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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下发《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1:0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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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下发《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下发《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30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部属各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下发你们,请执行。
并请各校按本规定将一九九○年各专业、各科目教材使用情况(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于十月一日前报我们。

附: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
为加强对部属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对各专业、各科目的使用教材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我部已有统编教材的科目,一律使用本部统编教材。
二、凡我部已有选定(推荐)教材的科目,一律使用我部选定(推荐)的教材。
三、对部尚未统一编写或尚未选定(推荐)教材的科目,由授课教师与教研组从社会上正式出版的教材中,筛选适合民政中等专业学校适用的教材书目,报教务科和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四、教学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均以我部统编、选定(推荐)的教材和学校批准选定的教材为准。


土地管理信访暂行办法

国土局


土地管理信访暂行办法

1989年12月2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加强土地管理的民主监督,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管理信访,是人民群众以写信、访问等形式,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申诉、询问、揭发、批评、建议、表扬等。
土地管理信访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信访权利。
第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经常阅批人民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及时协调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疑难案件。
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把信访工作纳入土地管理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机构、人员、工作”三落实。
第六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采取措施,提高信访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能力,并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处理、接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应报请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信访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应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主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第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接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有关土地管理的来信、来访;
(二)按照职责权限,对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查处,对转办的信访事宜,进行检查监督;
(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土地管理有关的信访案件;
(四)向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土地管理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
(五)开展信访工作研究,组织信访工作经验交流,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六)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访工作制度;
(七)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土地管理信访事宜,指导下级土地管理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机构处理、接待下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
(二)违法占地纠纷;
(三)历史遗留土地纠纷;
(四)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问题;
(五)人民群众对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表扬;
(六)其他土地管理信访事宜。

第三章 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选择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守信访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徇私情,依法办事,保持公正廉洁的作风。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钻研业务,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土地管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坚持文明办信访,努力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
第十六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信访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下列案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一)重要信访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 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帮助和具体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对下列案件,应亲自办理:
(一)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信访案件;
(二)当事人不服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办理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来访人的陈述必须制作笔录;对人民群众来信,必须登记、阅信,提出拟办意见,并建立复信、统计、归档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对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应当及时弄清事由,妥善处理;暂时处理不了的,应做好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通报,共同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阅办、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各业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信访工作,相互配合,共同协商处理、接待有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处理信访案件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必要时可以协同办案。
政府信访部门处理信访案件涉及土地管理信访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土地案件,必要时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土地管理部门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可以依法取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处理,上级机关要求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报送处理结果,并附有关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案件的上级机关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结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定性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信访案件需要立案处理的,依照《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来访者无理取闹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接受批评教育,纠缠不休影响工作或者妨碍社会秩序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8日)

深府〔2002〕4号

  《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吸引高素质人才来深工作,改善非深圳户籍人才在深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是指国内非深圳户籍人口被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
  第三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是符合本规定的非深圳户籍人才在深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仅限于深圳市使用,可凭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四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主管机关是市人事局、劳动局,发证机关是市公安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应为其申办《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不再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聘用(劳动)合同书;
  (四)聘用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及证件照片两张。
  第七条 经主管机关审核符合申办《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核准通知书。用人单位凭核准通知书到单位住所地的公安分局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
  第八条 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除具有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人员的同等待遇外,并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未成年子女入幼儿园、中小学就读免缴借读费,并可以报考重点中学的高中部;
  (二)可办理综合医疗保险;
  (三)可申请租用市、区住宅部门开发的全成本价安居房或社会微利价安居房。
  第九条 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不需另外申办《劳务工就业证》。
  第十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由本人携带,如该证遗失,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
  第十一条 《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或两年。续办者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经审核可办理续期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市、区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