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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批)

时间:2024-07-18 01:3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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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批)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林树森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或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附件序号1,5,9,12,13);或者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附件序号3,4,6,7,8,10,11);或者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附件序号3);或者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附件序号2)的1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上述13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四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4〕76号
1984年10月24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 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5〕140号
1985年12月10日 被2002年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所代替
3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86〕99号
1986年12月15日 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并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
4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7〕47号
1987年7月16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5 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 市政府 穗府〔1989〕1号
1988年12月31日 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
6 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9〕27号
1989年3月13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7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89〕54号
1989年6月1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8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86号
1992年8月25日 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
9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2〕87号
1992年8月25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0 关于牲畜屠宰实行统一征收税(费)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3〕26号
1993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11 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 市政府 穗府〔1994〕64号
1994年7月29日 与1997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不相适应
12 关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 市政府 穗府〔1996〕59号
1996年5月20日 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13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穗府〔1998〕94号
1998年12月21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9月8日法办字第42号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批准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减刑、假释条件,因此,一般可不必审阅原卷,如果认为需要审阅原卷时,再调卷审阅。你院所提采取重点审阅原卷的原则,我们同意。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2]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曲靖市人民政府2002年10月16日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 0 二 年十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市级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财源建设步伐,加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发挥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根据《曲靖市关于加快财源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辖区内使用市级财源建设扶持资金的企业、部门和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源建设资金坚持“集中统筹、分块运作”、“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专户核算、专项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财源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国企改革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乡镇企业扶持资金扣除目标考核奖励部分、财政贴息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及大部分支农资金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原则上都要围绕财源建设项目进行安排)集中统筹的资金和争取上级扶持财源建设项目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措用于财源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 集中统筹的财源建设资金实行分块运作,60%实行资本化管理,滚动发展,40%实行非资本化管理,采取一次性投资。

第七条 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实行“归口管理,资本化运作”。市政府采取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等形式,由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策划组建资本经营开发投资公司,实行公司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公司对财源建设项目采取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运作方式。

第八条 非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贷款贴息、以借代补、“债转投”、奖励等运作方式,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财源建设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法人实体。

2、企业改制,产权清晰,机制先进,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者实绩突出的重点企业。

3、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前提,项目完成立项备案、可研,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或法人资本已到位启动的项目。

4、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政策,产品具有品牌效应,市场竞争力。

5、履行项目考核责任目标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审批:

1、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并报送项目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等相关资料。

2、县(市)区政府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和办法,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论证,提出扶持方式、扶持办法和扶持目标。

4、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

1、市财源建设办公室根据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扶持方式和办法,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分别按资金运作方式下达资金使用指标。

2、实行资本化运作的资金,市财政局通过股权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产权转让等形式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通过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形式扶持到财源建设项目上。

3、属于非资本运作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财源建设项目批准的扶持方式、办法,以及项目工程进度和要求拨付到项目,做到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监督使用到项目。

4、财源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目标责任考核制,对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责任考核、奖惩兑现。

第十二条 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上报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财源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虚报冒领、套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2、贪污、挪用财源建设资金的;

3、擅自改变财源建设资金投向的;

4、挤占、截留财源建设资金的;

5、因工作失误,管理不善,人为造成财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定期向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5日内,向同级财源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资料,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