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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闪婚闪离案件增多的特点及原因/安丽佳

时间:2024-07-04 12:1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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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特征

通过对因闪婚而闪离案件的分析调查,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案件当事人婚前缺乏深入互信。一是年青男女刚到婚龄就进入婚恋,婚恋几月甚至更短即便结婚。二是剩男剩女急于结婚,由于高不攀低不就或无缘相遇适合对象,初识便结婚。三是双方在一处打工相识便结婚,或一方在外另一方听任家人或他人介绍便结婚。(二)案件当事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据调查,闪婚闪离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案件总数的74.1%;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1.7%;大专文化程度的仅占4.2%,且均为剩男剩女类型之列。(三)案件当事人不具备心理和经济承受力。由于受教育的机会少,他们较早地流入社会生活,穿梭于社会的底层,知识和社会阅历肤浅,一旦组成家庭独立生活,便很快暴露缺乏担当家庭责任、经济拮据或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四)案件当事人缺乏理性婚姻观。他们对婚姻存在模糊认识,就结婚而结婚,不去思考婚后的家庭的生活责任和为人处事,不具有正确的婚姻家庭意识。

二、原因分析

我们分析认为,因闪婚而闪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条件不成熟急于结婚。由于他们正处于青春期,初识后感觉不错或在父母或他人的撮合下,认为反正早晚要成家,加上文化素质又不高,觉得事业上不会有大的作为,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登记结婚。而剩男剩女们认为年龄已偏大,急着想结婚,只要条件差不多,将就着成婚。其结果是因为婚前互不了解,婚后遇到性格不合等原因,则互相要求离婚。(二)父母宠爱导致婚姻失败。案件当事人绝大多数为独生子女,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与呵护,维护婚姻的承受力和担当力不足。结婚时由父母作主或由父母陪同办理登记手续,因而离婚时也多由父母陪同参与诉讼。(三)缺乏容忍与包容心态。闪电式结婚独立生活之后,面对家庭的酱醋菜茶、小孩抚养、人情世故等诸多问题,适应不了生活的压力,故而常常引发矛盾,互相指责,互不相让。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双方都提出拒养小孩的要求。(四)缺乏专门机构的婚姻指导。当前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对象只要符合规定,即可办理结婚手续,并未对其婚前教育与考察,也无须他人或组织证明。当婚后家庭发生各种不确定的变数时,他们无法找到维系婚姻关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只能快刀斩乱麻以求尽快解脱。

三、对策建议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涉及两个人的夫妻生活,而且涉及两个人的双方家庭的情感,抑或波及到对左邻右舍的影响。从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大家庭的“细胞”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诉讼过程中要下力做好当事人教育疏导。进入诉讼程序后,首先要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分别查证双方的婚前状况、婚后基础、矛盾产生的焦点等原因,因势利导,帮助端正婚姻家庭观念,可以挽回的决不判离,维护好每个家庭的和谐文明。(二)相关部门要下力做好法律宣传。鉴于闪婚闪离对象的特殊性,建议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手续时,应先作好调查,把调查结果与当事方的口述相对比,认为可办的即办,暂缓办的暂不办,既体现婚姻自由原则,又体现政府的负责任态度。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会同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企业和人民调解组织坚持抓好婚姻法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尤其是青年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人生观。(三)建立离婚案件多元调处机制。法院在加大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的同时,拟应与民政部门合设婚姻家庭指导组织,指派专人向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婚前心理辅导、家政指导和婚姻纠纷的化解指导,使其工作运行常态化、制度化。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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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1995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各部门行政一把手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督查和协调。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要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使消防安全工作真正纳入政府工作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中。市防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设在消防支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
第三条 严格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对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并对市政府负责。各部门每年都要从上到下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主要指标之一,使防火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严格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常抓不懈。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市监察和消防部门要定期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和处罚,并责令作出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经市防火委员会认定,该停则停,该封则封。对确需大量整改资金,而短期内难以筹措的,要作出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有妥善措施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每季头一月的十三日为市安全防火检查日。届时各单位都要对安全防火情况进行自检,全市和各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检或全面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夜间或节假日期间必须有领导值班,值班人员晚上不准睡觉。
第七条 各宾馆、医院、集体宿舍、大型商场楼层必须有更值人员值班。更夫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者担任。值宿室不准设床,更夫不准饮酒、睡觉,要定岗、定点巡视。
第八条 消防监督部门要定期组织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防火干部和重点岗位职工及更夫进行培训,更夫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 全市各高层建筑、地下场所、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等必须有自防自救措施和消防预案。如发生意外,除及时报警外,必须具有疏导顾客、疏散物资、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部门检查核准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核准擅自开业者,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予以查封。
第十二条 对已有公用建筑设施,不准乱拆乱建乱改,不得随意对外承包。
凡改变原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用途的,必须经建筑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市监察、公安、消防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遵循严格监督、严密防范、严肃执法的原则,加速火险隐患整改,依法采取坚决措施,绝不手软,绝不松动,绝不变通,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火险隐患。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法层层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1984年7月7日的决定:
任命芮杏文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免去李锡铭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职务;
任命钱永昌为交通部部长,免去李清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任命杨泰芳为邮电部部长,免去文敏生的邮电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