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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35: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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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马 凯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郭声琨  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
      王 勇  国务委员
      杨栋梁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崔 丽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陈 钢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杨树安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祝善忠  旅游局副局长
      胡可明  法制办党组成员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史玉波  能源局副局长
      黄 强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陆东福  铁路局局长
      李家祥  民航局局长
      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贺军科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范继英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孙原生  总参谋部应急办主任
      薛国强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王德学、孙华山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调解艺术与社会效果——从奥巴马“啤洒聚会”谈起

韩鸿翔


一、调解的作用是判决所无法替代的

  一度被国人视为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传统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曾在速决纠纷、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现代化浪潮,特别是在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的直接冲击下,传统诉讼调解制度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辉。近几年虽又被重新提起,但大多数法官往往对调解的作用认识不足,仅仅觉的这是政治和形势的产物。但是我们应当理解和明白,法院调解对于息讼止争及维护邻里和睦、社会稳定、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有很重要的正面作用。有些个案背后隐藏着深层的社会矛盾,法院裁判后仅依靠国家强制力根本无法解决,但调解有时却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而既便在非常崇尚法治的美国也不例外,几日前在美国发生的“黑人教授被捕引发争端,总统奥巴马办啤酒聚会调解”事件,充分印证了这一观点。

二、来自美国的一个例证

  2009年7月16日,刚从海外旅行归来的美国哈佛大学黑人教授刘易斯•盖茨因家中前门损坏,试图撬门而入,随后通过后门进入房间。在此期间,有人以可能有人入室偷窃报警。隶属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警察局的白人警官克劳力等随即赶到。克劳力警官说,当他要求盖茨出示身份证明时,盖茨勃然大怒,且出言不逊。盖茨则指责克劳力待他不公,且拒绝通报姓名和警号。克劳力当场以“目无法纪行为”罪将盖茨逮捕,但此项指控后被放弃。马萨诸塞州州长帕特里克表示,盖茨被捕一事“对每个黑人来说都是恶梦”。 22日,奥巴马总统在一次向全国直播的新闻发布会上讲话提及此事时,称白人警官“行动愚蠢”。此语一出,立即引来轩然大波,导致黑人与白人在舆论上的严重对立,此事再次凸显种族仍是美国非白人少数族裔日常生活中一个无法回避的敏感问题——种族分歧。事件发生后,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高级警官协会主席丹尼斯•奥康诺公开要求马萨诸塞州州长帕特里克和奥巴马总统就此事所发表的言论进行道歉。
  奥巴马因此事饱受保守派媒体的攻击,在多个警察团体的强烈抗议下,他亲自打电话向白人警察克劳利致意,对自己用辞不当表示遗憾。白宫发言人也出面解释,奥巴马绝非批评执勤警官愚蠢。奥巴马为平息此事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于当地时间7月30日下午在白宫举办“啤酒聚会”,邀请早前因误会被捕的黑人教授盖茨,以及警长克劳利前来一起喝啤酒,共同畅饮一番,化解矛盾。奥巴马亦望藉此冰释前嫌。奥巴马并称:“克劳利是一位杰出警官、一个好人。”他希望盖茨被捕事件能就此了结,成为“具有教育意义的时刻”,告诫人们不要太过暴躁,而是多倾听对方,以促进种族关系。众人有说有笑,气氛融洽,奥巴马形容这是友善和有见地的交谈。至此,奥巴马和白宫处理危机公关的技巧水平尽显,也在这一过程中树立了新的形象。

三、对我们的启示

  反思整个事件,我们会发现美国整个社会之所以普遍关注这个案件,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总统言论上的介入;二、案件背后美国民众心中隐藏的敏感问题——种族分歧。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后者。
种族分歧在美国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民众意识问题,是一个在历史进程中不断演变至今而未解决的涉及全民的社会问题。对于这样的问题,任何人和任何论断都难以得到绝大多数的公认。奥巴马不小心误入“雷区”,意外卷入种族问题,使得问题更为令人关注。但奥巴马和白宫高超的公关技巧和平息事态的能力更认人折服。
  黑人总统奥巴马并没有高高在上,以大总统自居,而是向白人警官诚肯致意,为问题解决做好了铺垫。奥巴马为平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怒气,不拘一格,采用“啤酒聚会”的办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解决矛盾纷争的氛围,最终使事态得以缓和,取得较为圆满的结局。这种处理问题的意识和方式,对我国法官处理案件及民众处理自身纠纷都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一、我国也有许许多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动乱年代忽视法制建设,缺乏权利规范,至今仍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也包括当今社会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法律所宣扬的正义理念与大量底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所认定的朴素正义观念相冲突而引发的新生矛盾。而大量指向法官自身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法官化解矛盾能力的不足,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官自身素质未达到应有的高度。法官作为矛盾纠纷的解决者,面对的是一些各持己理,相恃不下且怨气冲冲的当事人。少数法官高高在上的官僚作风当摒弃,应俯下身来耐心聆听当事人的诉说或诉苦。但是,法官言语不当,行为不妥,不被当事人理解,与当事人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在这些法官能否通过反思,确实认识到了自身的确存在不当言行,就不应碍于面子,“将错误进行到底”。诚肯的歉意往往更容易使法官在当事人心中树立公正形象。因为无理取闹者仅为极少数;如果我们认为大多数都是无理取闹时,我们就应当反思自己坚持的“少数的理”是否为正义之理了。

  二、处理问题的方法也至为重要。裁判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但大多数情况下调解解决更好,尤其在涉及意识形态领域时,裁判对问题解决往往无能为力。因为裁判是强制,是国家力量的强制。金钱可以被强制,财产可以被强制,身体可以被强制,但人的思想和意识无法强制。调解——冷静、和善、沟通、反思、理解——往往更有助于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调解的技巧也非常重要,结合上述案例的启示,我们应当更加深刻认识到诚肯的态度和良好的氛围特别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啤洒聚会”并不一定适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更不会适合我们法官所办的每一个案子。但是,只要我们法官用心去办案,找准了正确的方向,总会在解决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恰当的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提高自己的调解艺术。


        作者单位: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180号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



武汉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构成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
  第六条 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
  (一)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单方解释合同的权利;
  (二)无法律依据,单方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扩大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
  提供方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在经营、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30日将合同文本报办理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和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旅游服务合同;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服务合同;
  (六)消费贷款合同;
  (七)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审批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供方拟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由上级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不须备案,但合同文本变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提供方对备案后的合同格式条款自行修改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后予以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向提供方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修改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
  提供方提出陈述申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陈述申辩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提供方提出听证要求且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其他合同格式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书面答复提供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应当邀请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陈述申辩的答复或者听证后的答复仍为建议修改的,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某一行业的提供方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行业组织进行统一规范、指导。
  第十八条 倡导提供方参照相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公开查阅制度,将备案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无偿查阅。
  第二十条 消费者认为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或者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诉或者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不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建议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格式条款,或者含有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提供方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合同格式条款经备案等行政监管,不免除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失职渎职,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提供方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办理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