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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07: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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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8日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

  为加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结合我地区实际,提出以下组建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目标,围绕地区“富民强区固边”战略目标的实施,推动优势资源转化,加快形成天然气、煤炭、电力、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维药、民族特色手工艺、特色矿业八大产业集群,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商贸流通业全面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框架
  (一)组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成立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隶属于和田地区国资委,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通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源向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群体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和田地区投资,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和田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2、开办资金的筹集方式。地区担保中心成立初期开办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地区本级注册200万元,墨玉县、皮山县、策勒县、洛浦县、于田县、和田县分别注资100万元,和田市注册150万元,民丰县注册50万元。担保中心注册资金实行开放式管理。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注资,扩大注资额,增强担保能力。
  3、按照组建统一担保机构的要求,地区担保中心在各县市财政局分别设立办事机构,各县市财政局明确专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形成统一的担保网络。
  4、地区担保中心在做好担保项目的同时,做好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切实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织机构
  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长由地区财政局(国资委)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银监局、中行和田分行、工行和田分行、农行和田分行、建行和田分行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县市分管副县(市)长组成(具体成员另行通知)。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3、审议批准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薪酬;
  4、对企业担保进行审议;
  5、完成行署安排的担保事项;
  6、重大担保事项报请行署审定。
  (三)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决策程序
  1、信用担保项目申报及初审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中小企业的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申请由各县市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地区担保中心;重大项目贷款担保必须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落实贷款担保抵押资产、反担保的处置等手续后报地区担保中心理事会研究。
  2、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担保中心提供的最终审核意见,安排地区担保中心项目评审部进行调查评估,然后提交理事会进行研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由担保事项有关的县市领导(理事会成员)参加,以及地区担保中心聘请的各方面专家列席理事会。理事会研究确定担保事项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3、各县市为所属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所在县市担保中心的注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担保事项,地区担保中心必须报行署研究审定。
  4、地区担保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将担保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向行署汇报。
  (四)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内设机构
  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机构首先保证主要业务的正常开展,随着业务量的扩大和加强风险防范控制,逐步设立以下机构。
  项目评审部:负责制定地区担保中心担保政策,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及项目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对投资担保回收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核、签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保后管理、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及时向担保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提出项目继续或提前终止的建议。决定重大风险项目的处理意见,决定项目代偿及追偿方案等。
  财务部:负责保费的收取,地区担保中心的财务、经营运行情况分析,编制报送财务报表,拟定地区担保中心业务发展规划,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地区担保中心授权下负责资金的安全性运作。
  (五)县市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协助担保中心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2、进行担保业务的市场调查和市场开拓工作,承担业务咨询,建立县市对外担保的备查台账。
  3、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协助地区担保中心了解县市企业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的变化情况。
  4、协助地区担保中心及时督促县市债务人履行合同。
  5、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担保中心理事会。
  6、风险控制与责任。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同级的财政部门应与地区担保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担保风险责任,承担所发生的贷款担保损失。
  (六)担保中心内外机制建设
  1、地区担保中心是为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机构,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风险资金补偿机制。地、县市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的长效机制,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社会捐赠资金;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为:(1)业务发生时按实际收取保费5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2)年终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3)如有税后利润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4)各县市财政每年按照一般预算收入的0.5%-1%的比例列入支出预算,做为风险准备金上缴担保中心,做为各县市相对应的风险担保基金。当风险准备金提到一定数额时,可以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担保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担保方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地区担保中心要在发生代偿后30天内报地区国资委备案。地区担保中心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积极推行反担保制度,将中小企业自身纳入风险分担机制。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库,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确定一批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的业务操作,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区担保中心隶属地区国资委,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项目评审部、风险担保管理部、财务部。
  第三条 地区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地区担保中心的担保业务包括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及保后管理五大阶段,按照受理、审批、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相互监控、权责分明、风险控制的业务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区担保中心须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地区担保中心在开办初期仅限于贷款担保,其他业务视开展情况逐步扩大。
  第六条 地区担保中心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项目评审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受理及初审,根据企业提供具体情况出具“拟贷款通知书”和“县市担保业务审核表”并进行保前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
  (一)地区担保中心将客户分为法人类客户及非法人类客户。
  (二)由项目评审部负责人进行业务接洽并负责担保项目分配。
  1、接洽内容:业务介绍、信用教育、接受申请、信息收集、了解反担保资产状况。
  2、项目分配规则:
  (1)项目评审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接洽情况,从地区担保中心员工中确定项目负责人A;
  (2)项目评审部将项目初审情况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后,由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B;
  3、项目负责人A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1)初审合格的,记入《项目评审部担保申请登记簿》,并将全套资料及访谈情况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
  (2)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A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确认后,及时通知担保项目申请人及风险担保管理部,适时退回全套资料;
  (3)风险担保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后,将初审不合格的企业信息及不合格事由录入企业资信库。该项工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A、B共同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前调查及资料收集。
  (一)法人类客户提出书面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简介);
  2、申请担保的金额、期限、理由及用途;
  3、借款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还款资金来源;
  5、借款拟办理银行名称;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出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家庭主要成员简况;
  3、申请担保的原因、金额、用途、期限;
  4、借款预计将产生的经济效益;
  5、还款资金来源;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资料的审核
  由项目负责人A、B负责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担保项目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年检有效的各种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企业法人代码证、资质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质量、信誉、信用等证照(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签字样本;
  3、财务主管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5、开户许可证、有效贷款卡及查询资料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有关资产证明、产权证复印件;
  7、企业所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租赁合同及其它合同(如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
  8、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同意本公司担保的决议、授权书;集体企业应提供职代会同意要求担保的决议;
  9、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通过的核准、备案材料;
  10、抵质押反担保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证明、评估材料、投保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抵质押声明书;
  11、还款承诺可行性报告、款项使用计划、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等;
  12、其他资料。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若未婚,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和反担保保证人有稳定工作单位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3、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须提供反担保保证承诺书。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第一项所列资料;反担保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按《法人客户保前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
  4、若用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未婚,须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承诺书”、“非生活必需品承诺书”,有条件的一并提供抵押反担保保证人所有的第二套房产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由项目负责人A、B根据担保项目申请人提供的完整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法人类客户
  法人类客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担保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法人类客户申请担保业务,产品应当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要求。单位定期存单反担保质押、单位动产反担保抵押、单位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续贷);
  (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家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担保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国家无规定的,按担保中心的规定。
  2、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流量为负数;
  (2)向担保中心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对担保中心的担保未全额清偿的;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7)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8)有“偷、逃、抗、骗”税等行为的;
  (9)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二)非法人类客户
  非法人类客户一般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存单反担保质押、个人动产反担保质押、个人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非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非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2)有严重违法或危害担保中心担保信用行为的;
  (3)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关键职位的企业信用程度差、长期欠息、原贷款已形成逾期的。

第四章 保前调查

  第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业务申请,项目评审部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A、B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前调查。特殊情况下,可经担保中心主任批准指定地区担保中心其他员工陪同调查并提出调查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内容
  项目负责人A、B独立行使调查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保前调查行为。调查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抵(质)押物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合法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抵质押权利凭证。
  3、银行借款用途:符合银行贷款通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4、业务合同:符合合同基本要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卡年审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为依据。
  (二)安全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贷款记录为依据。
  3、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信用查询系统记录及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4、担保项目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财务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材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5、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的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三)盈利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历年经营、财务情况:以近三年的财务资料及申请人提供的财务资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信息做重点分析。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营销战略、市场前景及发展目标: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3、本次担保与拟贷款银行的业务关系,主要包括担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费用的收取等;符合与拟贷款银行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4、评定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测算担保业务风险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四)担保项目申请人以财产为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资产的核查:重点核查拟作为抵押物、质押物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其它调查内容可以从简。
  第十四条 调查评价
  项目负责人A、B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做出调查评价,并将评价内容纳入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客户评价是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业务评价是指对客户申请的该笔担保项目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三)反担保评价。反担保评价是指对客户为申请担保项目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保前调查和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负责人A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经其审核合格后将全部资料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复核并审查。
  项目负责人B将出具的独立意见报告书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
  (一)法人类客户的保前调查报告除了对公司的简要情况、股权结构、财务指标分析情况、抵押物基本情况、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法定代表人的文化素质及信用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说明和分析外,还必须对公司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产品的市场未来收益等进行重点分析。
  (二)非法人类客户除对抵质押物、反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分析外,还必须对担保申请人的文化素质、家庭成员的简况、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进行调查,对个人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市场的未来收益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在保前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审查。依据担保中心主任签署的审批意见,将担保项目上报担保中心理事会审批,并负责向项目评审部发出不予办理(复议)或办理的通知。
  第十七条 风险初审
  项目负责人将担保项目全套资料报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由风险审查部对项目进行风险初审,审查标准如下:
  (一)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审查
  1、申请人资料: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资料及内容。标准:资料齐全、内容清晰完整、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2、担保人资料:业务受理模板中包含的表格及文档。标准: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规范、部门签字。
  (二)资料有效性审查
  1、合法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审查: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审查:
  符合担保法第34条、第75条规定的抵(质)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核发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质押的权利凭证;合法的质物。
  (3)银行借款用途审查: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4)业务合同审查:符合该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证年审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记录为依据。
  2、安全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户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审查。
  以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个人征询系统、企业征询系统的查询记录及风险部人员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为依据。
  (3)信用等级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表1: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单位:分,万元

等级
各等级必须符合的条件

财务

分析
年度销售收入
年末资产总额
年度

利润
逾期贷款占用率
资产负债率
利息偿付率

AAA
≥90
≥1500
≥500
≥50
0
≤70%
100%

AA
≥90
≥800
≥300
≥20
0

100%

A
≥80





100%

B
≥60







C
≥60









  表2: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类别
序号
项目

(分值)
计算公式
评分标准
计算

结果
得分

安全性
1
资产负债率15分
期末负债总额/期末有效资产总额×100%
X≤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应得分=(100%-X)/50%×15



2
逾期贷款占用率15分
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额×100%
X=0得满分

X≥20%不得分

区间得分=(20%-X)/20%×15



周转性
3
流动比率5分
期末流动资产总额/期末流动负债总额×100%
X≥1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得分=(X-100%)/50%×5



4
流动资金周转率10分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360天
X≤120天得满分

X≥360天不得分

区间得分=(360-X)/240×10



5
应收账款占用率10分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100%
X≤10%得满分

X≥50%不得分

区间得分=(50%-X)/40%×10



效益性
6
全部资产利润率10分
年度利润总额/全部资产平均余额×100%
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

=X/5%×10



7
贷款利息偿付率20分
实付贷款利息/应付贷款利息×100%
X=100%满分

X≤90%不得分

区间得分=(X-90%)/10%×20



发展性
8
资本增长率10分
(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资产负债率≤60%或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X/5%×10



9
经营管理能力2分
视平常掌握的情况打分




财务管理能力1分




信誉状况2分




附加
利润总额
利润第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为5分




合计(105分)






  3、盈利性内容审查:
  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项 目
评分标准
计算

结果
标准

偿债能力分析
营运资本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正值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145%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0、95

盈利能力分析
销售利润率
(税后利润+利息费用/销售收入×100%

8%

资产报酬率
(税后利润+利息费用/资产平均总额×100%

10%

负债能力分析


净资产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正值

可用资本
净资产+长期负债



债务净资产比率
(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净资产



短期债务净资产比率
流动负债/净资产



负债资产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5-65

负债对股东权益比率
股东权益/负债总额



银行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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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韶府令第96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2]7号)已经2012年7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的政府非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非经营性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是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政府资源性收入);

(二)政府性贷款(包括政府融资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等)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含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改扩建市政工程项目(应急抢险的市政工程除外);

(六)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立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市政设施建设、维修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立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应当实行代建制。

公路、水利及工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比照代建制管理模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七条 代建期间市代建局代行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管理的主体职责。市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代建项目建设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市代建局可作为代建制项目的法人机构,以业主身份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进行组织和协调管理。

第九条 代建局应当按照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 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争取上级资金等;

(二)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标准,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书面委托市代建局对投资项目进行代建;

(三)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四)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五)负责办理项目环评、规划、用地、立项等报批手续;

(六)协助市代建局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向市代建局移交全部前期工作审批文件和资料;

(七)参与项目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八)参与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九)协助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十)其他应由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代建局的主要职责:

(一)向市发改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参与市政府城市建设资金统筹使用计划的编制 ;

(二)会同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做好工程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等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办理项目建设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并签订有关合同,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四)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五)协调参(代)建单位和业主(或使用单位)的关系,将参(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七)应由市代建局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实行代建制。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市政府可指定市代建局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始进行全过程代建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申请批准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书面委托市代建局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明确代建范围、建设规模、发改局核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代建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10%)时有效;否则,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代建局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业主(或使用单位)、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有重大变更;

(四)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经市政府同意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市代建局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签定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市代建局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和交付使用时间,进行施工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市代建局应根据工程进度定期向市政府、发改、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和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市代建局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工程结(决)算进行审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市代建局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市代建局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结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市代建局应设立代建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代建专户),专户实行财政局与代建局双印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基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用于代建项目的各类资金均应“按年度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全部划至代建专户并按项目来源设置明细账。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按照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程序,提出资金书面申请,市代建局按程序报送相关单位审定和批准后,由代建专户直接支付到参建单位或用款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代建局应每季度向市政府、发改、财政、住建、规划、监察等部门和业主或项目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资金进度报表。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

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为批准概算总投资的2%;

总投资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10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计算,超出10000万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管理服务费在项目使用单位与市代建局签订代建委托书或立项审批通过后预付20%;项目实施阶段按工程进度支付3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按1%比例计提部分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其余部分根据代建工作需要核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局未按规定对代建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发展和改革局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财政局可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八条 市代建局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代建局工作人员与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代建项目投资节余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代建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5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70项,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11项(目录附后)。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及时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同时,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0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省属全日制高等学校、函授在本、专科目录内设置和调整核定 省教育厅

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专科专业(不包括专业目录外和国家

控制布点的专业)(审批)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的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 省公安厅

柜、箱生产登记(核准)

3、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5、 省内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6、 三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7、 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8、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9、 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变更(核准) 省林业厅

10、 经省文化厅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广告内容(审核) 省文化厅

11、 举办本省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12、 辐照食品初审(审核) 省卫生厅

13、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4、 强化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5、 特殊营养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准) 省卫生厅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的困难减免税(2004年1月1日取消)(审批) 省地税局

18、 印制商标单位(核准) 省工商局

19、 经纪人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2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1、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2、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3、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4、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5、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6、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7、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8、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9、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0、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1、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2、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3、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4、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5、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6、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7、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8、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9、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0、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1、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2、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3、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4、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5、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6、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7、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8、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9、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0、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1、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2、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3、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4、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5、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6、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7、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8、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9、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0、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1、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4、 省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质监局

65、 导游人员资格证(备案) 省旅游局

66、 明信片资费(核准) 省物价局

6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 省外侨办

68、 中央单位报纸在湘增出地方广告专版(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

69、 市州和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备案) 省档案局

70、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建材行管办

(纳入省质监局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注:以上由省质监局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审核)取消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继续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省科技厅

2、 省管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审批) 省劳动厅

3、 省级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 省劳动厅

格(核准)

4、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5、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核准) 省质监局

8、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审核) 省质监局

9、 导游证(核准) 省旅游局

10、 三、四级(预备四星级)宾馆评定(核准) 省旅游局

11、 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中的劳动安全 省安全生产

(三同时)审查(审批) 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