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时间:2024-07-22 21:1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
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市内四区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市内四区的工厂、仓库等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第七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市公安部门批准。
一般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保险公司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养犬者持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以及有关保险单据,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养犬许可证》,并给准养犬挂犬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因违反本办法,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
缴费标准为:重点限养区的居民饲养观赏犬的,每只每年5000元;一般限养区的居民饲养犬的,每只每年5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每年6000元。
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缴费。
第十四条 前条所列费用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的限制养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和办理有关手续外,所养犬必须栓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束链牵犬,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者变更住址或养犬条件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养犬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犬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在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犬失踪的,养犬者应当在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失踪超过一个月的,养犬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市内四区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
第十九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
从境外进入本市的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将犬留验,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犬,并吊销其《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失踪犬在失踪期间伤害他人的,没收该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被伤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养犬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0日

关于下发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和财务管理模式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关于下发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法人授权委托和财务管理模式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电政法[1999]29)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实行法人授权制度和经营目标责任制度。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财务管理模式下
发给你公司,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法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国办发[1998]46号文件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方案〉的通知》(国电政法[1999]29号文件),经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同意,现授予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以下简称“国电东北公司”)下列经
营管理权限:
一、规划、计划和建设方面,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的电力平衡和综合统计住处及市场供需趋势分析、电力发展规划工作和投资经营计划工作,负责东北地区资源优化配置工作,负责东北地区主网架和水电资源的规划与建设。其具体职权是:
1、负责东北地区电力需求善及供需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编制东北地区电力发展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审定;
3、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
4、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提出初审意见;
5、负责提出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后负责项目的前戎工作。
6、负责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年度投资和经营计划提出初审意见;
7、负责提出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和经营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负责上述计划的执行;
8、负责东北地区500千伏及以上主网架的规划与建设;
9、负责东北地区主工水电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建设;
10、负责东北地区及东北电网的综合统计住处和市场分析工作。
二、生产运营方面,负责经营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负责完成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在国家电力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辽、吉、黑三省电力生产实行安全监督,保证东北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和优质运行。其具体职权是:
1、拟订国家电力公司在直接管理电力生产企业的生产;
2、代理国家电力公司签订国家电力公司城东北地区直接电力生产组织之间的备品备件供应合同、检修委托合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3、负责运营 管理东北地区500千伏主网架及220千伏趺省(区)联络线;协调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之间在电网运行、电力电量交换等方面的关系;
4、根据市场需求,负责在其经营、管理的范围内组织与独立电厂安排购售计划,并签订购售电合同;
5、拟订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电力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和资金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负责以上计划的执行;
6、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
7、对东北电网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电力企业的电费回收;
9、负责对直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及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的达标创一流检查申报工作;
10、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的生产运营,制定和实施生产运行规程,负责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三、调度管理方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东北电网实施调度管理。其具体职权是:
1、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高度通信中心是东北地区的跨省电网级高度机构,负责东北电网的高度管理,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东北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负责直接调度除国调中心调度范围以外的东北电网主网架、跨省(区)联络线和必要的骨干电厂。在电? W刺露粤伞⒓⒑谌〖涞牡缌Α⒌缌拷换皇敌辛缦吖乜诮崴阌肟己恕? 2、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直接调度管辖范围:
(1)东北电网500千伏主网架和220千伏辽、吉、黑三省联络及相应的二次设备;
(2)辽、吉、黑三省内电网中与东北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处动装置;
(3)部分承担调峰调频任务的骨干电厂;
(4)辽、吉、黑三省电网内任何运行方式变更对东北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设备;
3、负责东北电网发电燃料供应管理的组织协调;
4、负责签订有关电厂与电网并网高度协议。
四、人事劳动、多种经营管理方面的具体职权是:
1、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管理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协管内容另行文明明克);
2、会同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对该三公司的调度部门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提名;负责办理上述人员的任免手续;
3、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和日常管理;
4、负责国电东北公司编制指标内部负责人的考核和任免;
5、负责对国电东北公司编制指标内职员进行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
6、确定国电东北公司工资总额内员工工资等级及奖金分配方案;
7、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作和招待劳动工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
8、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9、负责国家电力公司在东北地区直接经营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多种经营管理工作。
五、财务与产权管理方面的具体职权
1、国家电力公司对国电东北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国电东北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批复的财务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2、国电东北公司对其自营自营资产部分的流动资金贷款,代国家电力公司行使审核和担保职责,具体范围和额度另行明确;
3、负责,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初审工作;
4、负责电网建设基金、贴费等资金的下拨工作;
5、对辽、吉、黑三省电力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六、法律事务方面的具体权限是:
1、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参加其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业务谈判,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2、负责协调、处理其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纠纷;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纠纷进行诉讼或以非诉讼方式解决。
七、外事方面的授权另行规定。
八、上述授权不得转授权。确因经营、管理业务原因需要转授权,应由国电东北公司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九、未尽事宜,按《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执行需要临时授权的,按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授权自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管理模式
1、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分公司内部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分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2、国家电力公司对分公司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管理”方式,分公司在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内开展工作。
3、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为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利润中心,国家电力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瞀管理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4、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按国家电力公司批复的财务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5、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产权变动需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明确。
6、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增值税等流动转税就地缴纳,所得税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7、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会计报表经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审核后,汇入国家电力公司本部。
8、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对所在地区子公司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所在地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免,由分公司会同子公司考核提名,由分公司履行任免手续。国家电力公司委托分公司对所在地区子公司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9、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负责完成国家电力公司布置、授权、委托的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1999年3月16日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1]6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

  2011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中西部地区全部县(市、区、旗)。任务是支持完成265万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20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9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11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1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66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2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试点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优先支持陆地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建材供应与运输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分配到各试点县,并于今年7月初将分县试点方案、任务分配、资金安排、监管措施等情况联合上报三部委。各试点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改造户数。

  五、落实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要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和总造价。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制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引导农户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时又便于农民富裕后向两边扩建或者向上加盖。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主要结构和部件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竣工质量安全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要对新建农房的抗震设计或旧房的修缮加固方案进行技术把关,对农户自购建筑材料给予建议。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农房设计图纸审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逐户现场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

  七、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今后各地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八、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加快推进“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各试点县要安排不少于五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建筑节能示范要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加强专家组对口指导,实行逐户验收。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九、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于2012年1月底前将2011年任务落实检查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报三部委。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试点地区进行抽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