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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9:5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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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

[81]公发治105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为整顿和加强户口管理的需要,根据二十多年实践情况和各地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一九五六年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统一规定的《户口登记簿》、《户口簿》作以下改革:

  一、《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的项目。市镇的:取消“年龄”、“成份”、“兵役状况”三项;保留:1、户主或与户主关系,2、姓名,3、别名,4、性别,5、出生日期,6、出生地址,7、籍贯,8、民族,9、宗教信仰,10、婚姻状况,11、文化程度,12、职业及服务处所,13、本市其他住址,14、公民证代号号码签发机关及日期,1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镇、公社)何时登记户口,16、何时由本市(镇、公社)何处迁来何时登记户口,17、何时迁往何地或何因注销户口,18、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记载、事项内容、年月日及办理人章,19、本户住址。农村《户口登记簿》、《户口簿》的项目:可同于市镇的,也可比市镇的少几个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决定。

  二、《户口登记簿》、《户口簿》的式样规格,根据各地使用情况,认为下列式样规格较为适宜,各地可参照本地情况自行决定。

  (一)《户口登记簿》式样规格:

  1、市镇居民《户口登记簿》,由过去一户一册改为十六开一户一页,以街道、巷、居委会等为单位装订成册,前边加上索引。

  2、市镇集体单位和农村《户口登记簿》式样规格,可按市镇居民《户口登记簿》的式样规格设制。农村《户口登记簿》按生产队、大队装订成册。

  3、市镇居民和集体单位的《户口登记簿》由市镇派出所管理;农村《户口登记簿》,在设有农村派出所的地区由农村派出所管理,在未设农村派出所的地区由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管理。

  (二)《户口簿》式样规格:

  1、市镇居民《户口簿》由过去的三十二开改为六十四开。

  2、市镇集体单位《户口簿》式样,可以是三十二开活页,或与《户口登记簿》相同,每户装订一册,由单位保存。

  3、农村《户口簿》与农村《户口登记簿》式样规格相同,按生产队装订成册,由大队保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参照市镇居民《户口簿》式样制发一户一本的《户口簿》交由社员保存。

  三、边境、海防地区户口,按市镇地区户口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如果原来是发居民证的,仍保持不变。

  四、少数民族地区《户口登记簿》、《户口簿》可加印少数民族文字,规格不限。

  五、改革时间,为避免浪费,各地可以在现有《户口登记簿》、《户口簿》用完换发新簿时,再行改革。改革时,应将有关文件和式样抄报公安部备查。


关于印发国资委党委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组织[2004]124号


关于印发国资委党委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国资委党委2005年工作要点》已经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资委党委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资委党委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是整体推进国资委各项工作、继续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三年目标的关键年。国资委党委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国资委和中央企业中心工作,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抓好《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实践,努力改进创新,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和能力

  (一)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继续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深入开展学习和交流研讨,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中央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按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要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实践。

  (二)提高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质量。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和落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考核机制。加强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综合素质。深入研究探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高领导班子成员从全局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宣传思想工作,营造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做好国有企业典型考察推荐和宣传报道工作。了解掌握社会关注热点,适时开展正面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落实《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宣传[2003]56号),健全和维护新闻宣传的统筹协调机制。继续加强国资委网站建设,改进宣传内容和方法。制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企业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召开中央企业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制定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精神,努力开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一)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做好《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坚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相结合,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深入研究中央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学习贯彻的具体措施,抓好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意见》中的问题。

  (二)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研究确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途径,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机制。坚持将党组织工作制度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原则相结合,形成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

  三、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下简称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作出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领导好中央企业和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坚持分类指导,分清层次,突出重点,结合实际解决好党员个人、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加强中央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贯彻落实全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座谈会精神,大力开展建设“四好”领导班子活动,召开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座谈会。进一步规范党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制度,创新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规范中央企业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制定中央企业党委选举工作的暂行规定。总结交流和推广一批基层党支部建设经验。探索建立专项表彰和普遍表彰相结合的党内评比表彰机制。加强重组、改制、关闭、停产、破产企业党的工作。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重视做好下岗分流等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按照《意见》提出的“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中央企业绝大多数班组有党员”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加大培养力度。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健全党内生活,尊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加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一)推进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制定《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继续开展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央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工作,扩大招聘范围,增加招聘职位。继续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试点工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外部董事选聘工作。研究制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工作制度,制定《中央企业市场化招聘人才暂行办法》,修改职务名称表。在试点企业建立新机制后,推动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

  (二)做好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考察调整和组建工作。做好重组企业领导班子的考察组建工作,注重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进入领导班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大总会计师选配力度,到年底基本解决总会计师缺职问题。加大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力度,建立和完善后备人员队伍,规范后备人才库管理工作。建立东西部中央企业领导干部双向挂职和后备干部交流等制度。

  (三)加强中央企业人才工作。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继续推进“人才强企”战略,对中央企业人才队伍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和分析统计,加强对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中央企业和东北地区中央企业人才战略规划,指导中央企业制定“十一五”人才规划。在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全面建立人才选聘的竞争机制,提高通过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市场选聘等多种方式配置人才的比例。

  (四)进一步抓好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和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部署,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好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有关班次培训工作。加强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及所属企业党校工作,计划培训1700人左右;举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后备领导人员培训班、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班、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培训班等各类培训,计划培训2000人左右;组织出国培训300人左右;联合国(境)外院校和培训机构共同举办EMBA培训班,共培训180人。引导中央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培训。

  五、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做好维护中央企业稳定的工作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注重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职代会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督察工作,发挥职代会在企业规范改制、劳动关系处理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制定国有独资公司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联合全国总工会举办职工董事高级研讨班。继续规范深化厂务公开工作,健全体制机制,丰富内容和形式。

  (二)继续深化职工素质工程。进一步推进“创建学习型红旗班组、争做知识型先进职工”活动,广泛开展班组学习、劳动竞赛、集体攻关等活动,表彰一批先进典型。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好重点行业、工种的职工技能大赛,继续推进中央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评价工作,健全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制度。加强对34家高技能人才试点企业的督导,总结推广试点企业工作经验。

  (三)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抓好改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依法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帮困救助的各项措施,继续搞好送温暖活动。制定国务院国资委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积极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申报工作。继续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青年文明号”和“岗位能手”活动。加强和改进统战工作。

  (四)认真做好维护中央企业稳定的工作。妥善处理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落实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防止发生并妥善处置群体性聚集或群体性上访。积极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做好军转干部稳定工作,按政策解决好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问题。继续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

  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一)加快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落实中央企业党风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深化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效能监察工作。发挥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完善廉政谈话、述廉评廉等制度,推进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工作。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总结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研究有效防范措施。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要项目实施、大额度资金调度等,继续深化效能监察工作。

  (三)加强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用权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内部监督体系,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的监督,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用权行为的监督,规范用权行为。

  七、加强国资委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一)加强国资委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分行业、分企业对企业改制和战略调整规划等提出前瞻性、指导性意见。提高中心组学习质量,统一领导班子思想认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国资委党委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二)坚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机关干部业务素质。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部培训工作,继续举办国资委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办好每月一期的专题知识讲座,促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加强机关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素质培养,提高国资委机关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深化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改革,做好机关局、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工作。对部分空缺处级领导职位试行面向监管企业进行公开招聘。拓宽干部交流渠道,加大委机关与企业间的干部双向交流,有计划地选派部分局、处级优秀干部到中央企业挂职任职,逐步推动厅局间的干部交流。探索机关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新方式新方法,努力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

  (四)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深入调查研究,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真心实意地为企业服务。加强机关党建工作,严格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管理,完善周转金有偿使用管理的机制,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有效地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特指以下四项财政周转金:
一、预算扶贫基金;
二、发展资金有偿使用部分;
三、温饱基金;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有偿使用部分。
第三条 周转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其性质与用途。
第四条 支援欠发达地区周转金属财政性质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商品生产,涵养财源,增加人民群众和地方财政收入,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按项目投放,择优扶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足当地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的开发性生产项目;覆盖面大、富民富县、可带动千家万户脱贫致富的龙头项目;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生产性项目。
四、实行有偿使用,坚持有借有还,保证资金的完整收回和周转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六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逾期资金占用费;
四、其它用于支援欠发达地区的有偿使用资金。
第七条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是老少边穷地区,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
第八条 周转金主要用于老少边穷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工业项目;与扶贫有直接联系或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的县、乡办企业及其技术改造项目;以扶贫为主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周转金使用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限和项目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借用中央财政资金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条 对使用周转金的单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周转金的占用费费率本着优惠、低率、区别行业的原则设置。主要费率如下:
一、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与开发资源项目年率2%;
二、与种养业有关的加工工业、县乡办企业项目年率3%;
三、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协作举办的生产性项目借用中央财政的周转金,年率4%。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在项目借款到期时,同本金一同归还,费随本清。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资金加收年率10%的逾期占用费。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其余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省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中央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借用中央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率,各部门、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由各省(区)财政部门承借承还,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周转金的地方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必须附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周转金和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严格按程序逐级完成,不得越级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被挪用,上级财政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周转金投放的项目需要变更的,按资金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周转金的回收工作。下级财政部门应将到期借款及时归还上级财政部门,并附送还款凭证。逾期三个月不归还借款的,将扣减发展资金或其他财政专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完善资金使用反馈制度。半年和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各地应书面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作为下年度借用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实行跟踪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以权谋私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应有专人进行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增发展资金、温饱基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均按(1992)财地字第127号和国家民委、财政部民委(经)字〔1990〕第31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