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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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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

(2002年10月31日)

教职成[2002]12号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在职业技术学校开展了职业指导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受到普遍欢迎。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职业指导工作,既是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提高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教育要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加强职业技术学校的职业指导工作,是实现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力措施,是实现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功能的有效途径。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后备力量,他们不仅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而且应具备较强的职业意识、创新意识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就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开展职业指导是经济社会发展对全面提高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素质的客观要求,是职业教育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实现自我完善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强职业技术学校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的重要途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要充分认识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二、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目标,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职业观念,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及其身心特点顺利就业、创业和升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使其在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同时得到发展。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学生从职业的角度了解社会、了解自己,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增强学生提高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自觉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和创业观,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准备,提高求职择业过程中的抗挫折能力和变换职业的适应能力;引导学生依据职业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职业道德的养成。
  2.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法规,依法就业;帮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自身条件,选择就业和升学方向;帮助学生了解本地、异地、国(境)外的就业信息,提供择业咨询;帮助学生掌握求职的技能和方法。
  3.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学习创业知识;帮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创业能力;帮助学生了解创业信息,选择创业方向,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咨询和跟踪服务。
  三、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要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学生自身的特点进行。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教育性原则。立足于教育与引导,突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知识的教育和求职就业、开拓创业能力的训练,注重与德育工作的结合。
  2.援助性原则。为学生择业、就业、创业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不得无原则承诺“包分配”。
  3.主体性原则。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重视个别指导。
  4.实践性原则。加强与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和学生家庭的联系、合作与沟通,注重与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结合,使学生在实践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四、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途径
  1.充分发挥《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课程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考核办法,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进行个性化的指导。指导和帮助学生获取相关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通过指导学生学习写求职信、掌握求职面试技巧和进行必要的求职礼仪训练等,提高学生就业求职的能力。
  2.全面渗透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要通过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学、入学和毕业教育、班主任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等形式,实现职业指导工作的全员化、全程化。
  3.提供本地、异地、国(境)外就业咨询服务。加强与劳动人事等部门、就业中介组织等的联系与合作,广泛收集并提供就业信息。建立本地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就业网络或利用现有的职业教育网站,发布毕业生信息和社会人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组织供需见面会。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技术学校要通过组织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供需见面会,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创造条件。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作,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
  5.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模拟创业、举办创业有成者的典型案例教学和报告会等活动,帮助学生学习创业知识,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供创业信息和咨询,利用学校的资源优势,为学生创业提供有利条件和帮助。
  五、加强职业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作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制定职业指导工作的实施计划,研究和落实职业指导工作的途径和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
  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涉及职成教育、德育、学生管理等多方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明确职责,把职业指导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或分管。各级职教研究机构和教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做好职业指导工作。
  职业技术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职业指导工作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证,积极开展学校的职业指导工作。要建立由校长负责,以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学生管理工作人员为主体,校外相关兼职人员和学校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职业指导的工作体制。
  要重视职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职业指导工作不仅仅是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和专职从事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任务,也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职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职业技术学校校长、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指导业务培训,将职业指导纳入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和担负职业技术学校师资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应在教学计划和培训计划中设置职业指导课或增加职业指导培训的内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外经贸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决定》关于“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的精神,为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自主创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的一项新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本意见,并在工作中及时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努力使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起来。


关于印发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10〕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0月11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及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我市随军家属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清远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调)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配偶。

第三条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清远军分区机关、武警清远市支队机关、清远市公安消防支队机关、75706部队86分队、武警8722部队特勤连5个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和优先安排的原则,坚持计划安置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随军家属可根据本人特长和意愿选择安置方式。随军家属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员的,实行对口安置;属企业职工身份的,实行对口推荐安置;下岗的或无工作的,实行培训帮扶安置;一时无法安置或本人不愿接受安置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五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驻清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协调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衔接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在该部门的双拥办承担),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 在每年机关聘用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随军家属在符合招聘岗位的学历、专业等条件下,免笔试进入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由政府优先安置:

 (一)配偶是部队团职以上干部(含技术9级干部、副处以上文职干部)的;

(二)配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立3次三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随军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员;

(四)被省、市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

 (五)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

第九条 随军家属自主联系好接收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应积极主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愿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本人填写《清远市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当地驻军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一并报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自愿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经审核批准并与民政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的,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费4万元(分两期领取,第一期领取3万元,随军满5年后再领取第二期1万元。如随军家属配偶在本市内工作调动的,第二期安置费按当地标准领取),所需经费由相应的各级财政负担。该安置费在清远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随军家属领取第一期安置费后,视为当地政府已予安置。

第十二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随军前有工作单位的,须将行政关系及档案调入清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关系挂靠手续,并提供免费托管服务。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清各部队应分别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连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报民政局部门汇总分类。

 (二)民政局部门对随军家属的情况进行初审,对选择机关或事业单位聘用(招考) 工勤(工作)人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报市政府审批。随军家属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并调档核实,由编制部门负责核实有空编的单位,实行对口安置, 无空编的单位进行协商安置。随军家属非正式职员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属于企业职工身份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对口推荐安置。下岗的或无工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培训帮扶安置。

(三)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安置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就业安置。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安置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在半年之内(从批准随军之日起算)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七个月起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享受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配偶调离清远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所需的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在每年的4月底前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的各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划拨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核拨到部队,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该项待遇的随军家属。已经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市有关机构应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费、技能鉴定费、档案托管服务费、人事关系挂靠服务费及专场招聘会的经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常抓常议,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三)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暂停其单位的招调干部、职工以及事业法人年审手续,直至接收随军家属为止。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省的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发布的《清远市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9 号

现发布《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登记管理的条件与程序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见附件1)办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登记的生产企业名称、登记代码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代码标记按照《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见附件2)确定。

  第五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

  第六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见附件3)。

  第七条 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对进口国以及贸易合同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其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应当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

  第九条 盛装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应当标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登记代码标记。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烟花爆竹运输包装进行使用鉴定,以及检查其外包装标识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企业登记代码等与实际是否一致。经检查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放行。

  第十条 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烟花爆竹,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其运输包装明显部位加贴验讫标志。

  第十一条 各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加强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和质量情况等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当对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并书面报告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各局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和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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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

  一、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条件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生产安全许可证。

  2、具有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的有关文件,文件不得缺少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A、组织机构图

  B、质量管理图

  C、安全管理图

  (2)质量管理

  A、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C、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D、各车间或各工序管理制度

  E、原、辅材料进厂验收制度

  F、各工序检验、成品验收制度

  G、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措施

  H、产品标识和质量信息反馈制度

  (3)安全管理

  A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B、各车间或工序的安全管理制度

  C、生产设备安全使用与维修制度

  3、应当具有完整的生产技术文件

  (1)产品工艺流程及工艺卡片

  (2)产品图纸

  (3)产品化学成份表

  (4)产品企业标准及检验规程

  4、应当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 检验人员,能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文件进行生产过程中检验。

  5、应当具有专用成品仓库。仓库应清洁,有通风防潮、防爆措施,库内产品应分类按品牌堆放,隔地、离墙堆码整齐。

  二、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提供有关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2、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由2-3人组成登记考核小组,按照本条件规定的内容对申请登记企业进行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授予专用的登记代码,登记代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编制。

  4、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后可申请复核,经复核仍不合格,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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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代码标记编写规定

 

  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其进行代码标记编号,规定如下:

  代码标记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二位阿拉伯数字代表生产企业所处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第二部分由字母“F”代表烟花;第三部分由三位阿拉伯数字001-999代表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四部分代码标记中符号“/”后的数字表示出口批次和生产年份(一个检验批为一个批次)。如:43F003/005/99中,其中“43”代表湖南检验检疫局;“F”代表烟花;“003”代表湖南检验检疫局编列的顺序号为3的湖南省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005/99表示99年湖南省出口的第5批出口烟花爆竹。

  注:代码标记的前6位数字要刷印到运输包装的右上角,批次和生产年份的标记由出口企业填写,字迹要牢固清晰。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北京局
11
福建局
35
珠海局
48

天津局
12
江西局
36
四川局
51

河北局
13
山东局
37
贵州局
52

山西局
14
厦门局
38
云南局
53

内蒙古局
15
宁波局
39
西藏局
54

辽宁局
21
河南局
41
重庆局
55

吉林局
22
湖北局
42
陕西局
61

黑龙江局
23
湖南局
43
甘肃局
62

上海局
31
广东局
44
青海局
63

江苏局
32
广西局
45
宁夏局
64

浙江局
33
海南局
46
新疆局
65

安微局
34
深圳局
47
 
 


 

附件3:

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企业名称) (登记代码为)生产的 (名称、型号、批号) 产品共____ 箱出口至_____ 国家,该批产品_____ 已按_____ 标准进行生产并自我检验合格,产品及包装均符合出口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口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