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3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2002-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严格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严格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1993年12月13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局: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以来,得到各地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的重视,总体情况是好的,90%以上的音像出版单位在其本年度的音像出版物中使用了该编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在其音像出版物中只标识了整体节目码,而对其中的每个节目未标识独立节目码;个别音像出版单位,没有按分配的额度使用记录码,甚至出现B型记录码超范围(300-999)取值的错误;有的音像出版单位,用记录项码标识整体节目,或将相同曲目的录音带与卡拉OK录像带使用同一记录码,造成重码;
有的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格式印刷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个别的音像出版单位,在其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出版物中没有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部分音像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编码使用的详细情况以数据单形式报送中国ISRC中心,或数据单填写项目不完整。这些问题的出现给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管理带来困难。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实施工作,维护国家标准及政令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及时掌握和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接本通知后,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对1993年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2、将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包括与《使用手册》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符的一切做法,及时通知中国ISRC中心。
3、凡尚未以数据单形式报送1993年6月30日以前编码使用情况,或数据单填写项目不完整的音像出版单位,速将详细情况及数据单寄中国ISRC中心。
4、记录码额度,1994年度采取对每个音像出版单位出版能力的测算并参考1993年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配,1995年以后将过渡到主要参考音像出版单位上一年度报送的编码使用情况数据单进行分配。
5、分配的记录码额度可能用尽的音像出版单位,请及早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6、对一再违反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技术要求而不改正的音像出版单位,中国ISRC中心将暂停其出版者码的使用,并对该单位就使用编码的能力进行考核,待考核通过后再恢复其出版者码的使用。
7、对不执行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音像出版单位,中国ISRC中心可向音像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包括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行政处罚,对其出版的音像制品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中国银行关于代理三资企业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代理三资企业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正确反映代理三资企业调剂外汇业务,现将该项业务会计处理统一规定如下:
一、代理三资企业买进外汇在受托时,要收取买汇人民币保证金,以保证成交后的及时交割。买汇保证金可在“840存入保证金”科目下设专户核算。
二、增设“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子目。
凡代办外汇买卖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以及付给调剂中心的手续费,用此子目核算。
三、在“931兑换”科目下分设两个二级科目:
1.“9311一般外汇调剂”:凡办理一般外汇调剂工作而买入或卖出外汇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2.“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凡代办三资企业买卖外汇时,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四、代理三资企业调剂外汇会计核算手续为:
1.买进外汇:
(1)收进买汇保证金:
借:825侨外合资企业近期存款 人民币
贷:840存入保证金——买汇保证金专户 人民币
(2)在调剂中心成交后办理交割时:
借:调剂中心帐户 外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借: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3)向客户交割时:
借:840存入保证金——买汇保证金专户 人民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贷: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25侨外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外币
2.卖出外汇:
(1)在调剂中心成交时: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币
借: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贷:调剂中心帐户 外币
(2)与客户进行交割时:
借:825侨外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外币
贷: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外币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贷:953-(10)代办外汇买卖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25侨外合资企业活期存款 人民币
3.“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科目余额年末转入“954-01兑换收益”
帐户内,会计分录:
借:9312代办三资企业外汇调剂 人民币
贷:954-(01)兑换收益 人民币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