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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9 04:5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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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提升本科教材质量,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就“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意见》(教高〔2005〕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结合“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万种新教材建设项目的全面实施,逐步形成了反映时代特点、与时俱进的教材体系,为提高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一五”期间,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取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教材出版进一步繁荣。教材数量大幅度增加,教材专业门类更加齐全,注重体现分类指导,基本满足教学需求。

  (二)教材质量进一步提高。教材建设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内容,丰富形式,编写出版了一批精品教材。

  (三)各方面参与教材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特别是充分调动了地方院校和出版社编写出版教材的积极性。

  (四)教材管理进一步优化。教育行政部门完善了教材评价体系,拓展了教材建设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开展了各级精品教材、优秀教材的评审推荐工作,推进了优质教育资源进课堂。

  (五)教材的国际化进一步推进。引进了一批在国际上居领先地位的境外优秀教材,为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输出了一批国内优秀教材,中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进一步走向世界。

  与此同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教材编写激励机制不完善,部分高水平教师编写教材精力投入不足;学科专业教材建设不均衡,基础课、热门专业教材众多,布点少且招生量少的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教材不完备;实践教学教材缺乏;教材质量监管制度不够健全,教材评价选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少数学校选用低水平教材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方针和目标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服务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以创新教材建设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实施教材精品战略、加强教材分类指导、完善教材评价选用制度为着力点,为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更大作用。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要坚持育人为本,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体现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科技等方面取得的成就,适应不同类型高等学校需要和不同教学对象需要,编写推介一大批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优秀教材,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体系。

  三、“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进,突出重点。以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教材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提升教材整体质量。重点建设主干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加强实验实践类教材建设,推进数字化教材建设。

  (二)明确责任,确保质量。为保证教材编写和出版质量,教材的编写者须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所成就,或在行业中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出版发行实行出版社负责制,主编和其他编者所在单位及出版社上级主管部门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三)锤炼精品,改革创新。鼓励对优秀教材不断修订完善,将学科、行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写入教材。鼓励编写及时反映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最新趋势的教材,注重教材内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传授获取知识和创造知识的方法。

  (四)分类指导,鼓励特色。根据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需要,注重满足多样化人才培养需求,教材特色鲜明、品种丰富。避免相同品种且特色不突出的教材重复建设。

  四、“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强化对教材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1.加强对教材建设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工作机制,以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教材建设为基础,调动各方面参与教材建设的积极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特点,在深入研究分析本科教材建设现状及面临形势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人才培养定位和目标,提出“十二五”教材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建设措施。教育部将改革“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遴选机制,实施本科教材精品战略。

  2.加强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十二五”教材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鼓励教学名师、优秀学科带头人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鼓励编写适应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的特色教材;鼓励编写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教材,填补空白。教育部将在本科教学有关奖项的评审指标体系中增加或强化优秀教材相关指标,激励高水平教师积极参加教材建设。

  3.建立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的教材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教材建设的激励机制,建立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教材推介管理工作。

  (二)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1.统筹教材建设工作。高等学校要根据学校特色,促进教材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工作、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和教学辅助资源建设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建设高质量教材。

  2.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高水平的教材编写队伍建设,鼓励教学名师、高水平专家主编或参加教材编写工作,优秀教材应作为本科教学评奖评优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指标。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科类教材建设需求,吸引行业人士参与教材建设,开发适用性和实践性强的优秀教材。

  3.强化教材建设管理。高等学校要将教材建设的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实行教材立项、阶段检查、目标审核制,加强教材质量监督。

  4.做好教材选用工作。高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教材选用机制、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建立教材使用效果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的调查、统计和评估,正确处理选用优秀教材与自编教材的关系,确保优质教育资源进课堂。

  (三)充分发挥专家与行业组织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

  1.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加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学科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对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分类指导,对出版社的出版选题提出建议;参与教材的评价推介工作。

  2.各省级教材研究机构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纽带作用,协助和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教材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教材比较研究、教材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体系、机制等相关理论研究,加强教材信息交流和教材建设经验交流。

  3.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利用其具有的行业资源和人才优势,开发贴近经济社会实际的教材和高质量的实践教材。

  4.充分发挥出版社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出版社注重社会效益,加强与高等学校及教师的联系,根据自身优势,规划选题,出版教材;不断丰富教材类型,继续开发数字化教材;加强国外优秀教材的引进和改编,积极推动本土优秀教材走出国门。保证教材选题质量和出版质量,降低教材价格。

  五、做好“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工作

  教育部将于近期启动“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工作。“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创新优秀教材遴选机制,紧紧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规划教材精品战略,“选”、“编”结合,以“选”为主。规划教材主要采取分批遴选方式,从“十一五”、“十二五”期间陆续出版的教材中遴选出优秀教材供高等学校选用。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还将适时组织适应教改需要的规划教材选题,遴选高水平编者编写教材。

  在“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建设中,鼓励编写、出版适应不同类型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不同风格和特色教材;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与行业合作编写实践教材;鼓励编写、出版不同载体和不同形式的教材,包括纸质教材和数字化教材,授课型教材和辅助型教材;鼓励开发中外文双语教材、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双语教材;探索与国外或境外合作编写或改编优秀教材。

  根据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中宣部、教育部正在有计划地组织编写150种左右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供相关专业统一使用。这些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基本覆盖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新闻学、文学、艺术、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因此,将不再组织遴选这些重点教材涉及课程的“十二五”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关于调整《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附件2)

公告2006年第21号


  2005年3月28日,海关总署2005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鉴于2006年税则对部分税目作了调整,现根据税则将核定规则附件2(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的相应内容调整后重新发布(见附件),原附件2中的印刷错误一并予以更正。今后遇有税则税目调整,核定规则附件2同时按调整后的税目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汽车关键件或分总成税则税目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6公告21fj.doc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企业,以及与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的托运人、货运代理经营人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具体负责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应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保证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设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具备下列备件:
㈠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
㈢有经过业务和技术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㈣有符合规定的专用汽车、停车场地;
㈤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最低注册资金为2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开办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申请人应持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以及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等有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运管处审核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后,经市运管处核定营运车辆,领取《道路运输证》。已核准登记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应装置国际集装箱运输标志牌。
第八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规模、隶属关系、经济性质或停业的,须按开业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申请停业的企业,必须在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市运管处提交申请报告。
第九条 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兼营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应按新设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车辆及运输管理
第十条 运输国际集装箱的挂车、牵引车、列车等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购置运输国际集装箱车辆(含集装箱装卸机械),应事先向市运管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购进。
第十一条 外省市车辆进入我市承运国际集装箱,应向市运管处申报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运营。
第十二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运输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承运期限内的集装箱和集箱内货物的安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运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交接集装箱,应按设备交接单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交付指定的集装箱,并如实在设备交接单上做出记录。承运人与场站经营人交接集装箱,应核对箱号,严格按检查交接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道路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含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集、疏港的国际集装箱)实行合同运输管理。承运人与托运人进行国际集装箱运输交易,必须订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集装箱损坏、箱内货物损坏或短缺等经济损失的,责
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市运管处对承运人持有的设备交接单和其签发的行车路单进行签章确认,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对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国际集装箱,实行责任运输,并应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向市运管处报送统计报表,运输收费应按照《辽宁省国际集装箱运输费收规则》规定执行,使用专用发票,按规定的费目和费率结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损害托运人利益,随意抬价刹价和偷漏税费;托运人、货运代理经营人不得垄断货源,倒卖或变相倒卖货源,居间盘剥。
第十八条 市运管处对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审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㈠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外省市车辆未办理申报登记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拒不接受查处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中止其车辆运行;
㈡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或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牌以及无市运管处签章确认的行车路单运输国际集装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㈢未经核准擅自购置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处以购车价3%至5%的罚款;
㈣不按规定填写国际集装箱运输设备交接单的,处当月营业收入10%至30%的罚款;
㈤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理经营人违反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交易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㈥拒绝承运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国际集装箱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㈦不按规定向市运管处上报统计报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