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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3:4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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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 概算的报批

第五条 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 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 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概算审批申请;

(二)概算文件;

(三)已获批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同报批,应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或初步设计;

(五)其他与概算审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概算,概算审批部门应及时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或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由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负责。

对已完工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受理概算审核申请。

第十二条 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已按程序履行项目报批;

(二)概算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之内,是否经济合理;

(三)概算范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内容是否一致;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或单价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五)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六)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评审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概算评审意见。特别重大或较复杂的项目,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无故不按时提交评审意见的,委托单位可终止委托,所造成的损失由评审机构承担。

委托单位收到概算评审意见后,按规定及时批复。

市发改委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除城市道桥工程)的概算审批;市建设局会市发改委审批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并及时报市发改委备案。

概算委托评审的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招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三章 概算的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城市道桥工程),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概算调整和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的项目概算调整,应在项目竣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概算调整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5%及以上的;

(二)项目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5%及以上的,或额度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

(五)单项工程投资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5%及以上的;

(六)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投资控制和概算调整过程中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概算调整幅度较大或概算调整额度较高的项目,市发改委视具体情况可先商请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市发改委可委托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或咨询中介机构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评估与审核;市财政局可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市发改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对前款第(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与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发生变化而导致概算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先向市发改委报批项目建设功能和内容调整申请,获批后,方可按本意见有关概算调整的要求上报概算调整审批。

第二十四条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原出资渠道和有关管理权限规定,由市发改委批准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总额,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已实施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超概算,且未经批准而擅自组织实施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提高建设标准的,将报请市政府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概算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管理、投资控制、资金拨付等方面实施监管。

市发改委应切实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严把项目估算、概算审核等审批环节,提高项目概算审查质量,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及项目稽察、竣工验收等管理。

市建设局应严把城市道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审批环节,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如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不符,一律不得审查通过。

市财政局应积极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掌握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严格按照批准概算及投资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市审计局要严格执行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或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市监察局应加大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内容或功能、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对项目单位未经市发改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发改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概算评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由于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对概算审查审批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95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的管理,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中(区)直驻玉单位的参保职工。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予以支付:
㈠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
㈡经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因公出差、驻外机构、异地居住就近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㈠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㈡特诊费、特需医疗费用。
㈢非治疗性费用: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材料费、输血费、就医交通费、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护工费、陪人费、陪人床位费、伙食费、营养费、卫生纸、婴护费、新生儿保育费、保温箱费、尿布、产妇卫生费、产后访视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中药煮药费等。
㈣生活用品:脸盆、口盅、药杯、卫生袋、餐具、拖鞋等。
㈤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增胖、增高的检查治疗的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鼻鼾、兔唇、腋臭、脱发、白发、脱痣、护肤、洗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治、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等费用。各种保健品,如按摩器、各种检测仪、各种牵引带、药枕、药垫等费用。
㈥体检费、医疗咨询费、预防接种费、普查普治费。
㈦戒毒、戒烟的费用。
㈧性功能低下症诊疗费。
㈨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
㈩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等),其购买移植器官的费用。
(十一)近视眼矫正术。
(十二)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医鉴定费。
(十五)属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吸毒、打架斗殴、酗酒及酗酒引起的疾病、性病、自伤、自残等。
(十六)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他伤、他杀等。
(十七)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者,从鉴别确认并出具出院通知书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八)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所发生的检查费、医疗费等。
(十九)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二十)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十一)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二十二)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三)损坏公物赔偿费。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2年“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2年“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
教发〔2002〕15号



  根据2001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普通高等学校“红”、“黄”牌核定标准,今年全国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共24所,其中“黄”牌学校17所,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未达标的学校7所。按照有关规定,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生规模不得扩大,请有关单位在2002年招生计划安排、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对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不达标的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希望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对高等学校的投入,防止不顾办学条件实际,片面追求扩大招生规模,以确保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黄”牌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一、本科院校(2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蚌埠医学院             安徽省

惠州学院              广东省

二、专科高职院校(15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市

赤峰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山东省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省

湖南计算机专科学校         湖南省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四川省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贵州省

昆明大学              云南省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云南省

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甘肃省


因统计错误造成办学条件
不达标的高等学校名单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北京印刷学院           北京市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         天津市

哈尔滨学院            黑龙江省

桂林医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海南省

西安工业学院           陕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