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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职务侵占犯罪/焦保宏

时间:2024-07-01 00:5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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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之职务侵占犯罪
——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境

陕西泾渭律师事务所 焦保宏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近年来,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中的职务经济犯罪频繁发生,主要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其中职务侵占案件最为常见,占到了职务经济案件的七八成。
  备受瞩目的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刑事诉讼案,检察机关对顾雏军等人提出的指控包括挪用资金罪(7.46亿元)和职务侵占罪(4000万元)等4项罪名,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海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1.2亿余元,挪用健力宝集团资金人民币8644万余元。法院以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大量案例说明,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是职务侵占犯罪的频发的主要原因。应该说,我们每个企业都有必要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建全,同时,也有义务不断提高我们每个员工的法律意识。了解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定,对我们公司和员工来说,可以有效的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有效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侵犯。
  今天我们主要深入了解一下最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到底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构成职务侵占罪要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应该说,职务侵占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特地为保护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量身定做的罪名,因为:一是只有非国有公司(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外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权,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的财产权。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通俗地讲,职务侵占行为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案例]原国家交响乐团副团长钱程在负责经营管理北京赛洛公司期间,将应由赛洛公司收取的演出包场费共计人民币776720元,转入其个人控股的两家公司,用于支付以其妻个人名义购买的某公寓房款。2004年8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钱程有期徒刑8年。
  [案例]携公司18万元货款潜逃罗某小旅馆包房炒股被抓
  罗某是沙坪坝区某物资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6年7月24日至8月1日,罗某向市内两家物资公司低价销售了钢材74.16吨,收取全部货款23万余元。在向公司交回5万元货款后,罗某便再无音讯,该公司随即向沙坪坝区经侦支队报了案。民警抓捕未果,将罗上网追逃。罗携带18万元货款潜逃至昆明一年,将货款挥霍及用于炒股、所剩无几后,偷偷逃往江津,住在一小旅馆50多天炒股,日前被江津警方抓获,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从犯罪构成来讲,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即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侵占5000元以下的公司财物就不算违法,只是不构成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但同样应当受到治安条例的惩处,以及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索赔。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法律风险防范:识别几种职务侵占犯罪的表现形式
1、股东侵占自己出资企业的财产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股东侵占的企业财物,虽然有部分是自己出资形成的财产,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出资后股东的出资已经属于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即股东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说,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倨为己有。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企业财物直接倨为已有。这种犯罪方式行为人一般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主要发生在业务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如董某职务侵占一案,董某作为某五金公司业务经理,其趁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出旅游之机,利用受委托管理本公司业务和财物的便利,于2002年5月3日收取公司客户货款人民币37592元后截留19002元占为己有,同月4日,又以购买原材料为名,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存折到银行提取人民币11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银行占有。
3、本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仓管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但因一些企业设有保安员,出入均要登记,这些人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如何朝建职务侵占一案,何朝建在某鞋厂负责搬运工作,与该厂搬运工韩本运共谋盗窃该厂增白剂,于2003年3月串同该厂保安员常战洪作案,趁常值班之机,韩从该厂仓库盗窃价值人民币54957元的增白剂50公斤,由何朝建在该厂后门接应运出。
4、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物。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5、民营企业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员工这么做极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员工往往会觉得很委屈:是公司先拖欠我的工资、是老板先不兑现我应得的奖金我才这么做的啊!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要件!至于员工与公司的纠纷,只能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去解决。
[案例]农民工携货款逃跑被判职务侵占罪
洛阳一农民工为解老板迟开工资之气,拿着2万余元货款一走了之,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农民工犯职务侵占罪案。
  被告人柴迢峰在洛阳海奥货运公司打工。2004年9月间,因擅自开车将所在单位车撞坏,公司花费修理费1000余元,老板因此迟发其工资,柴迢峰怀恨在心。同年11月25日下午,柴迢峰从本单位司机郭某手里要走收款凭证,收取货款25000元后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迢峰作为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自辩因老板扣发工资生气所为之理由既不能否定对其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亦不能作为对其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6、非本企业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吗?
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是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因此,非本企业的人员与本企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案例]单位的临时工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

审计署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

审法发〔1996〕36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行为,发挥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审定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通报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二)通过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
  (三)举办新闻发布会;
  (四)发布公报、公告;
  (五)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揭露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报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二)经济效益好的单位;
  (三)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四)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五)针对审计查明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后进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行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公布的审计结果如涉及被审计单位以外单位的秘密事项,须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未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6〕17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甘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州交通局制定的《甘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 O六年十月十二日


甘南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其中:乡道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村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第五条 甘南州交通局作为工程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如下达任务、技术业务指导、施工图设计批复、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技术、资金、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对工程竣工后的养护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交通部颁部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甘肃省交通厅和甘肃省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农村一、二级公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9%;最小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0米,当受地形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限制时,方可采用极限半径农一级30~15m,农二级15~12m;路面为10厘米厚天然砂砾路面。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注重排水设施和防护工程(如挡土墙、过水路面、涵洞、边沟等)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九条 投资 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公开招标,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议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但必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乡道设计由甘南州交通局工程咨询中心组织设计文件评审,提出设计审查意见,由甘南州交通局综合规划科批复,项目可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村道设计由项目所在县市交通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简易设计(包括路线纵断图、构造物设计图、路基设计表),报州交通局综合规划科审核、批复,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征得农民同意,同时也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资金的划拨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州上对各县市的资金拨付,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的办法。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执行,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对州上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必须当年开工,村道当年完成,乡道按计划建设年限完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工程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州、县、乡应层层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乡道要由州级交通主管部门派驻监理,村道要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监理。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理念。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切实保证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如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同时做好施工保通工程,维持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要纳入县乡公路固定资产统计报表,进行统计管理。每月20日前报送月报。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将竣工工程数量如实计入统计年报,工程统计用表按州局统一印制下发的表格进行填报。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后,由所在县市交通局向州交通局上报开工报告,州交通局给于开工报告批复。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工程完工后,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工程验收按照省局制定的《甘肃省行政村通农机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乡道由省公路局或州交通局组织验收,村道由州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各县市交通局按“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养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管、自养。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做好竣工资料归档及交接,各种资料由县市交通局按规定归档立卷,州交通局出据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报送省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均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予以修复。
第五章 奖惩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工程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具体评定标准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甘肃省行政村通农机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工程优良率达80%以上,州交通局将依“以奖代补”或在下年度计划安排中优先考虑的方式给予奖励;工程验收为不合格,令其返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将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扣除整个工程补助资金,在下年度将不予安排工程项目。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自行开放交通,如违反规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在公路检查中,如发现已建造成失养的农村公路,州交通局将在下年度不予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南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