未及时足额上缴总公司,各总公司于季度终了五日内上交部财务基建司,不得挂账或转作正常利润。
2.苏东进口物资经营盈利的计算方法是:经营盈利=物资销售收入-物资销售原价(外贸代理价)-各项销售税金、教育费附加-物资流转费用。物资流转费用不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仍按原有规定标准提取。在实际执行中,如提取的物资流转费大于实际开支的费用,各单位可将其余额暂列“其他应付款-苏东进口物资承包管理费”科目,年终按财政部核定的各项专用基金比例结转企业留利;如年终物资流转费发生了亏损,部苏东贸易组和财务基建司将另行商定解决办法。经营苏东进口物资企业留利的提取办法将另行确定。
3.部各有关专业总公司经营苏东进口物资实现的盈利,年终由各公司负责清算并列入决算,经部财务基建司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四)款项的划拨
1.部财务基建司根据苏东贸易组提供的拨款清单及有关资料,经审核后作为拨款凭证将补贴款划拨各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
2.定额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行政性开支,不得垫付未实现的税金和利润,不得垫付消费基金以及抽调挪作他用。
3.补贴款项的划拨、使用情况,年终由部苏东贸易组负责编报决算,经部财务基建司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二、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
(一)会计核算
增设“应交价差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价差收入,科目编号以新修订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为准。
在本科目项下增设“应交苏东包干盈利”明细科目,核算经国务院国函(1989)33号文批准的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实现并上交物资部的盈利。


企业将实现的价差收入,从“物资销售”科目中转出,借(减)记“物资销售”,贷(增)记“应交价差收入-应交苏东包干盈利”。
企业将价差收入上交主管部门时,借(减)记“应交价差收入-应交苏东包干盈利”,贷(减)记“银行存款”。
(二)会计报表
在物会1表第110行增列“未交价差收入”项目,反映期末未交的价差收入。
在物会2表第20行增列“转作价差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经营苏东进口物资实现的盈利数。
新修订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后,上述项目所列行次以新修订制度为准。
增设“从苏联、东欧进口物资承包经营盈亏表”(详见附表),反映企业经营苏联、东欧进口物资的盈亏情况,按季随季报、年报一同上报。(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