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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0:03: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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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

1.5.2 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

1.5.3 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

1.5.4 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2.2 医疗卫生机构

2.2.1 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

2.2.2 相关医疗机构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2.4 卫生监督机构

2.3 专家组

2.4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3 监测、报告与风险评估

3.1 监测

3.2 报告

3.3 风险评估

4 信息通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5.2 分级响应

5.3 响应措施

5.3.1 组织协调

5.3.2 现场处置

5.3.2.1 脱离接触

5.3.2.2 现场医疗救援区域设置

5.3.2.3 样本采集和毒物快速检测

5.3.2.4 现场洗消

5.3.2.5 现场检伤及医疗救援

5.3.2.6 病人转运

5.3.2.7 病人救治

5.3.2.8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防护

5.3.2.9 公众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

5.3.2.10 心理援助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5 应急响应工作评估

5.6 非事件发生地区卫生应急措施

6 保障措施

7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控制突发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各类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按相关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加强管理,强化保障。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突发中毒事件四级。食物中毒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5.1 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死亡30人及以上。

(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3)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2 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4)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3 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

(4)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4 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中,涉及群体中毒的卫生应急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省级、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重大、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2.2 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应对突发中毒事件的各种准备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中毒事件后,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2.1 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立本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作为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主要医疗机构。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及指定救治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1)国家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要根据需要承担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工作和中毒病人救治工作,以及指导和支持地方救治基地卫生应急工作;全面掌握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开展中毒检测、诊断和救治技术的研究;协助卫生部制订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相关技术方案;负责全国突发中毒事件的毒物检测、救治技术培训和指导,以及开展全国化学中毒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省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开展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突发中毒事件的救治技术指导和培训;开展中毒检测、诊断和临床救治工作,以及中毒信息咨询工作等。

(3)市(地)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面向辖区提供中毒信息服务;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4)县(市)级化学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处理和临床诊治技术指导;面向辖区提供中毒信息服务;承担本辖区内中毒事件现场医学处理工作。

2.2.2 相关医疗机构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和中毒病例报告工作。

(2)开展中毒病人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诊疗工作。

(3)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中毒病人转归情况。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中毒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有关生物样本。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提出有针对性的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

(3)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现场快速鉴定和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样本,开展中毒事件样本的实验室鉴定、检验和检测工作。

(4)开展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群的健康监护工作。

(5)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健康影响评价工作。

2.2.4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协助对参与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卫生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根据“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对突发中毒事件肇事单位和责任单位进行卫生执法监督。

2.3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中毒事件专家组,其主要职责:

对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中毒事件相关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确定突发中毒事件预警和事件分级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卫生应急专业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配备必要处置和保障装备,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演习和演练。

接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调用,参与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 监测、报告与风险评估



3.1 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中毒事件的监测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中毒实时监测分析系统,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中毒事件涉及的中毒病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等工作;组织开展针对特定中毒或人群的强化监测工作;组织同级中毒救治基地(或指定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毒物、突发中毒事件及其中毒病例的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工作。

3.2 报告

突发中毒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和程序、网络直报均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应当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中毒事件的初步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源、危害范围及程度、事件性质和人群健康影响的初步判定等,也要报告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危害进展、新的证据、采取的措施、控制效果、对事件危害的预测、计划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帮助的建议等。进程报告在事件发生的初期每天报告,对事件的重大进展、采取的重要措施等重要内容应当随时口头及书面报告。重大及特别重大的突发中毒事件至少每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毒物种类和数量、波及范围、接触人群、接触方式、中毒人员情况、现场处理措施及效果、医院内处理情况等,还要对事件原因和应急响应进行总结,提出建议。结案报告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日内呈交。

3.3 风险评估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毒物及突发中毒事件对公众健康危害的风险评估,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中毒预警和制定防控对策提供参考。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或发现可能造成突发中毒事件的因素后,根据有毒物质种类、数量、状态、波及范围、接触人群以及人群中毒症状等,及时开展动态评估,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



4 信息通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突发中毒事件过程中,及时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卫生应急处理情况;并及时获取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中毒事件涉及的相关信息,以便及时掌握相关突发事件涉及的中毒卫生应急工作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迅速成立中毒卫生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制定相关医学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5.2 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达到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务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立即组织协调市(地)、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Ⅱ级响应:达到重大突发中毒事件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支持和协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国家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Ⅲ级响应:达到较大突发中毒事件后,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Ⅳ级响应:达到一般突发中毒事件后,县(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3 响应措施

5.3.1 组织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下,调集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相关资源,开展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5.3.2 现场处置

具备有效防护能力、现场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医疗卫生应急人员承担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详细记录现场处置相关内容,按流程转运病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5.3.2.1 脱离接触

卫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控制危害源,搜救中毒人员,封锁危险区域以及封存相关物品,防止人员继续接触有毒物质。

5.3.2.2 现场医疗救援区域设置

存在毒物扩散趋势的毒物危害事件现场,一般分为热区(红线内)、温区(黄线与红线间)和冷区(绿线与黄线间)。医疗救援区域设立在冷区,并可结合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在医疗救援区域内设立洗消区、检伤区、观察区、抢救区、转运区、指挥区、尸体停放区等功能分区。

5.3.2.3 样本采集和毒物快速检测

现场调查人员在了解事件发生过程和发生地情况后尽早进行样本采集工作。采集样本时应当注意根据毒物性质和事件危害特征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选择合适的采样工具和保存、转运容器,防止污染,采集的样本数量应当满足多次重复检测。

在有条件时,现场调查人员应当尽早开展现场应急毒物检测,以便根据毒物检测结果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3.2.4 现场洗消

在温区与冷区交界处设立现场洗消点,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协助消防部门对重伤员进行洗消,同时注意染毒衣物和染毒贵重物品的处理。

5.3.2.5 现场检伤及医疗救援

现场检伤区设立在现场洗消区附近的冷区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对暴露人员进行现场检伤。参照通用检伤原则以及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特点,将中毒病人及暴露人员分为优先处置、次优先处置、延后处置和暂不处置四类,分别用红、黄、绿、黑四种颜色表示。标红色为必须紧急处理的危重症病人,优先处置;标黄色为可稍后处理的重症病人,次优先处置;标绿色为轻症病人或尚未确诊的暴露人员,可延后进行处置;标黑色为死亡人员,暂不处置。红标者应当立即送抢救区急救,黄标者和绿标者在观察区进行医学处理,黑标者送尸体停放区。

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指挥和调度。中毒病人和暴露人员经现场医学处理且病情相对平稳后,转运至指定的医疗机构等。现场医学处理人员要记录相关病人和暴露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措施,与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相关信息。

5.3.2.6 病人转运

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医疗机构接收救治病人,做到统一调度,合理分流。

转运过程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中毒病人病情变化,确保治疗持续进行,并随时采取相应急救措施。负责转运的医护人员与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交接,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转运及交接情况。

5.3.2.7 病人救治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制定突发中毒事件的诊疗方案,并组织开展指导检查工作。

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做好病人的接收、救治和医学观察工作,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根据毒物特点及病人情况,必要时对病人进行二次洗消。

5.3.2.8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防护

进入现场参与医疗卫生救援的人员,要了解各类防护装备的性能和局限性,根据毒物种类及危害水平选择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在没有适当个体防护的情况下不得进入现场工作。

5.3.2.9 公众健康防护和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特点和卫生防护要求,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开展中毒自救、互救及其卫生防病知识等公众健康影响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众健康防护措施的建议主要包括:(1)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件后,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地理位置特点,暴露区域群众应当转移到上风方向或侧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域,必要时应当配备逃生防毒面具。(2)发生毒物污染水源、土壤和食物等中毒事件后,应当立即标记和封锁污染区域,及时控制污染源,切断并避免公众接触有毒物质。

5.3.2.10 心理援助

发生中毒事件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和团体,开展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适时组织专家对是否终止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及时决定终止卫生应急响应。

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中毒事件危害源和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无同源性新发中毒病例出现,多数中毒病人病情得到基本控制。

5.5 应急响应工作评估

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结束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卫生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6 非事件发生地区卫生应急措施

可能受到突发中毒事件影响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加强重点环节的人群健康监测,提出安全防护建议。

(3)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卫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有针对性地开展中毒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 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体系、技术、队伍、资金及血液供应等保障,开展培训演练和公众健康教育等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预案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专家提出本级基本解毒药品及其他急救药品、器械(包括洗消等)、基本防护用品储备,以及基本现场检测设备和仪器配备的建议,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中毒事件卫生救援工作;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协助其做好解毒药品及其他急救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用等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参加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7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根据突发中毒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卫生部对本预案更新、修订和补充。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毒物:在一定条件下(接触方式、接触途径、进入体内数量),影响机体代谢过程,引起机体暂时或永久的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状态的外来物质。

中毒:机体受毒物作用出现的疾病状态。

突发中毒事件:在短时间内,毒物通过一定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群发性健康影响事件。

同类事件:指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及病人的临床表现相似的事件。

暴露者:发生突发中毒事件时,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毒物扩散区域范围内,并可能受到毒物危害或影响的人员。包括在事件发生初期,难以判定是否有明确的毒物接触史、是否有不适症状和异常体征的人员。

暴露人数:指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暴露者数量的总和。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35号】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统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提供。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

(一)2人以下(含2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二)3人以上(含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货币补贴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目前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4.5元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3.1元(市场平均租金的70%)补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应先确定租赁房源,再申请货币补贴。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房屋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政府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划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组织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以及建成后的无偿移交或按约定价格回购等事项。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收取。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二)无房户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5000元(包括5000元);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一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

(三)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

(五)泰山区、岱岳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自收到民政部门反馈的材料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当年度实物配租的房源和廉租住房补贴计划向社会公布,由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选择保障方式。当申请保障家庭多于保障计划时,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对其他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对已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及高新区、泰山景区相关机构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相关机构;区房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泰山景区相关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及高新区、泰山景区相关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二)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七条 对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不落实、保障资金不到位、专款不专用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房产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或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实行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日发布的《泰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64号

关于转发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自8月中旬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日前,大埔县政府制定了《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内容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对开展蓄水工程安全整顿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验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充分发挥我县小型蓄水工程的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和加强小型蓄水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用铁的手腕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工程安全运行,确保工程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县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一)小型水库


目前,全县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有50宗,其中小㈠型9宗、小㈡型41宗,除茶阳沐东水库属国营县管外,其它水库均属镇村管理。据排查,目前,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有6宗:分别是茶阳茅坪,大东寨子里、枫树下、李子寨,百侯赤颈坑、青溪礤上。


(二)山塘


据初步统计(由于山塘分布广,资料缺乏,需作进一步的调查),全县共有山塘1305宗,这些山塘大多分布在地势高峻的地方,一旦出险对下游的威胁较大。同时,由于这些山塘施工较粗犷,多年运行管理又跟不上,是我县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重点部分。这些山塘的主要隐患是:①坝体塌陷,达不到安全稳定要求;②溢洪道淤塞,有些甚至没有溢洪道;③放水涵老化漏水,有的甚至堵塞;④管理不到位,年久失修。


(三)堤围


全县共有堤围19宗。这些堤围标准较低,普遍存在安全隐患,除高陂陂村陂寨堤、三洲堤、新生堤,三河汇城堤通过多年的除险加固初步达到了设计标准外,其它堤围都在规划设计除险加固中。其中存在安全隐患较严重的有:高陂镇的陂村陂寨堤陂华路段,乌槎堤赤山段,大党堤、塘溪堤;大麻镇的中兰堤、北埔堤;三河镇的汇东堤;茶阳镇的角庵堤、梅林堤等9宗。这9宗堤围存在堤基不实、坝体单薄、排涝设施损坏、填土质量差等问题。


(四)小水电


至2004年底,全县已建小水电站216间。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有3间,分别是:三河镇的梓里圆墩背水电站,西河镇的上段水电站,银江镇的胜坑水电站;4证不齐的有3间,分别是:银江镇的明新老炉下水电站,昆仑水电站;枫朗镇的和村陂下潭水电站。


二、小型蓄水工程的登记造册


为进一步了解我县水利工程详细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镇(场)必须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分门别类进行造册登记,分类登记的范围、内容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内容


1、小型水库: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至1000万立方米以下。


2、山塘:指蓄水总库容量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它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可能对下游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蓄水山塘应列入登记范围。


3、小型水电站蓄水库:指在辖区内兴建小型水电站形成的未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调节水库(已列入水库登记、注册的不要重登)。


4、登记内容:工程名称、所在位置、产权管理单位、集水面积、总库容、经营效益情况(分纯公益型和经营型,纯公益型是指该工程仅有防洪、灌溉功能;经营型是指具有综合经营、发电等功能)、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游可能构成的影响、目前的管理状况等。


(二)分类造册


1、按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登记内容分别造册,一库(塘)一表,于9月25日前报县水利局。


2、以上三个类型的塘、库中,分别按安全(正常)运行;有病、险但需要整改保留,拟报废、降等三种不同情形、分类汇总上报。


三、整治原则


(一)明确责任


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整改工作,实行镇长负责制,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所有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造册和上报以及整改工程的实施、管护责任的落实。


(二)分类整改和治理


水库、山塘和电站蓄水库的整改和治理:执行水利部令《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对全市水库、山塘、电站蓄水工程安全检查、整顿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2005〕51号)的规定办法,落实整改和治理方案。


(1)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空库运行:坝体单薄、防渗体存在严重裂缝或贯通性洞穴,不能正常蓄水的;透水坝基已发生渗透变形且逐步加重的;大坝存在严重渗漏,外坝坡有大面积散渗或湿润区,已发生渗透变形的;存在严重白蚁等动物危害,已影响正常蓄水的;坝内涵管断裂或管壁漏水,已引起渗透变形的;外观有较大变形或已发生滑坡的。


(2)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必须降低水位运行:坝体较单薄,防渗体存在较严重裂缝,但未形成贯通性裂缝或孔洞的;大坝存在较大渗漏现象,浸润线出逸点较高,但渗透尚稳定的;存在较大范围白蚁等动物危害,但不存在贯穿性蚁道洞穴的;坝内涵管有渗漏隐患未经妥善处理的;溢洪道不配套(如下游没有消能设施,无泄洪渠道),不能正常运行的,启闭设备不能安全运用的。


(3)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降等或报废(适用于小型水库或山塘):由于情况的变化,水库、山塘已失去原有的功能,无法发挥应有效益且严重威胁下游安全的;工程存在严重隐患,已长期放空或基本放空蓄水的;由于区域规划或流域规划,水库功能变化的等。


拟申请降等或报废的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利局提出降等或报废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基本资料、运行情况、实际效益、降等或报废的理由、措施及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代表意见等。县水利局应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第18号令)及《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及时研究批复,并提出降等或报废技术措施;由工程管理单位实施降等或报废措施,做好其它善后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


(4)违法违规建设、对下游造成较大影响等威胁性强的“两小”工程要严肃查处。凡没有立项、没有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小水电站,工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验收不合格或没有经过验收的,电力部门不得允许其上网;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电站蓄水工程,要坚决放空蓄水,强制停止发电,限期整改;对工程质量低劣,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要坚决予以拆除。


(三)资金筹措


各镇(场)要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解决小型蓄水工程整改资金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加强整改,确保工程安全。


1、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县级负责筹措落实;


2、山塘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镇、村负责筹措落实;


3、小水电蓄水工程的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资金由电站业主负责筹措落实。


四、整改时间要求


(一)各镇(场)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山塘、小水电站蓄水库等,必须在9月30日前,逐宗登记、造册(见附表)汇总上报县水利局。


(二)各镇(场)对本辖区内的病、险、无(即无落实管护责任)的小型蓄水工程,边清理边整改,必须在10月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落实管护措施、管护责任。


(三)县水利局要在同步时间对全县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检查,督导病、险工程的整改,在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改情况汇总上报县三防指挥部、县委督查组。


(四)县组织小型蓄水工程清理、整改专项督查组,10月11日至15日重点对各镇(场)清理出的病、险小型蓄水工程的落实整改情况和小水电站蓄水库落实管护责任情况进行督查。


五、验收办法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整改落实到位,县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小型水库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山塘、小水电蓄水工程由各镇(场)政府负责整改验收。验收主要检查如下几下项:


(一)领导是否重视。各镇(场)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对辖区内的蓄水工程项目是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责任是否落实。各蓄水工程项目(点)的行政责任人和管护人员责任是否落实。


(三)治理是否到位。对清理出来的病、险和需降等、报废的蓄水工程有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防汛器材、物资、防汛措施是否落实,防范制度是否健全。


1、小型水库、山塘是否按规定备齐、备足器材和防洪物资以及其它防汛措施。


2、有无制订可操作且切实可行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及其执行情况。


六、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各镇(场)小型蓄水工程整改后,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日常管理维护制度,每个塘库落实一名以上行政责任人和一名以上管护人员;按“谁受益谁负担”和综合经营“以库(塘)养库(塘)”提高效益等办法,落实解决好管护人员的报酬。对蓄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文件精神: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8号);


2、《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 〔1994〕9号);


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水建管〔2002〕188号)。


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


5、《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2003年第18号令);


6、《广东省小型水库、山塘水库降等、报废试行办法》(粤水农〔2000〕42号)。


(二)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年检制度。由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对所管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各镇(场)负责将辖区内的工程检查情况分类汇总报县水利局、县三防办。


(三)严格执行防限蓄水运行。每年汛前县三防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小型水库汛期防限水位,小型以上水库的蓄水应严格按县三防指挥部下达的防限水位进行蓄水,台风、暴雨期间必须降至防限水位的70%运行,以确保水库的安全;所有安全运行山塘和小水电蓄水工程前汛期(4月15日至8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50%;后汛期(8月16日至10月15日)蓄水量不得超过总库容的70%。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蓄水工程安全运行负总责。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小型蓄水工程的清理登记整改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辖区的清理整改工作,并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对玩忽职守,发生蓄水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一、小型蓄水工程基本情况


二、工程整改表


三、大埔县 镇 工程登记汇总表


四、大埔县小型蓄水工程降等报废申请表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