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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30 23:5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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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农业品牌化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手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模式,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是新时期农业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农业品牌化是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标志,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产品市场化和服务社会化,加快农业增长方式由数量型、粗放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

  (二)推进农业品牌化是优化农业结构的有效途径。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农产品品种、质量、安全、功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农业品牌化,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多样化、优质化消费为目标,引导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品牌产品优化配置,有利于推进资源优势向质量优势和效益优势转变,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推进农业品牌化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的迫切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的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大。通过推进农业品牌化,重点培育和打造农业名牌,有利于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牌农产品。

  (四)推进农业品牌化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品牌是无形资产,打造农产品品牌的过程就是实现农产品增值的过程。大力发展名牌农产品,有利于拓展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消费,促进优质优价机制的形成,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明确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方针,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整合、保护农业品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业品牌化的工作重点是: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农产品商标注册,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加大营销推介,强化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国农产品品牌上市率,培育、做强做大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牌农产品,促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农业品牌化

  (一)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夯实农业品牌化基础。质量是品牌农产品的根本,是品牌农业不可动摇的根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要突出抓好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农业标准推广体系建设。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规范生产过程,开展全程质量控制。要着力抓好生产基地建设,把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建设科技示范场、优粮工程基地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等与推进农业品牌化有机结合起来。要大力推行产地标识管理、产品条形码制度,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市场有监测,打牢农业品牌发展的基础。

  (二)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培育农业品牌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行业协会是农业品牌经营的主体和核心。各地要培育、扶持有较强开发加工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的龙头企业,要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产销合同和服务契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三)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提高品牌农产品质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是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维护信誉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要按照“统一规范、简便快捷”的原则,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要依托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要遵循国际通行规则,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根据农业资源优势和国际市场需求健康发展。

  (四)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促进农产品品牌上市。推进农产品商标注册是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增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纪人、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的商标意识,鼓励支持农产品商标注册。要特别重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特色农产品的商标注册工作,防止商标的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切实帮助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解决在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积极开展名牌农产品推荐认定,树立品牌信誉和形象。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是现阶段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和保护知名品牌的重要措施。我部将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各地要切实推进省级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中要遵循无偿、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和要求,努力提高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要对现有品牌进行整合,切实解决“多、乱、杂、弱、小、散”的现状,要通过评选认定,推出一批影响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强的名牌农产品。

  (六)加大营销推介力度,提高市场影响力。品牌的营销推介是将品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实现品牌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部门为农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对认定的名牌农产品,各地要积极主动,通过展示、展销等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推介品牌,宣传品牌,扩大名牌农产品知名度。要加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力度,增强市场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名牌农产品专销柜、专业市场建设。

  (七)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农业品牌化工作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品牌,维护品牌的质量、信誉和形象,是保障农业品牌化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者要及时曝光,依法惩处,对恪守信用者要表彰奖励。品牌主体要强化自律意识,切实加强品牌质量保证体系与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品牌,自觉维护品牌形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明确工作机构,改善工作条件,把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二)强化责任,完善机制。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是新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品牌经营。要创造条件,从人才、资金、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生产经营者创建农业品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业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鼓励。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农业品牌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发改(计划)、财政、科技、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充分争取和利用好各种社会力量,尽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的良性互动格局,共同促进农业品牌化发展。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发展迅速,用户总量和交易规模快速增长。网络团购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网络交易形式,对于促进我国网络市场的繁荣发展、推动生活服务业的网络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团购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由于网站主体良莠不齐,消费欺诈、以次充好、虚报原价等问题时有发生,相关的消费纠纷和投诉也在急剧上升。为规范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主体资格,把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关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按照现行登记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团购网站在各地区开办的分站,其工商登记注册事宜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把好网络团购市场准入关,审核辖区内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对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团购网站切实履行责任义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属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维护网络团购交易秩序方面,团购网站经营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网络团购涉及范围广、交易规模大,易引发群体性消费纠纷。各地应将团购网站作为网络监管重点,特别是要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大、交易频率高的团购网站,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团购网站经营者认真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使《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到实处。团购网站经营者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团购商品(服务)质量建立审核制度。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其网站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为无营业执照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对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备案,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并防止出现虚高报价。团购商品或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提供服务。

  团购网站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确保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二)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签订网站进入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网站进入消费合同(即用户注册协议)。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以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退款条件、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转让、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站内的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侵权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处理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从技术和人力上保证投诉渠道的畅通,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疑难解答与反馈。消费者参加团购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团购网站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六)记录、保存交易信息。

  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网络团购相关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主体资质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其在该网站举办的最近一次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团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七)规范团购促销活动。

  团购网站经营者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引入第三方公正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活动进行监督,保障促销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加大监管力度,维护网络团购市场秩序

  针对目前网络团购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足职能,加强网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各类网络团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团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着力建设规范有序的网络团购市场经营环境,促进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各地应当结合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籍工作,以本地实体经济户籍为依据,以工信部门备案网站数据为基础,以网上搜索、经营者自报、工商所普查等各种方式为补充,查清本地区团购网站设立情况,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主体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动态更新维护。

  (二)积极开展网上巡查,查处网络团购违法行为。各地应当依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团购网站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积极推进网络商品交易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网上巡查,将团购网站作为重点巡查对象,开展对团购网站的日常经营活动监测,及时发现和查处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非法有奖促销、不公平格式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规范网络团购经营活动中前置许可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销售行为。

  (三)制定和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团购网站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多数并不规范,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现象较为严重,是造成网络团购纠纷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应积极制定推广网络团购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和规范网络团购合同当事人的签约履约行为,明确团购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有效规范网络团购市场交易秩序。

  (四)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各地应当积极探索研究有效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措施,通过与团购网站建立消费维权工作联络机制、指导监督团购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团购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处理团购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各地应积极开展网络消费者教育,将网络团购违法行为和案例及时通过发布警示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团购消费者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五)鼓励支持团购网站加强自律。促进行业和企业自律是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抓好团购网站经营者自律的指导监督工作,引导团购网站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通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及先行赔付等制度和使用第三方支付等方式,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鼓励团购网站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函[2003]22号



关于变更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时间、地点的紧急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经研究,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改在北京召开,并对会议时间作相应调整。特通知如下:
  1、会议地点:北京市人民政府宽沟招待所(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柔水库西南岸宽沟路1号;电话总机:010—69642255)。
  2、会议时间:2004年1月12日报到,13日—15日开会,会期2天半。
  3、会务接待工作由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共同负责,同时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及重点企业驻京联络处负责本单位会议代表的接送站工作。未设驻京联络处需要接站的会议代表,请将接站人员名单于2004年1月8日前告北京市局(公司)办公室,联系人:刘根甫,联系电话:010—64435127、13501191588。国家局机关服务中心联系人:左红,联系电话:010—63605462、13501333841。
  其他事项仍按国烟办综[2003]125号通知要求办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ΟΟ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