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律发通〔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报告,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为纲领。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我们统一思想和行动,凝聚智慧和力量,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而扎实努力。为此,现将本行业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全面准确地把握十七大精神实质。各级律协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律师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报告、关于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报告的决议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等大会重要文件,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切实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将十七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律协党组织要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引导广大党员律师明确思路,进一步研究探索律师行业中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牢固树立和自学践行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开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各级律协党组织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改革创新。要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律师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要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党员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加强作风建设,以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作风推进法律服务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好组织生活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惩防措施,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安排,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高潮。各级律协党组织要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按照司法部和当地司法厅局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律师党员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研读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律师事业创新发展的巨大动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学习贯彻情况,以及2008年的工作设想,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办字〔2010〕824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
现将《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海监机构的区域管辖、层级管理和案件查处等问题,全面提升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国海监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区域管辖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行区域管辖制度,各级执法机构的区域管辖范围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北海区总队负责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东海区总队负责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南海区总队负责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同时负责上述省(市)相邻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的海区支队,按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相关海域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各省、市、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中国海监各保护区海监机构负责本保护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海监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开展特定海域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
二、层级管理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各级海监机构层级管理如下: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国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重大的海洋环保执法行动,办理有必要由中国海监总队直接查处的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重大海洋环保执法行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执法检查;负责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评的海洋工程的执法检查;负责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100万方以上的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检查;负责港、澳和涉外的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检查;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开发活动实施执法检查。有权查处各类海洋环境违法案件。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所属支队根据海区总队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对省、市、县级海监机构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省、市、县级海监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组织本辖区内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省级海监机构负责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环评的海洋工程的执法检查;负责由本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100万方以下的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检查;与保护区海监机构共同负责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执法检查;负责本辖区入海排污口的监督检查。查处除明确规定由海区总队管辖外的各类海洋环境违法案件。
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海洋环保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由保护区海监机构和设立保护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监机构共同负责。
必要时,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效率和就近管理的原则,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中国海监依法对海洋保护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入海排污口等领域进行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海洋保护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1.保护区内的各类开发活动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审核。
2.是否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
3.是否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海洋工程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2.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
(三)海洋倾废
1.倾废船舶是否取得海洋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2.废弃物装载后是否报主管部门核实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记录。
3.船舶倾废是否到指定区域以及倾倒方式、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海洋油气勘探开发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等。
2.环保设施及防污染措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报告制度是否执行。
4.溢油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应急设备是否落实。
5.平台、管道等弃置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入海排污口
1.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2.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标等。
3.排污口排污对临近海洋环境是否造成破坏。
(六)海洋生态系统
是否对红树林、珊瑚礁、海湾、入海河口、滨海湿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四、检查方式
各级海监机构开展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可采取卫星遥感、航空巡视、船舶巡航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手段进行。必要时,应与所辖区域内的海洋监测机构相互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根据不同领域海洋环保执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海洋环保执法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要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对于本辖区内各领域的环保执法工作,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全面的执法检查,对特殊领域可联合海洋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并将执法检查工作的情况报上级海监机构,同时向下级海监机构通报。
(二)不定期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根据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施工运营的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及项目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开展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工作。不定期执法检查主要是配合海洋环保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立足于纠正和改进本地区比较突出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不定期执法检查应作为各级海监机构履行海洋环保执法职能的一种常规工作形式。
(三)专项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对于本辖区内比较严重的海洋环保事件和违法行为,可采取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必须有明确的执法检查任务,有效的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并报上级海监机构备案。
(四)联合执法检查
各级海监机构在开展执法检查或其他执法行动时,可采取本辖区内各级海监机构联合执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海监机构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可以采取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统一组织、分区或分类检查的形式进行。对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以组织该行动的海监机构的名义查处,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
(五)应急执法检查
对海上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海监机构应在主管该事件的海监机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执法工作。必要时,主管的海监机构可以越级直接指挥。
五、案件查处
各级海监机构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和“谁发现谁查处”相结合的原则。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实行“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即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监机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也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直接进行查处的,要将查处结果通报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对法律明确规定专属管辖的违法案件,应移交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进行查处。
各级海监机构查处的违法案件,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一)移交查处:下级海监机构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把海洋环境违法案件报请上一级海监机构查处;上级海监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把海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下级海监机构查处;各级海监机构发现的不属于中国海监管辖的违法行为,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二)指定查处:各级海监机构已立案的案件,立案的海监机构认为不宜由本级海监机构查处的,可以请求上级海监机构指定其他海监机构查处。上级海监机构认为不宜由立案海监机构查处的,可以指定其他海监机构查处。对跨辖区的海洋环境违法行为,出现管辖权争议时,应提请共同的上一级海监机构指定管辖。
(三)挂牌督办:对于造成恶劣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由中国海监总队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的办案机关由中国海监总队指定,办案机关必须按照中国海监总队规定的时限等要求执行。中国海监总队对挂牌督办案件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对工作不力的办案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案件通报:各级海监机构应加强海洋环境违法案件的通报工作,每季度将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海监机构和同级海洋环保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书面通报,重大海洋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及时通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提请海洋环保管理部门会商。
(五)办案时限:海洋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向上级海监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自立案起期满六个月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上级海监机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机构限期办结或移交查处。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环保执法工作,加强组织和指导,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制。中国海监各级机构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职责与任务,加强沟通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各项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落到实处。