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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7 08:5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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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7月21日,民航局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份,下同)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场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停车场系机场内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附近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放场所。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机场规划和保障机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规划设计应遵守公安部、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制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机场内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必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修建或增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棚)。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否则不予批准施工。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公共建筑已竣工使用而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或扩建停车场地。
第五条 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应当协同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机场候机楼、宾馆停车场实行合理的收费制度。由民航机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车辆流量较大的候机楼停车场,要组织人员负责维护秩序,按顺序派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应在停车场的指定位置依次停放。
第八条 凡到民用机场承揽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必须申请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制发的机场客运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机场运营。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机场有关规章制度;
(二)必须持有机场客运许可证件,无许可证者不得进入机场运营;
(三)车辆应在指定的位置依次停放,依先后秩序接待乘客,严禁任意停放车辆,或私揽业务,强拉乘客;
(四)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严禁欺骗、敲诈乘客;
(五)严禁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倒卖外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民航公安部门和基建机场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机场客运许可证的处罚。
属于违反机场治安管理和交通违章的行为由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已对此条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如下: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当制止、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2月10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决定授权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1985年2月10日
国企改制职代会的作用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


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其中“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之规定,就说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作的决定权在职工的手中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着决定权。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中的决定性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审议;审议通过安置职工和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
首先是审议企业改制的方案。所谓审议就是对企业的改制方案予以广泛的讨论。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样的组织形式来行使。所谓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含义就是,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改制方案是无效的,因而不能实施;尽管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职工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审议权和决定权还是有区别的,但是,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这是企业改制方案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律上,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也就是说,违反了程序的决定无论其内容多么的好,也是无意义的即不受法律的保护。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对企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但是,应当谨防职工代表大会被企业管理层利用的行径。据调查,有些企业往往把职工代表大会当作“御用工具”即通过行政或组织等权力行为直接左右职代会,使职代会按照企业方面的意图进行表决。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挟天子以令诸侯”鬼把戏,即假借职工代表大会来阻遏职工的不同意见。因此,职工代表必须依法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企业必须为职工代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保障。首先,作为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表达的意见和建议第一位的应当是选举其多代表的那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才是职工代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两者不尽相同的时候,必须要做也区分,——绝对不能用职工代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取代选举其当职工代表的那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了保障职工代表能够真正准确地反映选举其担当职工代表的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必须将会议审议的议题如改制方案事先发放到职工代表手中,给予职工代表充分的学习了解改制方案的时间以及职工代表在选举其担当职工代表的职工广泛讨论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时间。这期间,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的工会委员会,如果有可能,应当通过各种形式把企业改制方案的精神实质及要害点向职工代表和职工进行阐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改正方案“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从改制的形式如合资、合作、还是出售的对象以及这些对象的背景资料,到改制后的企业的基本制度的建立如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经理人选、职工持股及其持股的比例和管理、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保障等等。
如果说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审议还是程序性的规定,那么,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对职工分流的安置及安置职工的资产的处置等有关事项则是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所有这些都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所谓审议通过就是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只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才是有效的,方可付诸实施。反之,表决未能通过则必须重新研究,不能进行改制。关于对职工的安置及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程序性的规定也是实质性的规定;所以说,这也是企业改制的充分必要条件,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的决定权这是基于此。因此,职工代表在审议和表决这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必须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而慎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