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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06 12:4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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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府办〔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委政策研究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





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省府办〔2012〕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以下统称咨询论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专家就该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事项,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应当经过咨询论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制定涉及和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住房、交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

(六)制定和调整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七)调整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公共汽车等公用(公益)事业价格;

(八)需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政府认为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紧急等情形须即时决定的,可以不进行咨询论证。

行政机关应将咨询论证的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设立“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市咨询委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专家组成的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服务的非常设机构。

市咨询委的主要任务:根据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市咨询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分别由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及资深专家学者担任。

市咨询委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委政策研究室)设立办公室,为处理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建立专家信息库。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家信息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

(三)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者技术专长,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或者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

(四)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层经营管理的人员;

(五)在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管理人员;

(六)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相应专业人员;

(七)具有法学学士学位以上且连续从事5年法律工作以上的法律职业人员;

(八)其他领域具备相应技术职称或者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九条 列入专家信息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申报或者单位、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咨询委办公室推荐。

(二)市咨询委办公室受理后填写《市政府专家信息库受理登记表》。

(三)转各相关部门审核。属国内人士的,由市咨询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属外国人、港澳同胞或海外华人、华侨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拟办意见;属台湾同胞的,转市台湾事务局提出拟办意见;境外人士还需征询市公安局等部门意见。

(四)市咨询委办公室汇总相关部门意见。

(五)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列入专家信息库。

第十条 申请或推荐列入专家库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或推荐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另聘15名专家为市咨询委成员,包括1名副主任,聘期3年。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咨询委员有出席市咨询委有关会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咨询委员每年必须向市咨询委提供至少1篇立足清远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自主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列席研究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向市政府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委托开展课题调研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五)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和自主研究报告的稿酬;

(六)咨询论证工作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保证参与咨询工作的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任务;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接受市咨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咨询委办公室对入库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的工作情况。

对咨询委员按年度进行考核。咨询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咨询委工作会议或不接受咨询工作任务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委员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委员工作的。

第十五条 咨询论证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选聘5-9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组。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其中应当有1名以上法律职业人员。

(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拟定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方案。包括咨询论证目的、咨询论证对象、内容、咨询论证方式、步骤等。

(五)专家组根据咨询论证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方式、步骤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咨询委审核后报市政府。

遴选咨询论证专家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含省政府专家库中的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对一些特殊事项,可以邀请专门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咨询机构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结论。就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对决策实施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咨询论证。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七)对行政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第十八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市咨询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或者市咨询委指定的专家主持。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相应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有不合法、不合理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将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除名,或者重新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应当进行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咨询论证工作和专家库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按有关规定据实支付、专款专用。

专家咨询费、论证费和课题研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专家库,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可从市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活动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活动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1991年9月18日 国家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经商外交部、公安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二连浩特市与蒙古扎门乌德市开展对等交换一日游活动(以下简称中蒙边境一日游)。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应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字(1989)第141号)办理。
二、中蒙边境一日游暂试办两年,每年双方交换旅游人员不得超过3000人。
三、中蒙边境一日游业务,暂指定中国国际旅行社二连浩特支社承办,其他旅行社不得承办。
四、中蒙边境一日游的范围限于二连浩特市和扎门乌德市地区;时间是早晨出(入)境,晚上入(出)境,不准在境外过夜。
五、严禁用公费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参游人员一律自费。承办(组团)社必须向参游人员收取现金,并在收据上加注“报销无效”字样。收费办法应商你区物价局制定。参游人员要严格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严禁一日游变成“一日换”或“一日倒”。
六、参游人员必须是常驻户口在你区的我国公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任何人员不得参游。
七、参游人员的审批工作,按照干部分级管理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八、我方参游人员出入国境时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蒙方参游人员所持入出境证件,可会同你区公安厅与蒙方商定。
九、为补偿旅游费用差额从蒙古进口的货物要照章纳税,其中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许可证。
十、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注意防止异地申办证件、滞留不归、变相公费旅游以及任意扩大参游人员范围、借自费旅游渠道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如有滞留不归者或发生外逃问题,要立即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据此批复并按照我局《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制定你区开展中蒙边境一日游的管理办法,报你区人民政府和我局批准。请责成国旅二连浩特支社依据你局的管理办法制定组团实施细则,报你局审批,报我局备案。上述两项准备工作办妥后,中蒙边境
一日游活动方可付诸实施。



1991年9月18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27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灾后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管理,规范和优化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灾后重建基金、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建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城镇建设(市政、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农村建设(农村生产社会设施、以工代赈、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村建设)、公共服务建设(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自然遗产、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水利)、产业恢复建设、防灾减灾、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精神家园建设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四条 使用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要统筹兼顾,注重民生,确保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要坚持如下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基础设施优先、公共服务优先、产业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统筹城镇与乡村、基础设施、产业恢复与防灾减灾的恢复重建。

2、坚持统筹安排、多渠道投入的原则。统筹协调财政投入、对口援建、社会捐赠等资金,实现资金与项目有效对接,确保资金使用合力。要扩大银行信贷,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依靠资本市场多渠道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3、坚持符合规划、分类支持的原则。申请使用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已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10个专项规划以及《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修订本)范围。市上将根据项目性质实行分类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税优惠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4、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按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先期启动项目和今年必须提前完成的项目,其它项目经统筹后逐步安排。

5、坚持提高效率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6、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对适宜公开公示的重建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监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的市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联合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负责对全市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承担。市发改委负责细化、明确灾后重建项目;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项目投资总额进行审批;负责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编制、滚动实施计划(草案)编制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草案)编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中央重建基金的申报、下达和拨付;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港澳援建、特殊党费、银行贷款等资金进行统筹协调;确保恢复重建资金平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3项所列范围且符合省财政确定的恢复重建基金控制数的项目(原则上应取得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及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文件),要拟定申报重建基金方案,提出建设资金来源,报市政府联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可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同时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项目开工承诺书,并组织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联审小组在收到重建基金申报方案后,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建设资金来源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级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1、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灾后重建年度计划,细化落实重建具体项目,报联审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纳入中央重建资金申报项目库。

2、市发改委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给予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财政评审所需资料,由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财政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3、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评审结果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提出项目重建资金申报建议金额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重建项目、评审结果、市级主管部门资金建议提出资金申报建议方案,报联审小组初审和市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中央恢复重建基金补助。

4、市发改委认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要及时报联审小组审查,由联审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5、市委、市政府决定优先安排灾后重建资金或先期启动的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及时前移有关审批工作,并及时调整年度投资实施计划。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项目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对重大建设项目要建立监管员制度。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各级、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逐步推行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严防税源流失。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对资金下达两个月内项目仍未开工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有权收回资金并不再重新安排。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营性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行使项目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各地政府投资公司承担建设业主职责,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严格招投标管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等,均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严格工程监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情况要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项目建设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及违约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工期、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和调整工程概算、预算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和市联审小组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做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按照评审办法规定,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审价机构,对项目的工程造价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书面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批文件。要积极推行项目竣工投产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依据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和财政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批文件,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办理相应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八章 项目建设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项目稽查办要及时会同各级财政、发改、监察等部门对全市灾后重建项目实施和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全程监督。要及时纠正资金管理使用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有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及资金的投诉事项。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扩大内需项目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绵阳市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联合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