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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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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195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特赦令公布后,不少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我们提出有关特赦罪犯刑期、服刑时期的计算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问题,要求解答。我们根据确实改恶从善这一特赦罪犯的主要标准和中央规定的政策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过去已经减过刑而现在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其刑期和服刑时间的计算问题
1.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五条,即无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满七年,从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关押的时间不得折抵。
2.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无期徒刑,又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3.原判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4.原判有期徒刑,已经减过刑的罪犯,划分其刑期属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应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关押之日起算。
二、特赦罪犯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如经特赦减为有期徒刑,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的时间,也可以相应的减少。至于减到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请省、地委决定后,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
2.经特赦释放的罪犯中,原判当时应当剥夺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在特赦通知书上补判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问题,可以在安置工作中适当处理。


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94号
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国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昌吉洽谈会(以下简称“科洽会”)已成功举办两届。第三届“科洽会”正值“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在我区同期召开,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决定“科洽会”作为年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年会活动相融合,充分体现年会“密切结合地方实际,为地方经济建设作贡献”的办会主旨和科洽会“创新、结合、普及”的特色。
本届“科洽会”在三个会场同时举行。乌鲁木齐主会场,以能源、材料、医药和高技术领域为主体;昌吉分会场,以先进制造业领域为主体;石河子分会场,以现代农业生物技术领域为主体。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将于8月20—24日举行,“科洽会”各个会场的活动也将于8月18—24日同时展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好本届“科洽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通力合作,以倒计时的工作计划落实各自的任务。同时,要配合年会的召开,充分利用年会这一科技合作的服务平台,建立我区企业与各地科学家的广泛联系和长期合作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技术进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的步伐。
2005年第三届“科洽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5年第三届中国科学院—新疆科技合作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

  一、主办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科学院。
  二、大会支持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三、承办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协、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兵团科技局、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教育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昌吉州人民政府、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石河子大学。
  四、组织机构
  中国科协2005年学术年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第三届“科洽会”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怡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李春阳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顾家马俞      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
   周俊林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院长
   陈德纯      兵团科协主席、科技局局长
   夏尔甫丁·夏木西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杜北伟      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
孙也刚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刘志勇      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马明成      昌吉回族自治州州长
余继志      石河子市市长
向本春      石河子大学校长
谢国政      自治区科协秘书长
高彤山      兵团科技局副局长
徐 彬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刘 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科洽会的工作机构。
  办公室主任:李春阳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副 主 任:夏尔甫丁·夏木西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周俊林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院长
   刘志勇      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原 军      昌吉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高彤山      兵团科技局副局长
办公室人员从有关承办单位抽调。
  五、主题
  创新、结合、普及
  六、时间
  2005年8月
  七、地点
  (一)乌鲁木齐主会场:新疆体育馆(二)昌吉分会场:昌吉特变电工科技楼(三)石河子分会场:石河子大学
  八、会场负责人
  (一)主会场负责人:李春阳、顾家马俞、周俊林、夏尔甫丁·夏木西、杜北伟、孙也刚、雪克莱提·扎克尔、谢国政。
  (二)昌吉分会场负责人:马明成、周俊林、陈德纯、原军、孟昭霆、张启增、靳涛。
  (三)石河子分会场负责人:陈德纯、原军、余继志、向本春、高彤山、杨磊、王红德、李寿山、孙浩。
  主会场负责协调其他两个分会场的工作。
  九、主要内容
  (一)主会场主要内容
  1.配合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举办“科学发展观与高技术产业化”主题报告会;
  2.举办“信息发布会”,介绍“自治区2001—2010年科技兴新纲要”,发布自治区科技需求项目相关信息;3.东西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的洽谈交流及对接活动等。
  (二)昌吉分会场主要内容
  1.配合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举办“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装备制造业”主题报告会;
  2.配合中科院新疆分院、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举办“新疆制造业发展论坛”;
  3.举行先进制造业科技需求项目洽谈、对接;
  4.举行院士、专家学者与企业家科技合作座谈;
  5.大型科普展览、科普宣传,组织院士、专家学者进学校,开展“手拉手”活动。
  (三)石河子分会场主要内容
  1.配合中国农学会,举办“农业生产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主题报告会;
  2.配合兵团科协、中国农学会,举办“新疆现代农业论坛”;
  3.农业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洽谈、对接;
  4.举办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优惠政策、科技成果、产品信息发布。
  十、参展人数及展位数
  (一)乌鲁木齐市主会场与科协年会第40分会场“科学发展观与高技术产业化”融合共办。
  (二)昌吉分会场与科协年会第9分会场“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装备制造业”、科协年会第7论坛“新疆制造业发展论坛”融合共办。
(三)石河子分会场与科协年会第25分会场“农业生产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科协年会第1论坛“新疆现代农业论坛”融合共办。
  (四)项目需求展示由大会工作机构统一制作和布展。
  十一、工作进度安排
  (一)4月21日,按照“科洽会”大会领导委员会指示,科技厅等有关承办单位召开了第三届“科洽会”筹备工作协调会议;
  (二)4月下旬,向地、州(市)及相关部门下发了“科洽会”项目对接的通知,部署会前项目推介和对接工作;
  (三)5月10日,完成了“科洽会”大会实施方案;启动全区科技需求调研和征集项目工作;
  (四)5月中旬,启动新疆“科洽会”网站(网址:www.xjkqh.cn);或“新疆技术交易网‘科洽会网页’”(网址:www.xjtm.com.cn)。各地、州、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大专院校,兵团各师将征集的科技项目汇总后于6月20日以前通过登录新疆“科洽会”网或“新疆技术交易网‘科洽会网页’”上报需求的科技项目,并开展网上对接活动;
  (五)建立“科洽会”主会场与昌吉、石河子两个分会场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制度,共同做好会前的各项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向“科洽会”领导小组汇报;
  (六)6月下旬完成科技项目需求手册的编写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七)“科洽会”主、分会场拟邀请的中科院、有关部委、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专家和学者及主、分会场相关论坛演讲人和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八)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科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家名义,会前在乌鲁木齐召开“科洽会”新闻发布会;委托昌吉、石河子两个分会场具体承办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扩大两个分会场的影响;
  (九)科洽会宣传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
  十二、招展和项目对接工作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向科技部汇报本届“科洽会”筹备工作,落实科技部作为支持单位的有关事宜;负责国家部属科研院所、高校和东西部科技合作10省市的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二)中科院新疆分院负责中科院所属科研单位的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三)地州市负责技术需求项目征集、对接;
  (四)兵团科技局负责兵团所属科研单位、高校、各师和企业的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高校的项目征集、对接;
  (六)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自治区大中型企业有关项目征集、对接。
  十三、接待
  “科洽会”期间嘉宾、代表的接待,由中国科协年会统筹安排。
  十四、报名办法及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安排专人做好项目征集和对接工作,于2005年6月中旬通过新疆科洽会网站(www.xjkqh.cn)或“新疆技术交易网‘科洽会网页’”(www.xjtm.com.cn)上报需求或参展项目。
  十五、报名联系方式
  (一)乌鲁木齐主会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孔翔、姬存宇、仲健
  2.联系电话:(0991)3829114,3838726,3821529
  3.传 真:(0991)3823762,3826731
  4.地 址:乌市北京南路40附7号
  (二)昌吉分会场联系方式
  1.联系人:靳涛、樊国斌、葛伟娟
  2.联系电话:(0994)2362818,2344017,2359720
  3.传 真:(0994)2381062
  4.地 址:昌吉市延安北路10号
  (三)石河子分会场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宏江、王维基
  2.联系电话:(0991)7798100,2842870
  3.传 真:(0991)2843901
  4.地 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5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计价检[2002]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4月25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确定本地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安排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并在重点检查阶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工商部门自查自报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在对涉及集贸市场收费的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地交易量大、数量多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报中已涉及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在重点检查阶段做好复查认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对自查自报不重视、不认真对待,而在重点检查中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坚持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全面总结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管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对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针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本地集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措施意见。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组织实施。各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家计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组成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直接检查,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也要对本地的检查督导工作做出安排,搞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典型案件,保证检查工作有效进行。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开展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对待检查。各级工商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担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同接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关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的要求,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级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四)注意把握政策。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力军,自身的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对工商部门的收费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把握政策。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作好总结工作。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就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即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收缴违法金额;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监管、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建立约束机制等标本兼治的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的专题报告(包括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在2002年9月10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并同时报送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报告。各地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附表:一、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