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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6:4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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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08〕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三届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
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因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农民,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统账结合,多方筹集资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制度设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工作由村集体集中申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详见附表)。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征地基准日当月为起始时间。征地基准日是指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的日期。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其身份证为准。出生日期在参保申报核定时核准确认,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第三章 养老保障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一)以被征地前户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为依据,每征完一人耕地,可申报一人作为参保人。
(二)被征地后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其家庭成员可申报为参保人。
(三) 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对象:
1、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情况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个人、村集体出资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一次性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征缴养老保障基金的缴费年限为15年。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年龄为年满60周岁。
(一)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按缴费年度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的250%、200%、150%作为基数,以20%的比例从征地基准日当月开始征收。征地基准日的下一年度及往后年度的缴费基数按每年递增7.6%(十五期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长率)计算。基数档次的选择可根据征地地点(中心城区、城区规划内、城区规划外)、征地数量、征地补偿等因素,在制定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时由政府与村(社区)委员会具体商定。
1、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被征地时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档次,一次性征缴15年养老保障基金。
2、被征地时,年满46周岁至59周岁的人员,征缴养老保障基金至年满60周岁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年满60周岁当年的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按相同的缴费基数档次缴满15年。
3、被征地时,年满45周岁以下的人员,一次性征缴15年的养老保障基金后,年满60周岁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时,可根据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个人申请补缴60周岁以前未缴费的年限,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补缴后按第十二条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二)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由个人、村集体、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部分主要从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清费中列支;村集体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部分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其中:个人、村集体、政府分担比例分别为一次性征缴基金总额的30%、30%、40%。
(三)被征地时,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基金的,不足部分可以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分次缴纳协议。分次缴纳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分次缴纳人员必须在年满60周岁前缴清欠缴金额。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一次性征缴基金总额的60%记入,并实行实账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参保人个人账户基金结存额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给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本息结算一次。
(五)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征缴基金总额的40%(即政府出资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为全体参保人员所共有,用于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和调整。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县(市、区)应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金和风险准备金,费用在征地成本中列支。根据当地上年度享受养老保障的人数,每年年初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年度在征收土地时应增加征收调节金和风险准备金标准。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征缴后,参保人员中途不得退保。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存入统筹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经办机构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
(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十)各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
(十一)财政、审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障基金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可由其本人申请,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后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直至养老保障关系终止。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基金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申领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本人申领待遇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统筹基金养老金月标准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申领待遇时贵港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作为基数计算,统筹基金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统筹基金养老金=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缴费指数×(15+∩)×(0.1∩+2)%
缴费指数是指: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以15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指数为1.5;以2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指数为2;以25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指数为2.5。
〔∩为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年限,(0.1∩+2)%为缴费年限系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为2%,此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系数增加0.1%。〕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低于统筹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发放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的调整,由统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当年基金收入与支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的,由统筹县(市、区)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补足。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障金年龄死亡的,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障基金中个人和村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
被征地农民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后死亡的,其未领取完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中个人账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迁出市外或出国定居的,可一次性领取养老基金中个人和村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果今后进城务工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以下的办法处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中个人和村集体缴纳部分的本息一次退回给参保人,并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2、在本市内进城务工并以单位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申领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可一并申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合并计算。具体合并办法为: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比例为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相对应年份的缴费(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折算后合并计算,然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3、在本市内进城务工并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由个人申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转个人和集体缴纳部分),然后按相对应年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补足缴费差额,并缴费至规定的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养老保障基金缴纳手续。村集体填写好被征地农民的花名册,带个人《居民身份证》、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资格核定材料原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障金起始年限和缴费金额。
根据核定好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起始年度缴费金额,按如下二种方式缴纳:
(一)个人和村集体已经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村集体接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缴费核定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一次性缴纳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二)本试行办法实施后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将“缴费核定通知”直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如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足支付,按第十条有关条款办理。
(三)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核定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负担的补助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指定的基金收入专户。
(四)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基金收入户的基金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每月支付养老保障金的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将计划用款转入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专户。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至20日将养老保障金划入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存折。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在本办法执行之日或从征地基准日起一年之内,一次性建立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建立的,则不能享受政府补助,建立基金全部金额由个人和村集体负担。

第四章 医疗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被征地农民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上述三个险种应由个人缴费的,由被征地农民个人负责缴费。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及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我市市本级、三区两县市均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定编、定员工作。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征收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协助财政部门办理个人和村集体负担养老保障基金的划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和专项基金的管理;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被征地户参加养老保障资格审核表
村(社区)委会名称(盖章): 编号:
户主
姓名 邮 编 电 话
征地前户耕地
(亩) 面积: 被征耕
地(亩) 面积: 征 地
后(亩) 剩余耕地面积:
人均: 人均: 人均:
保障对

象情况 姓 名 性 别 与户主
关系 身 份 证 号 备 注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以上保障对象情况属实,符合保障条件,同意按照
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障。

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勘查和开采
第三章 办矿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利益,严禁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对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采矿者,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指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设矿产资源专管员,业务上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
第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林业管理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贯彻“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助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勘查和开采
第九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国家或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作业,并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的范围: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第十一条 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的范围: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地区采矿。
(一)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准开采的地区;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名胜古迹所在地;
(三)河流、防洪堤坝、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基础设施、工业区、居民点的地表、地下安全距离以内;
(四)水源、泉源保护区,对气候、水系、地下水有影响并容易引起地质灾害和水土污染、流失的地区;
(五)封山育林区、幼林区、特种用途林区、铁路、公路两侧有林区;
(六)其他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第三章 办矿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采矿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许可证登记费。
第十四条 开办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集体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山企业必须有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办矿企业的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办矿条件,核发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凭采矿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土地、林业、水电、公安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集体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企业为2-5年;个体采矿者为1-3年;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6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开采的,必须在期满一个月前重新申请核准,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领到采矿许可证半年内或领到临时采矿许可证3个月内,不进行矿山建设或开采者,发证机关收回其采矿许可证或临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工商、税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因故停止矿山建设或采矿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手续。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需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及法人代表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市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凡领到采矿许可证者,采矿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该采矿范围内进行采矿。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开采矿区其界限以地面境界垂直向下为准,开采矿区之间必须保持已批准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服从国家规划,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矿区被划入国家规划矿区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撤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 所有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禁止乱采滥挖,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
第二十七条 在划定矿界时,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设立标志,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八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要按时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十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应按月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时,必须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者,由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矿产资源法规,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积极改善生产和安全技术条件,保护和治理环境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采矿许可证已经失效仍继续采矿的,责令立即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拒不退回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涂改、伪造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乱采滥挖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按所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所破坏矿产资源50%以下罚款;
(五)破坏或擅自移动矿界标志,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逾期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的滞纳金。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破坏、盗窃和抢夺采矿设施、勘查设施、建设设施和矿产品的,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银川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3日
加强贫困地区法院文化建设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西吉法院不断加强文化建设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记实

西吉法院 李堂真 马孝国

前言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近日,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捍卫者,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伟大进程中责无旁贷。西吉县法院是我国贫困地区法院之一,如何处理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下面笔者就此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充分认识法院文化建设的意义 促使法院工作取得实效
法院文化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其含有“公正、平等、清廉、严谨、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的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充分体现人民司法事业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法院及法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职业道德以及行为准则等,既具有完美的精神内涵,又具有丰富的物质内涵;既表现为外在形象,又表现为内在素质;既有政治标准的要求,又有司法能力标准的要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法院文化建设是全社会的大事,更是人民司法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大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人民法院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这项工作,使法院文化建设伴随着人民司法事业共同发展、共同前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可以看出,新时期法院文化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的需要。
法院文化具有导向作用,可以引导法院干警跟随着法院倡导的价值观来摆正自己的位置和作出自己的行为决策。可以提高干警自觉抵御落后腐朽文化侵蚀的能力,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远离腐败。
  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促使干警放弃一些不适宜的行为习惯和利益取向,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
  法院文化是一面旗帜,是凝聚法院干警力量的粘和剂,能够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
  法院文化对法院干警的思想、道德修养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建设法院文化是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队伍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充分利用法院文化提供的新的契机和空间,强化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突出学习效果,使法院干警在法院文化的熏陶下,思想觉悟、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均得以提高。
近年来,西吉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先进文化熏陶人、高尚精神鼓舞人,促进干警全面发展;坚持全员参与,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发挥才智为法院文化建设做贡献;坚持联系实际,遵循贴近审判、贴近法官、贴近基层的要求,把文化建设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务求取得实效;先后获取全国优秀法院、全国青年文明号、全区文明单位、全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全区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区“五五普法”先进集体、全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等殊荣;涌现出全国法院模范法官赵启哲等先进人物。西吉法院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其他行业先进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
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使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如何正确把握人民法院与社会管理的关系?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定位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在历史上,人类社会是用秩序来维护的,人类生活离不开秩序,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人们使用法律手段来防止无序、混乱等现象,因此,一项司法行为之所以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是因为它通过对法律的保障保证了社会秩序。法院作为专门从事审判的司法机构,使其成为法治社会的基础结构力量,在社会中居有特殊地位。
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作为一种执政权,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法院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的主战场之外。法院的功能与社会管理息息相关,现阶段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就需要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具体功能,以发挥法院自身的独特作用。笔者认为,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对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在双向管理中凸显法院文化。下面就西吉法院为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西吉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在当前区、市、县各级政府以及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活动中,积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促使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首先,对外管理方面,西吉法院始终坚持立足自身职能特点和优势,以执法办案为重点,提高司法水平,通过对司法事务的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促进审判文化建设。
  一是该院坚持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稳定。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法治权威,营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关系调节器功能,依法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格用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确定被告人的刑期。创造性地适用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和解工作,减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以上举措,促进刑事审判文化取得长足发展。
二是该院着力化解纠纷,调节社会关系。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事审判文化取得长足发展。
三是该院进一步加大诉权保障力度,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案件的实质性解决,追求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促进民事审判文化取得长足发展。
四是该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围绕司法为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审判方式和司法实践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在落实司法为民中提高审判能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其重点是落实司法便民惠民措施。实行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一站式”服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推行巡回审判,选择群众关注、有影响的案件,下到乡村,把审判庭搬到田间、地头、群众家门口,进一步方便了群众。通过上门审案、异地开庭,落实了便民措施;通过送法下乡,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积极争取党委、政府、财政的支持,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生活困难的上访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司法救助力度。
其次,对内管理方面,西吉法院更好地运用司法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依赖法院内部司法理念、方法、机制乃至作风的管理创新,形成内部和外部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
一是加强审判绩效管理。抓审判绩效,围绕改判发回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案件评查合格率等指标比审判质量;围绕调解率、撤诉率、申诉率、违法审判率等指标比审判效率;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监控体系,依法简化审判程序,坚持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争取在审限、执限内多办案、快办案,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全过程实现网上监管,及时录入信息,安排专人考核。发挥司法能动性,努力把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等指标降下来,提高服判率,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加强法院队伍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队伍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完善业绩考评办法,在全区首创了“执法质效档案”,对干警的业绩实现了有效的管理,受到了上级法院及其他兄弟法院的一致好评。积极开展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办案业务竞赛,有力提高了全体干警的业务水平。面对复杂的法院审判事务,西吉法院在法警中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分队”,并积极开展“大练兵”活动。大大提高了干警的身体素质,增强了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保障的审判事务的开展。落实领导班子和中层骨干带头学习,提高法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能力和实际运用水平。围绕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大力开展司法作风建设。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及区高院“八条高压线”的规定,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强化纪律约束,加大对个案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情形,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三是加强法院政务管理。制订一整套管理制度,形成以制度管院的格局,强化责任落实,将各项政务管理工作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好用好管好法院内外网,不断提高司法公开水平。积极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加强司法宣传,提高社会对法院工作的知晓度、理解度和支持度。完善各项政务考核考评制度,并严格兑现奖惩,推动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四是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引导广大干警把读书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丰富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文化品位。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开展读书活动,促进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是加强院史(荣誉)室建设。利用专门场所,设立院史(荣誉)室,集中展示法院发展历史、工作业绩、所获奖励和荣誉以及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组织干警特别是新进人员到院史(荣誉)室参观学习,接受思想教育,激发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确立了“法院开放日”,邀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观访问院史(荣誉)室,加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是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按照“规模适当、庄重实用、布局规范、功能齐全”的要求,规划和建造审判庭和办公场所,努力塑造体现人民法院文化的物质环境。重点加强立案、信访等文明窗口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努力营造尊重和方便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合理配置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办公科技含量,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积极推广电子化办公,为广大干警创造便捷、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七是加强法院公用区域的文化氛围烘托。利用办公楼大厅、走廊、接待室等公用区域,精心打造了具有西吉法院特色的“文化墙”以及在办公区的各层走廊、安全通道、干警办公室内,悬挂、张贴法律名言、廉政警句以及反映法院工作理念的文字标识和广大干警创作的反映时代精神、法官风貌的各类作品。使广大干警润物无声地感受法官文化、廉政文化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了教育,对法官廉政文化形成共识、变成信仰,并自觉付诸于行动,从而增强法院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形成一种文化育院的管理模式。并在办公楼大厅、办公楼门口顶端设立电子滚动屏,及时显示和宣传西吉法院文化理念和文化实践活动。
八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西吉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文体活动场所,配置相关器材和设施,为广大干警缓解工作压力、养成良好生活情趣、保持身心健康提供良好条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运动和文艺活动,并多次组织参加法院系统的体育盛会,均取得好成绩。通过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不断丰富广大干警文化生活。
三、如何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 提升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法院文化建设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起着积极能动的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 提升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作为贫困地区的法院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继续加强对外文化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的能力
首先要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为贫困地区社会稳定服务。一是构建“人民法庭、司法所、乡(镇、社区)调解室、村委会”“四位一体”的调解模式,突破“三调联动”调解模式,扩大参与调解人员的范围,并组织开展调解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二是继续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对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由法院派员介入指导调解,及时纠正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与法律相悖的情况,促使人民法庭和相关部门的良性联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三是通过特邀调解员、执行联络员和法律宣传员的联动,充分发挥其熟悉乡情民俗,了解纠纷情况,掌控案件的发展趋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置在萌芽状态。
其次要积极开展庭审“便民”工作,为当地群众服务。积极开展“巡回法庭”审理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其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坚持以巡回办案为依托,把每一次巡回办案活动都当作法律宣传、普法教育的法制课堂,真正把司法的人文关怀融入到审判中去,努力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再次要继续加大开展“案件回访”工作,为失足人群服务。人民法院要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坚持司法公正为立足点,不断延展审判功能,更好地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服务。对已经审结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应积极开展“回头看”,对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极进行评估。尤其要对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的人员。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也要求其法定监护人参加。“定期回访”时,要求与社区矫正办互通情况,以进一步掌握回访对象的思想、生活、工作情况,更好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二是继续加强对内文化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社会的能力
  首先法院干警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先进的司法理念统领法院文化建设,保持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在此,应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对接,充分发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的感召力和凝聚力,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自觉树立公正、平等、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激发法官群体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尊荣感,增强法官群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就是要对法院精神文化进行创新。
  其次加大物质文化建设的投入,塑造法院良好形象。物质文化建设能够有效增强公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向外界展现法院文化底蕴和公正廉洁精神,提升法院在大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再次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践行司法为民。通过开展“司法大检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让每一位法官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的不良作风,彻底消除“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现象;通过开展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司法援助、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盼,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第四要结合当前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以“教育、监督、防范”三位一体的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干警廉政档案制度。对干警的审判工作、作风建设、遵章守纪、信访投诉、奖励惩处等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且做好各项检查评比记录,存入干警廉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与本人评先、晋级晋职、奖金福利挂钩。
第五要加强对外宣传。要充分利用现代大众媒体和传播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对外宣传人民法院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各种举措和重要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结语
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其文化的内容与时俱进。面对当前党政机关提出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一重大课题,作为贫困地区的人民法院,必须要从实地出发,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群众工作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结合点,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