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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孟琳

时间:2024-06-26 12:3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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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入宪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于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行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2.人权为科学理性的法制体系发展提供了依据

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在结构上有着一定的特点,我国的法制体系则是由宪法统领、由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金字塔。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体系由单纯的效力层级来维护,缺乏一个核心的用来衡量是否合宪的价值取向,致使其内在的联系缺乏逻辑性。虽有效力层级的约束,然而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却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人权”入宪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成为法律是否合宪的标志,使法制体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其次,在全国法律体系内应当重新整合法律法规,清除与宪法“人权”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或条款,特别是对于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而言,规范政府权力,特别是规范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序。另外我国的司法机构一直不发达,尤其是标志“个体权利”的民商法体系尤为不健全,如果没有法律对司法权利确认保护和发展,人权就会很容易落入空泛的道德宣扬之。因此,“人权”入宪之后为司法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广阔的空间。

3.人权入宪有利于促进人权保障与国际接轨

当代,国际间交往愈加频繁,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权保障更加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迄今,我们已经加入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其中最为有名的是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约,它将世界人权与经社、文化以及公民有序的联立了起来。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公约于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正式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此公约的正式生效时间是2001年的5月。这无疑是我国在人权领域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参与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此次修宪采纳“人权”条款,是对我国加入的几个国际人权公约在宪法上的承诺,有利于帮助我国将人权的保障事业纳入到国际的保护和监督之中,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使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条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我国更多地参与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证,加强人权的保护成为当今的国际社会的大趋势。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 令  

第48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已经2010年10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商 务 部 部长 陈德铭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8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分销企业分销香港出版的图书。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分销企业分销澳门出版的图书。其销售的香港、澳门版图书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进口。
  二、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但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5]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2005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现阶段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继续做好工效挂钩审核工作,重点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4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在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并视情况下调浮动比例,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增长过快。
  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
  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铁道部、水利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民航总局等部门应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工效挂钩方案的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


  四、各级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监管的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促进工资分配约束机制的建立,保证国家有关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所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都要对近三年(2003年至2005年)实施工资挂钩情况进行自查,内容包括: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在岗职工人数及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企业经营者工资内外收入情况等。
六、所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业、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工效挂钩自查工作,于2006年4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分别报劳动和保障部、财政,同时提供相关年份企业申报的挂钩方案及审批文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2005年工效挂钩工作及近两年工效挂钩自查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