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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1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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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务员局:

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国务院批转的第一个促进就业专项规划。为推动《规划》学习贯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专项规划,是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是对我国未来就业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在科学判断就业形势的基础上,阐明了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未来就业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做好新时期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就业领域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就业事业实现新的发展。

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规划》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工作重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细化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级逐项分解到地区、落实到部门、具体到岗位,层层抓好落实。要将落实《规划》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各项工作年度计划相衔接,确保重要指标和重点任务衔接到位、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监测评估、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要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定期汇总情况,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加强对就业形势的科学研判,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要强化督促检查,把督查工作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完善督促指导、跟踪检查、反馈通报等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对重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规划》实施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调研,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及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规划》深入实施。

四、加强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作为落实《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理解和把握《规划》内容,找准落实《规划》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贯彻实施《规划》打好基础。要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规划》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及政策措施,宣传实施《规划》的好做法好经验,让党和政府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争取各方对就业事业发展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全力抓好落实。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就业工作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与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特别是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动《规划》实施。对《规划》中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程实施和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就业综合服务能力,为落实《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7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广州市公路局:
经国务院决定,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长期稳定的专项基金来源。为了管好、用好这项基金,兹颁发《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路建设专项基金,由交通部归口,统收统支。按国家规定的予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为了加强对公路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地发挥基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的使用原则。
(一)新建和重大公路改建工程,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一般公路改建工程(包括对原有公路进行拓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标准)纳入国家其他固定资产建设规模。
(二)合理地使用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贯彻“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国家补助的金额,视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建设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为建设项目批准概算的三分之一左右(包括国家予算内投资)。
第三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使用范围
(一)国家重点补助纳入行业规划的国家干线公路(包括疏港、公铁分流、能源运输及国道断头公路等)、特大桥梁、隧道及重要的公、铁交叉道口的改建,以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省级干线公路建设。
(二)适当安排补助与上述公路相配套的重点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
(三)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补助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而对筑路材料工业的投资及供应筑路材料所需的周转资金。
(四)用于承担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而增加的开支。
第四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即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报国家计委审批,并抄报交通部(跨两省或多省、市、自治区的大中型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联合或交通部牵头、协调、归口上报国家计委);小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自行审批,并抄报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交通局或特别指定的单位,为建设单位。
第六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条件和要求。
(一)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建设项目具备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列入计划的条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公、铁交叉道口的改建,尚须按规定落实铁路部门应承担的工程投资),并相应列入省、区、市的建设计划,落实情况报交通部核备;
(四)根据国家核定的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规模,确定建设项目的基金投资补助额和年度补助额。
(五)建设单位务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将建设项目本年度计划调整意见及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报交通部和国家计委。经交通部商国家计委同意进行年度计划调整;经交通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列入下年度国家建设计划。逾期未报而造成损失或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列入年度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委审定后,由交通部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所需的三大材料,由交通部酌予补助。具体数量,将视每年筹集、落实情况,纳入交通部年度物资分配计划,统一下达。
第八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其可能发生的流动资金和予付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及统计报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按照国发(1983)147号规定用于公路建设(包括配套的汽车客货场、站设施建设)的项目,免征建筑税。
第十一条 交通部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经常督促、检查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完成、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等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主要由交通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经验,请随时报送交通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转运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于2009年5月7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卫发明电〔2009〕6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孟莉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有效控制疫情,保障患者安全,现就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 基本要求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二)急救中心(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停放转运救护车辆,配置洗消设施,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救护车辆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三)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患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二、 转运要求
(一) 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
用,驾驶室与车厢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二)医务人员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司机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手套。
(三)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要及时更换防护物品。
(四)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
(五)医务人员和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
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运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救护车辆及车内设备必须消毒后再转运下一例患者。
三、 有关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患者→患者戴外科口罩 →将患者安置在救护车→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车辆及设备消毒→转运下一例患者。
(二)穿戴及脱摘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洗手或手消毒→戴帽子→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穿隔离衣→戴手套。
脱摘防护物品流程:摘手套→洗手或手消毒→脱隔离衣→洗手或手消毒→摘口罩帽子→洗手或手消毒。
(三)医务人员、司机下班前应进行手卫生→淋浴更衣。
(四)救护车清洁消毒:
1.空气:开窗通风。
2.车厢及其物体表面:进行常规清洁与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