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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6 14:09: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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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 家 旅 游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 37 号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台 办 主 任  王 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006年4月16日第26号令公布 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或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旅游团成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
  第十一条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参加团队旅游的,应事先在组团社登记报名。
  第十二条 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杜绝考试舞弊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组织的招收工人、招收干部、选调干部、成人高等教育自学以及高等院校、中等专科学校、技术工人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的招生等其他各类文化或专业考试。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经确认考生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考生本次所有学科的考试资格。
(一)偷看别人试卷或偷看夹带材料的;
(二)互相商量或采取各种手段传递信息的;
(三)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四)偷换试卷或故意交换试卷的;
(五)具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代考行为的,除取消该考生本次所有学科的考试资格外,分别处代考人和请人代考的考生200元的罚款,同时并给予代考人和请人代考的考生以下处理:
(一)代考人是各类学校在学学生的,给予校纪处分;
(二)代考人和请人代考的考生是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取消请人代考的考生参加各类考试资格三年。
第五条 在组织考试过程中,考场、考务工作领导或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运送交接、保管过程中有泄密事件发生的;
(二)擅自提前拆封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导致泄密事故的;
(三)帮助考生解答试题或帮助考生进行其它舞弊行为的;
(四)在非本监考考场逗留而造成后果的;
(五)监考人员不履行监考职责,不揭发、不制止舞弊行为,擅离职守,工作失职造成本监考考场舞弊行为发生的;
(六)将准考证号码或姓名暴露在试卷装订线外的;
(七)阅卷人员弄虚作假擅自为考生加分或压分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考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擅自为考生涂改资格证件,为考生提供、制造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该考生本次所考学科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外,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并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校纪处分、行政处分的处理,由主考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根据情节拟定处理决定意见书,送当事人所在学校或单位执行。当事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理决定意见书的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主考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招不执行处理
决定意见的学校或单位,由主考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追究该学校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考生的,同时取消该考生参加各类考试资格三年:
(一)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的;
(二)对揭发、制止、抵制考试舞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九条 对欺骗、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为他人代考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罚款由考试主管部门收取,罚款全额由个人承担。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并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本市高级中学、初级中学的招生考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3日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38号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船舶防污漆(HJ 2515-2012)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投影仪(HJ 2516-2012)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扫描仪(HJ 2517-2012)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明光源(HJ 2518-2012)

  五、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泥(HJ 2519-2012)

  六、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重型汽车(HJ 2520-2012)

  以上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2012年10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灯》(HJ/T 230-2006)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