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将专利注册为商标/王瑜

时间:2024-07-09 04:2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王瑜


  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2月13日的商标周刊刊登一篇报道《雀巢公司提着瓶子“打”酱油》非常有意思,雀巢公司将其装酱油的瓶子在我国申请为注册商标。以侵犯其立体商标为由,向广东的数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出警告函,称这几家酱油厂使用的棕色方形瓶侵犯了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笔者不讨论事件本身法律上的是非,透过这个事件,让笔者想到一个有意思的事情,就是将专利注册为商标。

  报道中提到的雀巢公司用瓶子注册的商标是个立体商标,立体商标似乎很少被提起,更不被企业所了解,但是我国的法律是允许注册立体商标的。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三维标志注册的商标就是立体商标。

  三维的立体商标和二维的平面商标是不同的,同样是用瓶子作为注册商标,雀巢用三维的瓶子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也用瓶子注册商标,不过却是二维的图形商标,这两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产生不同的效果。二维的瓶子图形只是平面图,不具有现实使用的价值,但是三维瓶子却是可以实际使用的。同样是自己标志性的瓶子,可口可乐只能禁止其他人在饮料类别上使用瓶子的图案,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它极具标志性的瓶子装饮料,但是雀巢公司发现有人使用它的瓶子装酱油,就可以发出警告函要求他人停止使用。两者在保护方面的差别不言而喻。

  雀巢公司的立体商标给我国企业极大的启示,三维立体的东西当然可以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器物,这些器物的设计如果具有新颖性是可以申请专利的。比如某酒厂设计出一款非常新颖的酒瓶,预计会到到广大消费者的厚爱,并因此而购买该种酒,按照常规的思维酒厂可能将这个酒瓶子的设计申请外观专利。但是外观专利保护年限只有十年,而且每年要支付专利维持费,如果将瓶子申请为立体商标,那么保护的期限就无限期了,而且使用的成本远比专利维持费低得多。如果这种瓶子非常的经典,经典的东西是要传世的,比如葡萄酒大多都使用波尔多瓶和莱茵瓶这两种经典的瓶子装,如果当初设计者将设计申请立体商标,那么这个设计仍将受到商标保护,全世界的葡萄酒厂都要支付商标使用费了,而且商标使用费可以让其子子孙孙永久受用。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实际远大于专利,如果将专利商标化,在商务运作中还可以起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因而专利商标化将成为一种商标申请趋势,并被广泛用于商务竞争中。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环函〔2011〕247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维护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
设区市或县(市、区)对其他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五条 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当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
政府或有关部门以收储、出售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其初始排污权指标由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可储备一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单位核定和分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信息;
(二)拟分配的排污权指标名称、数量等信息;
(三)有利害关系的排污单位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确认。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复核。
第九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对其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
设区市排污权交易机构受设区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设区市市区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
县(市、区)已设立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
第十一条 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不单独分配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参与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排污权交易包括排污权指标的出让、申购和受让。
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市场交易,是指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与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或政府,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达成排污权交易的方式。
(二)公开拍卖或挂牌,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以公开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交易行为。
(三)直接出让,是指政府按规定程序定向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省范围内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和跨县(市、区)区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统一操作。设区市市区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由设区市排污权交易机构操作。县(市、区)已设立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包括:
(一)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包括政府储备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政府委托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以及政府对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等。
(二)排污单位可出让的排污权指标,主要是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本行政辖区,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由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作为政府储备。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须足额缴纳排污许可证期限内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补缴的有偿使用费按照申请交易当年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副本;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三)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技术报告;
(四)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排污单位出让的排污权指标根据出让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报告确定。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需新增的排污权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购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的排污权指标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现有排污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指标,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和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现有排污单位可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排污单位为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需申购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应削减的污染物指标,且交易完成后受让的排污权指标被直接扣除,不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现有排污单位为完成减排而申购排污权指标,应向负责交易的排污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减排指标证明文件;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
(三)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证明材料;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收到排污权出让单位或申购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应当在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上发布排污权出让或申购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将排污权交易双方名称和交易指标数量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重新核定和分配前,无须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消的,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由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回购。
第二十六条 临时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由于生产的波动,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临时出让、申购或受让排污权指标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临时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是现有排污单位,不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临时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范围内进行。
临时排污权交易指标的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交易的临时排污权指标仍归临时出让方所有。
排污单位临时受让排污权交易指标,总的排污权交易指标不得超过现有项目环评批复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八条 临时交易中需出让或申购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副本、临时出让或申购排污权指标核定的书面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临时交易完成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将交易双方名称和临时交易指标数量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临时交易双方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临时变更。
办理临时排污权交易的窗口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机构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排污权交易情况。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季度和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在排污权交易中应当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双方和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环保、财政、审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以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非工业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可参考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交易,但原则上交易限在本产业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具体程序和范本格式由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机[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落实国务院把好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产品(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关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是落实好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切实把好补贴机具质量关,保障国家购机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扩大内需,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把好财政资金补贴农机产品(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质量关的精神和要求,做好2009年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支持促进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确保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及时有效实施为目标,整合系统资源,创新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措施,建立健全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体系,形成质量调查监督机制和氛围,有效保障补贴机具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服务及时,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
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推进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组织报送投诉情况月报表,及时开展农机质量投诉情况分析,发布相关情况,协调处理重大质量投诉,加大监督力度。组织开展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3•15统一大行动”标志性活动,部署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扩大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开展质量保障督导

  农业部在“春耕”、“三秋”两个季节,派出工作组赴粮食主产区,组织开展通用类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各省(区、市 )结合实际,在主要农时季节、产品旺销季节,组织开展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采取到企业、销售市场现场检查、用户访谈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督导。督导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情况、质量承诺的兑现情况、售后服务情况和补贴机具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做出评价,向农机管理部门提交督导报告。

  (三)开展质量跟踪调查

  选择重点产品开展质量跟踪调查。农业部组织挤奶机械与贮奶(冷藏)罐、玉米收获机械和油菜播种与收获机械质量调查。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年度非通用类的产品1~2个开展跟踪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完成后,提交跟踪调查报告,组织有关企业就调查问题进行整改。

  三、工作时间安排与组织

  (一)3月,组织开展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3•15统一大行动”活动,全国设立主会场,各省设分会场。组织召开2008年度投诉情况通报会。

  (二)4月,开展“春耕”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督导组由农机管理、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方面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3人,选择1~2个产品,3~5个企业进行检查指导。

  (三)5月,组织开展油菜收获机械质量调查。

  (四)6月,组织启动挤奶机械与贮奶(冷藏)罐质量调查。

  (五)7月,召开半年农机质量投诉情况分析会,发布相关信息。发布油菜收获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组织整改工作。

  (六)8月,组织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

  (七)9月,开展“三秋”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督导组由农机管理、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方面的人员组成,选择1~2个产品,3~5个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开展油菜播种机械质量调查工作。

  (八)10月,发布挤奶机械与贮奶(冷藏)罐质量调查结果,组织整改工作。

  (九)11月,发布油菜播种机械、玉米收获机械质量调查结果,组织整改工作。

  (十)12月,发布全年农机质量报告。进行年度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列为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组织发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单位投身其中,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由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机试验鉴定等单位具体承办,农机技术推广单位积极参与。实行分工责任制,工作落实到单位到岗到人,定期检查交流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早安排、早部署、早动手,增强工作计划性、主动性、互补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成效。

  (三)强化基础,高效廉洁。抓好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发有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和汇总、分析软件等,及时、动态、快速、安全地收集、保存和传送有关信息,增强快速反应能力。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要讲求方法,注重实效,遵章守纪,科学高效。尤其是质量保障督导、质量跟踪调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合理筹划、深入基层,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给企业和农民增加负担。

  (四)加强宣传,做好总结。做好新闻宣传策划,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和相关信息,扩大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认真总结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