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8:3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6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提升我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申请、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设立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巴彦淖尔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相关单位代表组成,认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认定权。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开展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日常管理等项工作。其职责如下:
㈠指导巴彦淖尔市各类产品(服务)进行商标注册;
㈡引导、培育巴彦淖尔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创立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开展对巴彦淖尔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㈢积极组织推荐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㈣管理和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的商标必须是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的注册商标;
㈡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二年;
㈢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或同档商品中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较高的公众认知度;
㈣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范围同行业中领先;
㈤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随时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应填报《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㈠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报告;
㈡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㈣前三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销售额或产值、市场占有率、利润、税金等量化指标说明,并附依据;
㈤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制度;

㈥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㈦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㈧商标市场信誉与自治区级以上获奖材料;

㈨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㈩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十一)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十二)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巴彦淖尔市 知名商标的认定采取先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审核和实地考察,在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组织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 凡认定为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在巴彦淖尔市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㈠违反认定程序的;
㈡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㈢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㈣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㈤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㈥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㈦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续展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申请续展的,应填报《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续展申请表》,向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作出续展的决定。

第十四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准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不得扩大范围使用。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商标注册、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对假冒等其他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或权利人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优先推荐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及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七条 巴彦淖尔市 知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资格:
㈠在推荐、评审、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㈡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㈢知名商标转让而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
㈣有商标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在获得知名商标后,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下,造成严重后果,并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条 已经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应视为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不再参加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的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各有关出版社:
鲁迅著作的出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鲁迅的著作,内容丰富,涉及到中国现代史上许多重大的政治、文化问题。党和国家历来都很重视鲁迅著作的出版工作,对编纂出版《鲁迅全集》、文集及其大型分类结集,制定了有关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最近一个时期,有的出版单位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未经专题报批,出版了不同版本的《鲁迅全集》或分类结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对鲁迅著作的出版管理,保证鲁迅著作出版的严肃性与学术性,经报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各地、各部门应继续认真执行我署《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新出图〔1996〕46号)的有关规定,并重申如下:
一、凡涉及出版鲁迅的全集、文集(包括分类形式的大型结集)和书稿,出版单位在出版之前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审批。
二、《鲁迅全集》的编辑出版工作仍由人民文学出版社承担。
三、其他已经安排了有关《鲁迅全集》、鲁迅文集及大型分类结集等选题或有关在制品的出版单位,必须暂停其编辑出版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报我署备案,经我署研究后作出处理。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司(室):


  2010年是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之年,也是落实《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检查总结之年。今年6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为贯彻会议的精神,科学评价测绘系统实施《纲要》和《规划》情况,做好测绘依法行政总结工作,国家测绘局依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制定了《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


  

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国家测绘局根据《纲要》,结合测绘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为进一步推动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各项具体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的要求,2009年12月国家测绘局制定并印发了《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


  2010年是《规划》的总结阶段,为科学评价测绘系统落实《纲要》和《规划》情况,做好测绘依法行政总结工作,国家测绘局将依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2006年以来测绘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考核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测绘依法行政总结表彰工作。现制定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引导、推动和规范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运用科学的考评方式和标准,全面客观考核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测绘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考核工作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为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的原则。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和评价的标准要科学客观,国家测绘局根据全国测绘系统的总体情况,制定重点针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科学客观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测绘工作实际,在考核市、县测绘依法行政工作时,充分反映本地区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考核工作的国家测绘局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公开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规范和统一考核的程序,及时公布考核的结果,使依法行政考核能够客观反映考核对象实际工作情况。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要突出重点,在考核内容上要加大对测绘重点工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通过考核促进重点工作的落实。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要认真对照考核内容、标准,逐项梳理工作,坚持不走过场。对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使本地区测绘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测绘统一监管成效明显提高的,要提高考核得分权重。要通过依法行政考核达到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三、考核范围和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局负责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测绘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2006年-2010年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制度建设情况,政府职能转变情况,履行测绘管理职责情况,行政执法情况,科学民主决策情况,测绘行政监督情况。


  (一)国家测绘局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遵照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测办〔2009〕122号)。


  (二)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参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或根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另行制定本省(区、市)考核标准。


  五、考核方式和办法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进行,国家测绘局负责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办法


  1、国家测绘局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采取自评、抽查、核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得分占总成绩比重为40%。


  抽查:国家测绘局牵头组成若干抽查小组,实地抽查部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测绘依法行政工作。


  核评:国家测绘局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考核内容进行核实评分。核实评分成绩占总成绩比重为60%。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可以参照上述考核办法进行,也可自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六、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


  1、国家测绘局制定印发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


  2、召开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部署。


  3、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部署、组织本省(区、市)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二)自评阶段(8月)


  1、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测绘依法行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和总结。


  2、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向国家测绘局提交指标体系自评得分表和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书面材料。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五年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相关书面材料应当包括能够证明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种通知、制度、规定等。


  3、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具体步骤和安排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抽查阶段(9月)


  1、在自评的基础上,国家测绘局组成抽查小组对10个左右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开展实地抽查。


  2、抽查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法进行。


  (四)核实评分阶段(10月)


  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机关各司(室)根据职责分工,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被考核内容进行核实打分。


  (五)总结阶段(11月)


  1、根据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自评得分、国家测绘局的核评得分,按照不同权重计算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得分,最终由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抽查情况综合确定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及有关考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全国测绘系统公布。


  2、各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底前完成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并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报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3、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省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4、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区、市)的考核情况,推荐1个市级和1个县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并于9月底前报送推荐材料。国家测绘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市、县级测绘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六)表彰(11月)


  根据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情况,国家测绘局召开专门会议,对测绘系统五年来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部署测绘系统今后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是《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重要内容,是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推动测绘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加强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考核标准,扎实细致开展自评,并按照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对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考核的方案和具体标准,确保考核工作客观科学、取得实效。各级被考核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情况,积极认真做好接受考核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注重实效。要通过考核,认真总结测绘依法行政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先进典型,为测绘依法行政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通过考核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出根源,拿出对策,进一步督促改进工作,为下一步制定依法行政规划和实施意见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