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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0:5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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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依法运作、严格自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应当以发起方式设立。

  三、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除需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规范证券投资行为

  申请人已在证券交易所开户并从事权益类证券投资活动的,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

  (二)自觉接受监管

  已提交自律承诺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申请人名称与从事业务性质;(2)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3)对证券交易行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详细情况;(4)证券投资管理制度;(5)最近3年从业遵规守法情况;(6)机构法人与其股东及参股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2、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自律承诺书;

  3、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其补充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提交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开展准备工作

  已提交自律承诺书和相关备案材料的申请人在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期间,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就完善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等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并应在其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申请人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对申请人证券投资与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五、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在本通知印发以前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已正式提交设立申请的除外。

  六、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前,中国证监会将向证券交易所、相关派出机构了解申请人提交、遵守自律承诺书的情况以及最近1年内证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经了解发现申请人有不遵守其自律承诺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申请,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另行调查处理。

  七、承担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原则上比照以上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确有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况个别另行处理。

  八、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事宜另行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设立的报纸地方版和增版,可按该报社《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广告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二、报纸地方版的广告经营活动由报社广告经营部门负责,其违法广告行为由报社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纸地方版出现违法广告,按照《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文件的规定,案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使用《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广告案件
查处意见书》后,应当在60天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向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查处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工商广字〔1996〕第375号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
务承接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务承接人完成的业务项目达不到其要求,最终以业务承接人无能力履约为借口毁约,并不退还原收取的合同保证金。这种违法行为的
直接后果,是业务承接人不仅合同保证金被骗,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费及为承接和完成业务项目的其他投入也无法收回。目前,此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为规范加工承揽广告的发布行为,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特通告如下:
一、加工承揽广告是指企业(以下称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寻求其业务项目合作伙伴(即业务承接人)的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仅是一种业务项目信息的介绍,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加工承揽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996年8月9日
公民距国家赔偿究竟有多远

王锋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曾经提出法治的核心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他认为对个人自由权利最大危害是政治权力的滥用,因此政治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种权力制约思想仍很深地影响着我们今天的立法活动。至今已实施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运用和监督制衡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里程碑意义正在于赋予了公民向国家追究责任的权利,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起到了警策作用。如果说宪法奠定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基本分野,那么国家赔偿法则使宪法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原则不仅仅具有价值宣示的意义,在操作层面也更具现实性,弥补了宪法在权利救济上的不足。然则这种良好的立法意愿,并不能掩盖今天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的种种缺憾不足。

  近日两则消息引起了记者对国家赔偿的再次关注:一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连判三宗国家赔偿案,七位因错误逮捕而请求赔偿的公民,将分别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获得经济赔偿近十七万元。二是内蒙古财政部门一项叫国家赔偿金的专用基金,数额高达几百万元,自设立六年来备受冷落,仅有一家单位申请。

  这两则消息充分展示了国家赔偿法立法及操作层面的不足。从国家赔偿的申请者角度看,适用于国家赔偿的案件应该不胜枚举。然媒体却把“天涯海角”的七人获得国家赔偿作为新闻来加以炒作,足见公民要求国家承担责任是何等不易,数量又何其少哉。这中间既有公民与国家的力量悬殊,一个赤手空拳,形单影只,人微言也轻;一个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喜欢说一不二,做惯了“老大”。更有执法者的官贵民贱观念作祟,权力欲膨胀,民权观念缺乏,人治思想严重,认为这种“捉放曹”游戏没啥了不起,把人放了就是对你当事人的最大恩惠了,你反咬一口,索要赔偿几乎等于犯上作乱。更有执法者这点耐心也没有,动辄就扔出杀手锏:不老实,找个茬把你再关进去!这句话吓倒了一批“热爱自由”的人。另外国家赔偿法的不科学之处,增加了索取国家赔偿的技术难度,这部法律虽然有不错的立法初衷,但某些条款与现实的距离相差较远,操作难度大。在条文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下,公民实现正义,从国家口中分一杯羹,实现权利侵害的国家赔偿谈何容易!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之处,专家将有专门论述。

  从赔偿义务机关来讲也面临“实际困难”。答应赔,钱从何而出?申请国家赔偿基金?这钱不好花,只要用这钱,就得向上级部门申报,就得暴露出自己的过错,还要被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责任,影响政绩和仕途升迁。“忍痛割爱”,用小金库私了,心下毕竟难忍,更易暴露“私房钱”。据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赔偿委员会统计,仅1999年全区法院直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2件涉及赔偿金额22万元,经自治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44件,决定赔偿的有27件,涉及金额25万元以上;此外全区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100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都附带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数额显然不在少数,然自内蒙古财政部门国家赔偿专用基金设立六年来,只有公安厅2000年6月提出过申请。其他的国家赔偿金是如何支付的,可想而知。

  对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它与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的冲突。更有人担心,国家实施赔偿之后,有些相关办案人员会因此受到错案追究制度的惩戒,为避免个人受到惩戒,办案人员极有可能采取手段规避国家赔偿法,使该赔的得不到赔偿,谬误得不到纠正。凡此种种,都不利于权利时代公民合法利益的保障,并亟待解决。实践证明普通公民距国家赔偿的距离仍是遥远,路途坎坷亦艰。同志尚须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