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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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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的听证活动,增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以举行听证会形式,公开听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重大或者疑难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听证:
  (一)对是否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三)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要求进行听证的;
  (四)需要进一步收集信息、了解民意的;
  (五)市法制办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五条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由市法制办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听证会设听证人1至3名,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并对陈述人进行询问。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1至2名,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
  听证会设陈述人10至20名,由市法制办确定或者邀请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

第二章听证的准备

  第六条市法制办经初步审核,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拟定听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听证会举行前,市法制办应当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并根据本办法和听证会的具体情况制定听证实施方案。
  听证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具体事项;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听证人、听证秘书人选;
  (四)陈述人产生的方式或办法;
  (五)旁听人员的条件和数量。
  第八条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通过《安阳日报》、安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事项;
  (三)陈述人、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和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的要求,向市法制办提出以陈述人的身份参加听证会的申请,并在申请时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
  未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的申请无效。
  第十条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听证公告规定人数的,市法制办应当按照持不同意见的人数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名单。
  陈述人的申请人数不足听证公告规定人数,但市法制办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均为陈述人。
  陈述人的申请人数不足听证公告规定人数,市法制办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会的或者陈述人的申请人员未登记反对意见的,听证活动可以取消,市法制办应当通知申请人员。
  第十一条市法制办可以根据陈述人的申请报名情况和实际需要,指定或者直接邀请下列人员为陈述人: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三)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或者市民代表。
  第十二条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陈述人发出听证会出席通知,并附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等材料。
  听证会出席通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内容;
  (三)参加听证的有关要求;
  (四)联系方式和人员;
  (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三条陈述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就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陈述材料提交给市法制办并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在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需要旁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到市法制办进行登记。
  市法制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旁听人员,并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通知其参加。

第三章听证的举行

  第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期举行。因故确需变更的,市法制办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陈述人到会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陈述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会规则、纪律并告知相关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注意事项;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部门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五)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陈述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七条陈述人按照下列顺序发言: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部门;
  (二)支持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三)持有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在保证陈述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发言顺序。
  持相同或者相似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的,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八条陈述人在陈述或者回答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情况时,应当保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陈述人发言应当围绕听证事项进行,不得超越规范性文件草案范围。
  陈述人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需要延长发言时间或者补充发言的,应当征得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在陈述人发言过程中或者发言结束后,听证人可以对陈述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条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向对方陈述人提问和进行反驳。
  第二十一条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或者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和陈述人递交的书面材料。
  听证秘书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真实、准确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主持人、听证秘书和陈述人签名并存档备查。
  陈述人递交的书面材料由听证秘书接收,并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查阅听证笔录;陈述人认为有关本人陈述的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可以要求补正。
  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五)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六)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七)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听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结束后,市法制办应当组织听证人对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对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陈述人提出的主要观点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市法制办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报告未采纳陈述人意见的,市法制办应当告知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会争论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市法制办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或审核报告中体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的法制机构在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听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7日起施行。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6]160号
 【发布日期】2006-04-12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和《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后,各地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试点企业的推荐和监管工作,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 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对于以商建发[2004]699号确认的9家试点企业,首次经营业绩考核期为一年半,即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要指导试点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尽快做大做强,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经营情况报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的通知


国艾办发〔2004〕4号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
(2004-2008年)》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经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

2004~2008年

(修定稿)



一、背 景

为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和蔓延,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先后下发了《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中长期规划》)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在贯彻落实《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工作中,我国形成了政府社会齐抓共管,以卫生为主导的多部门共同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新局面。近年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国家多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城市和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与艾滋病防治实际需求相比,无论在广度、深度和持久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村、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尤为薄弱。

为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各部门和全社会的优势与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有利时机遏制艾滋病在我国的流行,确保《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艾滋病防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二、目 标

总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传播、教育和干预的有效形式,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全民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的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范,建立健康的行为,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同时,反对社会歧视,倡导相互关爱的道德风尚,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具体目标:到2005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80%以上。

到2008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85%以上;在农村高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5%)达到75%以上,中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1-0.49%)达到65%,低流行地区(成人感染率≤0.2%)达到5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0%以上。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大力开展全民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与重要时段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

(三)对一般人群以普及知识为主,对高危人群以结合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为主;

(四)重点做好农村地区和广大青少年、妇女及流动人群的宣教工作;

(五)认真把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政策性。



四、措施与要求

(一)大力提高大众媒体的宣传频度,扩大宣传教育工作覆盖面

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保证大众媒体全年宣传工作的连续性和频度要求;卫生、教育等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和技术支持。

1、广播电视新闻、专题、文艺等各类节目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内容列入日常规划,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有关卫生健康栏目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中央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以及各省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要在黄金时间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或公益广告,保证每周播出不少于2次,并不断增加播出频次;在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地区要设立固定栏目进行集中宣传,平均每天播出1个以上有关节目或公益广告;

2、全国各主要报纸、期刊要定期刊登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文章或公益广告,保证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到2005年,全国各主要报纸、期刊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1次以上;各省级主要报纸、期刊(发行量居前五位)要定期刊登,重点地区或高流行地区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1次以上,其它报刊类每月也应有相应内容;刊载率要逐年提高,到2008年,全国和各省级主要报纸、期刊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2次以上;重点地区和高流行区达到每周或每期刊登2次以上;

3、各主要互联网站要设有艾滋病防治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栏目,内容定期更新并与本站主页建立直接链接。到2005年,三大门户网站(搜虎、新浪、网易)均应设有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主要综合类网站的专栏设置和直接链接率达到80%;到2008年,主要综合类网站的宣传专栏和直接链接率达到100%。



(二)加大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宣传网的作用

宣传部门要着力抓好农村基层宣传网络的建设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农业部门要给予密切协调配合;卫生与文化部门提供适合农村地区的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知识手册和宣传材料;人口计生系统也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宣传服务网络的作用,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和服务。

1、充分发挥农村地区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利用有线广播等贴近农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到2005年,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1套以上录音材料;重点地区和流行地区乡镇的宣传广播每周2次以上,其它地区乡镇每周1次以上;到2008年,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3套以上录音材料;重点地区和流行地区乡镇的宣传广播每周4次以上,其它地区乡镇每周2次以上;

2、村村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和刷写宣传标语。到2005年,每村至少有六条标语口号,村宣传栏设置率达到100%;

3、各地要以“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群众性活动为载体,纳入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为农村开展宣教活动提供宣传材料。到2005年,农村地区达到至少每户一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材料要印制为该民族的语言;

4、充分利用群众集中的地点和时机(如农贸集市、节假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定期举办巡回展览或其它文艺宣传活动。



(三)继续加强学校的宣传教育工作

以教育为主,卫生和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持久地开展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1、对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医和健康教育的任课教师进行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到2005年,达到100%;

2、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发放率达到100%;

3、将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大、中学校教学计划,保证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大学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到2005年,各类大、中学校完全开课率达到100%;

4、在各类大、中学校的图书馆、阅览室要备有一定数量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读物;到2005年,达到80%;到2008年,达到100%;

5、在各类大、中学校的校园宣传栏中要设有专门的宣传园地,内容定期更新。到2005年,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四)将经营性娱乐服务场所作为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

文化、公安、工商、人口计生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行娱乐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1、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前和每年至少一次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考核,到2005年,经营者年培训率及考核合格率均达100%;

2、对经营性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到2005年,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3、在经营性娱乐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在方便顾客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80%或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



(五)针对青少年、妇女、流动人群、高危行为人群和脆弱人群的特点,开展广泛的和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及社团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充分发挥群众工作系统和工作网络的优势,在大众的普及教育中,抓好重点人群和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工作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

1、在全国企业职工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到2005年,职工培训率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职工培训率达到85%以上;

2、大中型企业要设立宣传栏,职工文化俱乐部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专题讲座,在俱乐部方便自取的地方放置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50%以上,到2008年,达到85%以上;

3、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制作浅显易懂的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系列宣传材料;利用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和城市社区青年中心,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城市闲散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4、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青春红丝带”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到2005年,示范区内每个青少年每年接受1次或以上的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在每个乡、村建立一支青年志愿者宣传教育小分队;

5、将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列为全国妇联“女性素质工作”的重要内容,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等活动为载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年轻女性和具有高危行为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相应的干预措施;

6、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对15岁至49岁的妇女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到2005年,每人接受1次面对面宣教率达到100%;到2008年,每人接受2次以上面对面宣教率达到90%以上;

7、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结合生殖健康教育,发放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资料及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85%以上;到2008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100%,其它地区达到90%以上;

8、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栏。到2005年,直辖市、省会城市、旅游城市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其它地县市达到80%;到2008年,均达100%;

9、医院的性病门诊或性病诊疗专门机构要对求诊者及其配偶或性伴进行心理咨询,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并配合干预措施进行针对性较强的宣传教育工作。到2005年,求诊者和咨询者的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到100%;

10、在星级饭店/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注册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星级宾馆/饭店达到8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70%以上;到2008年,星级饭店/宾馆达到90%以上,其它招待所和旅店达到80%以上。



(六)积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

铁路、民航、交通、海关、质检和城建等部门要积极进行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1、将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纳入各类交通工具的宣传广播内容中,到2005年,达到100%;

2、在各类交通工具中设置公益广告并放置供乘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材料。到2005年,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

3、在民用航空航站楼、铁路火车站候车厅(室)、港口候船厅(室)、长途汽车站候车厅(室)和城市地铁沿线各站台放置供旅客自取的宣传资料。到2005年,民用机场航站楼、大中城市所有铁路、公路、港口候机/船/车厅(室)及城铁站台的宣传材料摆放率达到80%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

4、有电子显示屏的候机/船/车厅(室),要定期播放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节目。到2005年,达到每天播放1次以上;到2008年,达到每天播放3次以上;

5、在民用机场、铁路的特等、一等和二等火车站、港口适宜的地方设置公益广告牌或宣传专栏,每半年更新一次内容。到2005年,达到6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



(七)推动大中城市主要路段的公益广告牌建设

宣传、工商、文化、城建、园林、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设立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栏。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

各大中城市、旅游城市和高流行地区城镇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科普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到2005年,达到50%以上;到2008年,达到70%以上。



(八)加强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羁押、强制管理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卫生部门要给予技术支持,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给予密切配合。

1、在对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教、监狱等羁押收容场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进行的岗位培训中纳入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到2005年,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

2、上述羁押场所心理咨询室的咨询师和医务人员要为羁押人员提供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到2005年,心理室咨询师和医务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3、上述羁押场所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工作日程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羁押人员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到2005年,羁押人员回归社会前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中长期规划》及其实施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的要求,各级政府有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督导、检查评估方案;

(二)中央财政要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要应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所需,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的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更多的资金用于宣传教育工作;

(三)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国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和评估小组,根据本《方案》并结合《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对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中期和终期考核评估;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本《方案》的要求进行督导和检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及各省级有关单位要将年度宣传教育工作汇报上报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协助各地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对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开展的艾滋病防治宣教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当地宣教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