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14 17:0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批复

1966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月27日《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3点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或依法复核,并制作法律文书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死缓案件,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以后再由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减刑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四、社教工作团委批准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此复


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核批准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内政发〔19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包头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中心之一,是我国以冶金、稀土、机械工业为主的综合性工业城市。包头市的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把包头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88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继续保持“一市二城”的布局结构。进一步强化主城区的核心地位,有重点地发展旗(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和若干建制镇,逐步形成职能分工明确的城镇网络。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旗(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18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26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24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131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优势互补的客运体系。结合东河区旧城改造,理顺路网关系,逐步形成功能明确、布局合理、快速通畅的道路系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以及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以抗震为主,包括防洪、人防、消防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高度重视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结合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的特点,加强居住区的绿化建设,并建设好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地带,形成近郊农田防护林、城市防护林带以及铁路、河流、道路两侧的绿地有机结合的城乡绿地系统。结合九峰山自然保护区规划,切实保护好特有的珍稀濒危动植物。加强防风固沙林带等生态绿色工程建设和对昆河等河流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包钢等污染源的治理力度,不再扩大和发展耗水多、污染严重的企业。

  七、重视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充分利用包头市背靠大青山、面临黄河的自然条件,形成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城市景观。东河区的改造要注意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街区。严格控制钢铁大街、建设路、阿尔丁大街等主要干道两侧建筑及重要景点的建设。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包头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包头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包头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包头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包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妥善处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投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妥善处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投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办发〔2003〕24号

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

  近两年来,由于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下降,甚至客户投资账户出现亏损,造成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收益达不到客户心理预期,引起了一些客户的不满。客户投诉、集体上访时有发生。为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防止部分客户在个别地区串联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寿险公司要从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误导宣传问题对客户、对公司乃至对保险行业的危害,绝不能使业务问题演变为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保险业发展。

  二、各寿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误导欺诈。要按照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

  三、各寿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客户服务工作,尤其要提高对客户退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认识,建立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对于客户的投诉,有关公司要耐心细致作好工作,积极应对;要在与客户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责任,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切不可消极拖延,激化矛盾,更不能推卸责任。

  四、各寿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协同合作,严禁相互拆台、同业诋毁。

  五、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于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六、各保监办要进一步加大对误导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其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

  七、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要制定群体性投诉、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落实到人。

  八、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媒体的沟通,避免对保险业的负面报道。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