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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3 09:3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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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



搞好城市住宅建设,是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有利于统一规划,解决当前住宅建设中实际存在的许多矛盾,以达到加快住宅建设的目的,市人民政府在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城市住宅建
设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改造旧城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以改造旧城为主的方针。
坚持以改造旧城来挖掘用地潜力不仅可能,而且日益显得必要。南京城区面积为四十二平方公里,大部分系生活用地,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房屋系简易、破旧、危险房屋。结合住宅建设进行旧城改造,不仅能够改善原地居民的住宅条件,还可以净增相当数量的新住宅;既可充分利用城市
现有公用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方便生活,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又可以少占郊区耕地,控制城市发展规模。坚持以改造旧城为主,必定能使旧城面貌得到较快改观。
在改造旧城的同时,还必须在郊区开发一些新的住宅小区,而这些新区的开发应通过工业区的建设来进行。
二、实行统一规划,严禁见缝插针。
过去相当一部分住宅建设,采取“见缝插针”的办法,使一些地段建筑密度过大,空地、绿地面积减少,规划布局上发生不合理现象,也使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有计划地进行安排。因此决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各建房单位原则上都应参加全市的住宅建设统一开发,不准再搞“见缝插针”。


为了适应各单位参加统一建房的需要,全市近期规划在旧城区改造四十个片,约三百万平方米,基本上可以适应近几年建筑用地的需要。各建房单位都应当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参加建设。
规划设计部门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必须坚持“一保护、二挖潜、三结合”的原则,即坚决保护古城风貌,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和市政公用设施潜力,实行旧城改造和市政公用设施改建、危险房屋改建、沿街建筑改建相结合。
三、实行统一开发,提高经济效益。
今后市区的住宅建设,原则上由市、区开发公司实行统一开发、分别承包、负责到底的办法。高层建筑较多、规模较大的片由市开发公司承包,多层建筑为主、规模较小的片由区开发公司承包。市、区开发公司承包任务的范围: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征地拆迁;根据使用要求委托
设计;搞好建筑场地的三通一平;承包建设任务。以上四项,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项、数项或全部。委托协议生效后,开发公司将对建设单位实行包费用、包材料、包进度、包质量的四包制度,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每个片的开发,实行统一的开发费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计划分配面积和公开招标参加统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在统一开发时,还将有计划地建筑一批公共业务用房,实行统一管理,数家使用,以缓和目前公共用房和业务用房紧张,改变独家独院、自立门户的状况,做到生活服务社会化、企业化。
四、实行合理负担,提高得益水平。为了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补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安置补偿标准,应严格按照市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执行;
2、拓宽马路、河道、广场所增加的拆迁面积,将视建设单位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3、属于规模较大的商业网点及中、小学、医院、电影院等配套费用,由市纳入年度计划统一安排;
4、属于水、电、气等配套费用,根据各个开发区的不同情况,由市分别给予适当的补助。
通过以上措施,参加统一开发的投资单位的得益水平,将可从目前的百分之三十、四十提高到百分之四十五,并缩小旧城改造的综合费用与开发新区所需费用的差距。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进度。
1、提前安排规划设计,搞好设计储备。小区规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即可安排设计。设计步骤采取先地下后地上,先复建后新建,主建筑和配套建筑同步的要求进行。设计费由开发公司先行垫支,以后在工程费用中扣回。
2、提前进行征地拆迁和三通一平,为新建工程创造建设条件。凡是经过批准的小区规划,即可着手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和安置房的复建工作。其中,这部分复建房可作开发公司的周转房屋,以后从开发费中扣回。
3、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办法。市、区开发公司在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力量时,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和施工队伍,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快建设速度。
4、改革施工单位的分配制度。施工单位要普遍推行“包工联产联酬”责任制,逐步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总额,实行多劳多得不封顶,少劳少得不保证,有奖有罚,奖罚分明。
通过这些改革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使六层以下的单幢住宅的建设工期不超过八个月,五万平方米以内的群体住宅的工期不超过一年。同时使全优工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争取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
六、提倡出售商品房,增大私人出资建房。
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私人和单位的资金,积极组织多种形式建设住房。
商品房的主要来源,可由各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出售给本单位的职工。售价按实际造价由职工负担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回收的资金,可作为集体资金继续用于住宅建设。
私人出资建房,可向市或区开发公司申请参加统筹统建,免交拆迁和配套费用;应缴的建房费用,可一次交清,亦可交一定比例的费用,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
七、加强领导,按章办事。
要组织好全市的住宅建设,是一项头绪纷繁、任务很重的工作,市政府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统一编制规划,制订政策,建立制度,加强检查。全市住宅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城张委负责。区政府要指定区长或副区长负责领导和及时处理住宅建设中的问题。
市政府决定的有关旧城改造、征地拆迁以及各项收费标准,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抵制或加码。严禁在征地拆迁以及建房分房中搞不正之风,一旦发现违反者,要立即予以严肃处理。对少数妨碍统一规划拆迁,经说服教育仍坚持无理要求的“钉子户”,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上列各条,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1983年12月12日

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通知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商检局 海关总署 等


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通知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1996年5月14日,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局

通知
一、进口废物由运抵口岸所在地商检机构(下称口岸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口岸商检机构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验。经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证书》,并及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口岸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处理。除海关、环保部门要求配合检验外,对于无收货人的进口废物,不予受理报验。
二、口岸商检机构在口岸海关监管场地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检验重点为货物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检验中,口岸商检机构应注意对货物拍照备存;口岸海关对口岸商检机构的检验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因条件所限不能直接对集装箱内废物实施检验时,应要求报验人将内装货物卸出后检验。
在进口废物的强制性检验标准发布实施前,检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被视为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口废物中夹杂生活垃圾的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注明的“废物名称”是废钢或其它废金属,而检验证明属旧电机、电缆、五金、电器产品的;
经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一正三副),该通知单上还应注明《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证书号等项内容;检验结果用语为:“上述货物经本局初步检验,未发现影响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并加备注:请在规定期限内向到货地商检机构申报品质检验。将副本寄到货地商检局。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第二、四、七、八、九类废物,按《通知》第六条要求办理。
经检验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证书》(一正三副),证书上还应注明《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证书号等项内容;证书用语为:“上述货物经本局初步检验,发现其中含有影响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并列出其中主要物质。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以《检验证书》副本通知、移交当地环保部门和口岸海关处理。
三、口岸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废物(废纸除外)不予转关,径凭《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验放。
四、为防止废纸中夹藏反动、淫秽印刷品的流失,进口废纸经口岸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后,凡生产企业与口岸海关同在一地的,由海关办结进口手续并监管至工厂入化浆池销毁。生产企业与口岸海关不在一地的,由口岸海关加封后转关到其主管地海关办理。
五、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其他货物是否系限制进口的废物或禁止进口的废物有疑问时,可要求申报人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不属于废物的,商检机构在申报人的报关单上注明“经检验不属于废物”并加盖“已接受登记”印章;经检验属于限制进口的废物,商检机构应要求申报人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办理报验手续;经检验属于禁止进口的废物,商检机构应及时通报海关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按《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六、口岸商检机构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第二类(冶炼渣)、第四类(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第七类(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第八类(废运输设备)和第九类(特殊需进口的废物)实施检验并向报验人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后,应将《检验情况通知单》副本寄送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由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对进口废物的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七、商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以新充旧、以好充废、申报商品编码和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等有冒充进口废物偷税漏税嫌疑,或在废物中夹带其他物品有走私嫌疑的,应及时通报海关处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员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7月12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我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过10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提高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我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政治局势的稳定,保证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实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从1996年起到2000年我区与全国同步实施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通过继续深入进行
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提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依法治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特作决议如下:
一、我区所有的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和寺庙僧尼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学习宪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依法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和个
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给人民群众做出表率。自治区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在干部考试、考核和实践
中,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全区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作为必备的素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严格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切实重视和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全区大专院校、中学(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要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我区的实际,在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过程中,要深入学习宣传自治区人民政府三五普法规定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与公民工
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各部门、各单位还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学有关法律、法规。
七、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八、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支持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要从坚持依法治藏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依法治村、治乡、治县、治地(市)、治行业和部门的依法治理工作。
九、自治区普法主管机关应根据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认真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方案;协调指导全区各系统,各部门的普法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全区普法工作的开展,总结经验,培养典型,对全区普法教育规划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自治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自治区普法主管机关要采取积极的办法和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 璺勺柿咸乇鹗遣匚姆勺柿系谋嘈从》ⅰ8骷度舜蟪N岷透骷度嗣裾忧慷苑ㄖ菩逃谌鑫迥旯婊腿舜蟪N帷豆赜诩绦狗ㄖ菩逃木鲆椤芬约氨揪鲆槭凳┑牧斓己图喽剑扇∮辛Υ胧Vしㄖ菩逃ぷ鞯乃忱小?


199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